利维坦读后感

利维坦读后感

17世纪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个很重要的转折点。人类文明在这一时期处于新旧交替之中。在这个风起云涌、开拓创新的时代,新旧思想处于激烈的斗争当中。在这当中的思想交锋中,有一位英国思想家的思想和他的代表作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此人便是被施特劳斯尊称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的托马斯.霍布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之中。

近日,笔者拜读了霍布斯的大作《利维坦》,费了好大的气力才将此书通读一遍,但鉴于笔者的水平所限,对霍布斯的观点、论证并不能很好的把握。无奈,翻阅了一些介绍《利维坦》的导读性著作,才变得明白了一些。对霍布斯的思想有了大致的理解之后,觉得他的思想还是很有些可写性的,也是很值得今人去探讨的。因此,不顾自己的才疏学浅,试着将写下这篇读书报告。

《利维坦》发表于1651年,是霍布斯体系最为完备、内容最为充实、论证最为严密、学术价值最高的著作。《利维坦》全书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第二部分是全书的核心内容,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部分。在各部分之下,又写出了很多章节进行系统的论证,全书共有47章。囿于笔者的水平以及篇幅所限,本文无力对书中的各个部分进行阐述,主要对重要的内容进行阐述,并表达了笔者的一些浅知拙见。

先从书名谈起。所谓“利维坦”是基督教经典著作《圣经》中所描述的一种力大无穷、无与伦比的类似于鲸鱼的巨大怪兽。利维坦便是此巨大怪兽的中文音译。霍布斯以利维坦作为书的书名,用意是非常明显的。在他看来,理想的国家应该像利维坦一样,具有巨大的能力和力量,可以保护它所统治下的臣民。臣民为了获得安宁、保护,必须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以成就一个伟大的国家、主权者。从此,便可对霍布斯的政治、法律观点睥睨一二。这种思想一直贯穿于此书之中。

第一部分《论人类》中,霍布斯用了16章的篇幅主要论述人的认识、人的本质以及自然法观点。在这部分中,霍布斯详细分析了人类的感觉、想象、语言、推理与学术、人类的激情、讨论的终结、智慧之德、各种知识的主题、品行、宗教、自然法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传统思想不同的见解。尤其在其中对宗教问题

的论述以及对自然法思想的论述,闪耀着人类理性的光辉,令人对霍布斯的勇气与智慧赞叹不已。

论宗教。在唯物主义者霍布斯看来,宗教是虚幻的,是由人类的恐惧所创造出来的,是人类无知与恐惧的产物。宗教之所以在人类身上产生,在于人类一些特殊的品质。具体而言:首先,对于所见事物刨根究底、探求原因是人类特有的品质;其次,当人们看到事物的开始时,便会想到开始的原因,开始的时间,并试图去证明这个开始;最后,人类在早些时期的认识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很多现象无法解释,无从捉摸,以至于对未知事物的敬畏,将一些偶然性的事件当作某些神秘的、不可测的预兆。在这章中,霍布斯也讨论了宗教与法律、与政治的结合问题。当宗教与法律结合时,信奉宗教的臣民自然会对法律更容易接受,自觉服从法律的要求。当人们遭受到苦难时,自然不会怪罪在统治者身上,而只会从自身去找原因,归咎于自身的不虔诚。霍布斯反对宗教,但他认为,宗教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有益的。这也体现了霍布斯的另一面。即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统治秩序,适当的时候可推行“愚民政策”,使人民绝对服从君主的权威、符合国家对人民的要求。这是霍布斯反动的一面。在笔者看来,任何形式的“愚民政策”都是反动的,是对人民的背叛、对科学的反动。但,在当时教会势力如此强大、舆论一致偏向于教会的那个时代,霍布斯敢于打破神的羁绊,以人的眼光来看问题,与愚昧的思想做较为彻底的决裂,是难得可贵的。

自然法观点。所谓自然权利,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在霍布斯看来,第一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要寻求和平、捍卫和平、信守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跳进,达到自我保全的目的。第二自然法是,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对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因为,假如每个人都享有做任何事的自由,那么无疑人们之间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每一个人都会对每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下。正如霍布斯在书中所写的那样,“如果别人都不像他自己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没有理由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而不是选取和平。”这种观点,即使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第15章,霍布斯继续探讨了其他的自然法。如,霍布斯认为,第三自然法是契约必须遵守;第四自然法是,正义取

