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是一部五十多年前的老电影,也是一部经典法律电影。而对于我来说,它是我接触的第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电影,给予我的不仅仅是震撼。那一位顶住11倍压力的陪审员,那一位认真到近乎执拗的陪审员,他以一个人的力量抗争一群人的草率。同时,这部电影让我深入的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为一个还在发展中的法治社会成长起来的人,我们对于陪审的认知和操作实在太过于清浅。忽略理性而言,我觉得陪审制度,起码是影片中的,几乎是近乎完美的无懈可击。当法律不是作为一种保护而是扼杀无辜者的暴力机器时,陪审制度成为了无辜者最后的防护。在12个人的争辩与探究下,自由、民主以及理性便真正脱离刻板的说教而成为我们可享有的实在。

影片讲述的一位18岁的小伙子被认为谋杀了自己的父亲,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他是凶手,即使是他的律师,所做的也是苍白无力的辩解,因为每一句证据每一个证人都如此言之凿凿,不容置疑。而十二个职业不同、文化程度各异的被抽取出的美国公民聚在一起讨论并表决谋杀是否成立。但大部分的人其实并不关心这个小伙子的命运和事实真相,他们只是在履行一项义务行使一项权利,投票只是一个过程,而非真正的职责。只有亨利·方达扮演的工程师 一个人像真正的陪审者,他冷静、沉着并且尽心思索。当表决的结果出现,也是这位陪审者一张反对票将被告悬在了峭壁边,保留一线生机,因为陪审团制度的有罪判定和无罪判定都需要全票通过的。

故事由此展开,一个人与11给个人的较量,一种理念与11倍随意的碰撞。故事里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而他们在这个看似是罪无可恕的孩子身上,似乎看到了自己生命里最不愿意回想却又最刻骨铭心的记忆,就如同坚持有罪到最后的那个也只是可怜的父亲。起初当我看到法庭上的证人证词甚至是被告律师苍白的辩论时,也一度怀疑这个经受不住暴力的孩子真的杀了自己的父亲。可是随着在封闭而闷热的会议室里,那场关于公平的战争的展开,我为自己的武断感到羞愧。

电影的中形势的变化和投票的变化是紧密相关的,电影中一共投票了8次,每一次的投票的改变都是因为一次次的分析,一次次的合理推断,从而发现了许多疑点,导致了陪审团成员内心的动摇。其中有几个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投票,首先是第一次,没有这第一次1:11投票的产生,后面的情节都不会发生,可以说是剧情真正的开始。然后是第二次的匿名投票,面对着11倍的压力亨利不得不退一步,要求发起匿名投票,如要所有人依然支持有罪,他就也投有罪票,幸好,在11人中的有人投出了关键无罪的一票,而且在唱票时,无罪的一票出现在最后一张,让剧情显得跌宕起伏,扣人心弦。这位投无罪票是9号,一位冷静,睿智的老人,他第一个站出来支持主人公,对于一个事件的发起来说,第一个支持者非常重要,这标志着从无人追随到有人追随的质变 ,而且他在后面的情节中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一次印象深刻的投票是第六次投票,这次投票让局势从6:6变成了9:3,这次投票直接让无罪的一方终于变成了优势的一方,感觉就是守得云开见月明,而且这次投票中,1号终于改变了自己的立场,对,就是一号,这次陪审团的团长,负责主持会议维持纪律的人。我看到1号投出了无罪的一票后,我就知道这场会议的结果基本就定下了,1号陪审员,一所高中的球队教练,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几乎没有发表任何个人观点,因而也看不出他的想法。但他对整个讨论过程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正如影片的标题一样,“12 angry men”,讨论展开后几乎所有人都处于一种愤怒或焦躁不安的状态,在几次讨论可能出现僵局的情况下都是他力排众议,按照会议的流程完成了整个讨论,我认为1号是一个很公正,冷静的人,当他也认为无罪的时候,天平就已经倒向了无罪这边。这几次投票结果的变动都是由于当时给男孩定罪的证据不断的被质疑,疑点不断的被提出所导致的。

当时有3大证据,一个物证,两个人证,首先是凶器,一把特殊的弹簧刀,被认定为是男孩所有。然后是目击证人的证词:1.住在楼下的老人在凶案发生当晚的十二点十分它听到

类似发生争执的吵闹声,他挺大那个孩子大叫着:“我要杀了你”一秒后他听见有人摔倒的声音,于是他跑到门口看到那孩子冲下楼梯离开。他打电话报警,警方发现死者胸口插了一把刀。法医推测死亡时间,大约是午夜。 2.住在对街的女人:案发时这个女人躺在床上,她睡不着她从窗户往外看,看到那孩子将刀子插进他父亲的胸口,时间是十二点十分,完全吻合

在不断的讨论中产生了几大疑点,首先是凶器并不是男孩所独有,8号陪审员当场拿出了一把一模一样的弹簧刀。然后瘸腿老人在噪音中听到喊叫并判断声音是男孩发出的,然后瘸腿状态用十五秒时间穿过过道跑到门口;男孩为何杀了父亲后再跑回家被警察抓住,而且刀法很好的他不会将弹簧刀用那种角度将刀刺入身高比他高的父亲;视力并不好的的女人隔着街看到杀人过程。每一个曾经确凿的证据在坚守者的思考中都开始被怀疑,因想要吃饭想要娱乐甚至对贫民窟孩子的偏见而投出有的罪票在摇摇欲坠。直到最后一名因自身情绪失控而坚持的人也尊重真正的合理疑问。

