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观后感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文化创新的矛盾

现在,世界各地正在围绕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展开激烈的斗争,从音乐、影像到科学技术,大企业想要独占所有的使用权。另一方面,由于电脑、网络的普及,人们擅自将各种各样的内容进行复制共享。企业将一切都私有化,使消费者的每一步都需要得到他们的许可。我们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让企业蓬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放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等同于放宽了人们的想象力,又可以让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播、创新。

现谈谈影片中说到创新的问题,在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欧美一些发达地区,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非常完善,使得人们可利用的文化、知识大幅度减少,那么也自然的遏制了人类的想象、创新能力,影片中提到,一个句子、一个字甚至都可能使你背负侵权的罪名。因为在信息爆炸式膨胀的年代,很多人无意中通过转发信息、分享文章等都被扣上了侵权的帽子。人们被禁锢在一个牢笼里,不可能有任何的创新思想,不得摆脱。

再谈谈几乎没有知识产权可言的中国,各种山寨产品的出现,各种盗版音像的出版等等,这种现象使中国许多商家企业濒临倒闭,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盗用,没有合理的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甚至端午节、七夕节也成为了韩国的节日,并且该国已在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注册,暂不论韩国行为的性质如何,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们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否该被重视一下?一个企

业的知识产权被严重侵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企业健康得不到保障,结果只能是企业不能正常的发展,那么文化知识等问题也相应的得不到发展,更不用说创新。创新一定是在一定的知识基础上才能够创新,所以,中国没有创新,只有盗版。

不论是在欧美,还是在中国,我们发现了,创新思想的抹灭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就是知识文化的贫乏。欧美的人们通过正常非侵权渠道只能获得少部分的文化,中国的人们是因为发展不起来知识文化,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发生了相同的结果。

综合上述两方面内容,得出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会抹杀人们的思想,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会抹杀企业正常的发展,也没有创新。

所以,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应当采取折中的方式,不能没有知识产权这个概念,也不能把知识产权看得太紧,法律既可以保护事物的发展,也可以束缚事物的发展。如果非要明确到底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就算侵权,我个人认为,通过别人的知识,有一定的商业行为就算侵权,如无商业行为,就不算。当然具体条例还是要由立法机关决定。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更加合理,符合实际,才可以不和创新有所冲突,文化知识才能够合理的传播。

工商管理学院软硕专业 何博 R20111440

20xx年12月13日

 

第二篇:知识产权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的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只要起标志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设计。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利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可能的失误,即使再经验丰富的审查员也不可能没有失误。

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与证据

2:可以修改专利申请书,但仅限于消除驳回时指出的缺陷。

3:复查委员会讲受理的复审请求书交给原审查部门,如其同意撤销决定,复审委员会及时通知申请人,若不同意撤销,则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4:复审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陈述意见,满期未答复,视为撤回。若答复仍然不符合,则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5:反之,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规定,或者修改后的申请书消除了缺陷,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点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诉要素组合的,生产者、经营者用于把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1:与商品和服务不能分离

2:区分商品来源或者服务的标志

3: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4:一经注册就具有排他性

注册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1:实质不同 注册商标争议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执,商标异议是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后,核准注册前所进行的社会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商标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产生异议。

3:两者提出的时间不同:注册商标争议根据争议的不同情形,或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或不受时间限制,而商标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提出的主体不同 注册商标争议只能为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为特定

5:两者的处理机构不同 注册商标争议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局也可以主动依法处理,而商标异议只能 向商标局提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未经商标注

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后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其他伤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