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第五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他人;第六自然法是,对悔过的人,应宽恕他们的罪过;第七自然法是,除了为使触犯者改过自新和对其他人予以昭示和警戒之外,禁止以其他任何目的施加惩罚。否则,便为不必要,称之为残忍;第八自然法是,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他人;第九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第十自然法是,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他人所要保留的权利,即要谦虚以及对等;第十一自然法是,裁判必须公道,秉公处理;第十二自然法是,对于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由有权享有的人按比例分享;第十三自然法是,斡旋和平的人应当有安全通行的权利。这一自然法思想已经有了朴素的国际法思想,也可以说是自然法思想在国际法领域的适用。霍布斯认为,自然法要求人们按照自然法的要求去实践,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拜托了宗教神学的影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他的自然法思想也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强调人们是为了趋利避害,才遵循自然法的原则行事,以期达到和平与秩序状态的出现。更加难能可贵的是,霍布斯强调了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和法律平等,以及自然法在文明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

本书的核心部分便是第二部分《论国家》,也是本书的精华所在。霍布斯在这部分中,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国家主权论、君主专制主义学说、自由理论和实在法理论。关于国家理论,其主要观点有:1.在国家的起源上,国家不是根据上帝的旨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神授也是不存在的,君权来自于人们在社会契约中的转让和托付。2.在政治权力的结构上,反对教权和王权的对立。霍布斯认为,教权应该服从并且服务于王权。3.在国家政治权力的目的上,霍布斯认为政治的首要问题是维护人类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为达到此目的,可以不受伦理道德的约束。

应该说,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与传统理论想比,更赋有理性,具有较大的历史进步。一些理论,对现在的政治理论起着依然决定性的影响。如社会契约论、国家主权论。但,不能否认的是,霍布斯在这一部分的论证并不是严谨的,其观点也不足以令人信服。即便与其之前的观点来比,其观点中也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

笔者看来,其错误主要有:

1.对主权者的过分推崇。在霍布斯的描述中,主权者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人

们一旦将权利赋予主权者,就必须绝对无条件服从主权者的命令,不承认主权者会犯错误,会侵犯人们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便是霍布斯自己,也认为人性本恶的,因此才有必要建立国家,让渡权利,从而实现人类的和平。但霍布斯却不肯,也不愿承认主权者也是性本恶的,一味地强调对主权者的服从。这其实是霍布斯为君主专制政体所做的辩护,也是霍布斯思想上的一大污点。

2.对民主政体的批判。

在论证君主专制政体的优点时,霍布斯也不惜笔墨地将民主政体与之对比。他用了众多的论证来批判民主政体。诚然,民主政体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但霍布斯认为专制政体优于民主政体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民主政体优于专制政体是不言而喻的。霍布斯笔下的专制政体与传统的专制相比是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但也只能说霍布斯所描述的君主专制政体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不坏的制度。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形式的政府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着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霍布斯显然高估了专制政体的优点,而夸大了民主政体的弊端。

3.关于自由。

霍布斯对希腊和罗马政治学说中的自由是持反对态度的,认为其所推崇的自由并不是个人的自由,在霍布斯看来,人们常为自由所欺骗,以致把公共权利当成个人权利,赞成暴乱,使政权更迭不已,引发灾难。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是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必然结果,是惧怕人民、惧怕革命的表现。

4.主权者不受契约的约束。

在霍布斯看来,最高主权者并不是社会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受社会契约的约束。最高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其对主权者的要求只是主权者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抵御侵略。应当说,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他的这一观点,只是对人们权力最低限度的保障,也是一种不完善的保障。对主权者道义性质的要求以及要求人们无条件尊从主权者的统治必将带来可怕的灾难。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在这部分中,霍布斯重点阐述了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主张王权高于教权,教权应服从于王权,批判了传统神学的正统观点。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与第三部分紧急衔接,批判了罗马教会,揭露了

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认为罗马教会是一切黑暗之源,罪魁祸首。

尽管霍布斯的思想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具有深深的阶级和时代的烙印,但他对近代政治理论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巨大的,其一些观点奠定了以后理论发展的走向,对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上是为读书报告。

 

第二篇:读《利维坦》有感

读《利维坦》有感

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赵广宗 107551201107

通过阅读《利维坦》这本书,我对“利维坦”这个人造人的本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第一,利维坦,也就是国家,它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都是人,它是人们通过让渡权利共同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一个拟制人格。第二,在国家中,主权者的权力具有正当性,且不可分割。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首先利维坦的创造者和制造材料都是人。因为它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信约形成的,所以说它的创造者是人。之所以说利维坦的制造材料是人,这是因为国家(利维坦)是一个代表一群人人格的统一人格。人们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由于竞争、猜忌、荣誉造成的混战,需要建立一个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期谋求社会的稳定和幸福生活,于是大家把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指定一个人或者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它的人格,这个统一的人格就是国家。因此,作者说,利维坦(国家)的制造材料是人。