不敢保证说那个年轻的小伙子确实是无罪的,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中认定理性的怀疑在审判中是必须的。同样,一个完整的公平的陪审制度才有机会将这种理性的怀疑提出来并且坚持下去。据说十二个陪审员浪费工作的时间坐在会议室做出与自身无关的判断最终只有三美元的酬劳,或许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想要尽早结束这无聊工作的原因。但是幸好有人忽略了三美元而只问公平与正义。

在电影中,我对美英的陪审团制度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也不由的对它的产生了许多兴趣。美国的定义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电影中的美国法律制度看起来好像是很完美的,遵行宁可放过三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让电影的男孩的最后免于死罪,电影中体现了美国法律的民主,公平,确实这是陪审团制度在这方面很优秀,但是这毕竟是电影,只要是制度就没有完美的,就像电影中,如果陪审团少了几个关键人物,男孩难逃死罪。只要最后不是所有人都支持无罪,这个案子就成为悬案,就会有下一个陪审团接手,没有8号陪审员这样的人,男孩仍然会冤死。而且电影中也将陪审团中一些人的固执,歧视,冷漠表现的毕露无遗。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

一、陪审团制度之利

(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公民与政府分享国家权力,全面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侵犯。

(二)陪审团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公正。

(三)陪审团制度有利于防止法官腐败。

(四)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对公众进行教育。

二、陪审团制度之弊

(一)审判成本高。

(二)审判是否公平存有争议。

(三)陪审团成员受律师、社会舆论影响较大,难以做出公平裁决。

(四)诉讼效率低下。

任何制度都是有利弊的,陪审团制度亦不例外,我们应当辨证的看待陪审团制度,并吸取其中的精华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提供借鉴。

有人说美英的法律制度是宁放三千,不错一个,大陆法律制度是宁杀三千,不放一个。文字用的很夸张,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制度上的差异。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都是不公平的,如果说公平是一条直线的话,这两种制度是曲线的话,这两种制度分别从两边向公平靠拢,目的都是为了更加的公平公正,民主,只有互相学习,不断的优化,健全法律制度,才会更加的公平公正,无限的趋近于直线,直接有一天重合。

 

第二篇:十二怒汉观后感.doc

观《十二怒汉》有感

关于公平、正义、民主的影视作品很多,这部影片虽然拍摄于半个多世纪以前,但是无疑却是最具代表性之一。乍一听到影片的名字,怎么也不会把它与民主联系到一块儿,然而随着剧情的发展,我也开始明白名为此的目的了。Life is in their hands,Death is on their minds,陪审员们的决定至关重要,这也是为什么必须要12个人看法一致的原因了。几乎能决定一个男孩的命运的十二个陪审人员在参加讨论的时候表现出的不同“愤怒”的确引人深思。

似乎所有的证据——老人和妇人的指控、男孩无法说出自己所看电影名字提供不在场证明,都昭示着正是男孩杀死了他的父亲,男孩是有罪的。12个人中有11个人一致认为这已无须讨论,像这样一个“在教管所呆过,有打架斗殴记录,生于贫民窟”,而“贫民窟是犯罪之源”的男孩被判罪是理所当然。认为所有的证据都指向男孩,草率地决定男孩是guilty,他那样的人死不足惜,因为要回去看球赛,因为要回去参加舞会,因为像自己儿子那样不懂得爱护父亲的人该被判罪。

而另外一个“不走寻常路”的陪审人员提出自己的猜疑,认为男孩并不一定有罪,显然会成为众矢之的。“孩子的出身于案件无关”,“我不知道真相,也许没有人知道,我只是想为清白者辩护”,“你不相信男孩的证词,为什么又要相信妇人的证词,他们都出自贫民窟”,“谁允许你将生命当儿戏”,“你只是想看到男孩被处决,并不是从事实出发,你真残忍”,“It’s not a game”,“我只想尽力而为”。而这些掷地有声的辩护轻易地把我们心底的防线触碰,我们开始真正思考此案件或许有许多不为我们所知的秘密,或许是我们太轻率地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了,就连一直坚持男孩有罪的人也说“我很难说清,但我们都认为他有罪”,这是否也说明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当初男孩有罪的决定呢!不,不只是此案件,我们开始联想到现在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事情,我们开始怀疑当初的决定的正确性,我们开始真正的审视生活。

我想,所有提倡民主制度的国家都不能保证它真正做到了百分之百的民主,没有使任何一个人受到冤枉,但是正是因为有所欠缺,我们才会把更多的重心放在全面考虑上面。偏见往往遮蔽了方向,“排除各种偏见,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就是民主。”要想真正做到民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感,有自己的经历,那些在我们记忆里的东西有时会阻挠我们对事情的判断力,如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陈果所说“当你的决定要改变一个人的命运的时候,再多的慎重的思考都不是多余的。”我们在对任何一件事情作出决定之前都必须要经过慎重的决定。

民主远没有口头上说得那么容易,如果一个利益熏心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到他人,而他嘴上却说着我这样做是正确的,我只是为了民主。那是否我们此时也要思考他到底是对是错呢?我的意思是说民主是要有原则的,不是随便编造的一个以民主为帽子的理由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当然,民主也不是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的思考也是更值得我们关注,人云亦云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真相,如果尺度偏了亦或是错了,那民主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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