其次,霍布斯还进一步分析了国家的构成方式及其内容。霍布斯指出,利维坦是大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的方式形成的。人人通过共同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由其代表大家行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

也就形成了国家。至于信约的内容,主要是指人们有关公共和平和安全方面采取行动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对内谋求和平,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也可以称之为公共事务管理权和国防权。

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国家中,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和不可分割性。首先,霍布斯指出,承当国家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拥有主权。主权者拥有的权力具有正当性。

1、霍布斯认为,信约订立后,人们不可违约,否则视为不义。因为人人订立信约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及按照主权者的意志适于做出的行为,并被称为是这一切的授权人。任何人要是不同意,便会破坏自己对这人所订立的信约,这便是不义。

2、任何人不得以消灭主权为借口,消除对主权者的服从。因为被大家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人格的权利是大家彼此间通过信约授予的,而不是由主权者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的信约授予的,于是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于是,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为借口解除对主权者的服从。

3、任何处于国家这个群体中的人,都必须承认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无论其是否同意。霍布斯指出,由于多数人通过信约宣布了一个主权者,那么持异议的人这时也必须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声明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行为。因为,如果持异议的人自愿加这一群人组成的群体,那么这一加入行为本身就说明其以默许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家所规定的事情。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明反对大家的信约,便是违反了自己的信约。退一步说,如果持异议的人不服从大家确定的主权者

的决定,就会被抛弃在自然力统治的战争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视为不义。

4、臣民不得抱怨及控告主权者。因为按约建立国家后,每一个人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主权者按照大家授权而行为。因此,抱怨主权者进行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的授权行为。人们不能控告主权者,只能控告自己。

5、臣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或处死主权者。既然每个臣民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么对于主权者按照授权的所作所为,就不能处罚。否则,就相当于由于自己的事情去处罚他人了。

其次,霍布斯在论证了主权者行为的正当性之后,便进一步分析了主权者的权力,即主权的范围。霍布斯指出,由于按约建立国家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的和平与安全。因此,对于承当这一目的的主权者,当然具有保卫和平与防卫的权力,也包括排除妨害和平与安全障碍的权力。具体而言:

1、言论与出版审核权。即决定公民的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那些有利于和平,以及决定一切书籍出版前的审查。因为人们的行为来自于意见,为了人们的和平与协调,良好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管理人们的行为。

2、立法权。通过立法,使每一个人都清楚哪些财物是他所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可以做的,排除他人的妨害,也就是通过立法确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定纷止争。正是因为主权建立以前,在自然力的统治下,所有人对所有东西都享有权利。这样必然引发战争。因此,

法律即为和平所需,又取决于主权。所以,立法是主权者为维护公共和平所应该做的事情。

3、司法权。也就是依法处理纠纷的权力。因为不裁决争执就不能不能防止人们相互侵害,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就形同虚设,每个人出于自我保全的本性就会运用自己的行为进行私力救济,因此必然引发纷争,这是按约建立的国家所极力避免的。

4、军事领导权。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判断什么时候和对多少人数的军队进行征集、武装并发放军饷,以及向臣民征集款项的权力。因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力在于军队,而军队的力量在于统

一。主权者按照信约的目的自然具有这样的权力,以对外御敌,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于是,军队的将领无论由谁来当,最高统帅始终都是主权者。

5、人事任免权。包括战时和平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和官员的任免。公众的和平与安全这一目的即由主权者负责,那他就具有权力决定最适合完成其职责的人选。

6、荣典权。即对于每一位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基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给予自己的评价以及他们希望别人对他们的尊敬,同时又考虑到人们对旁人评价与他人期望之间的差异,由此引发人们之间的竞争、猜忌,相互摧毁,最终削弱对敌人的防御力量,于是,就必须有主权者颁布荣衔法规,以一个公开的尺度衡量对国家有功或有才能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人的地位,以制止无休止的猜忌。

再次,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统一不可分割。因为国家主权的

内容对一个国家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关系重大。如果对一个国家的主权进行分割,比如对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和国防权进行分割,就必然引发国家内部的混战,导致国家羸弱或解体,影响和平与安全目的的实现。因此说,国家主权统一而不可分割,“国分则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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