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泉州商会理念、宗旨、精神及标语口号

西安市泉州商会

理念、宗旨、精神及标语口号(解释、说明)

理念:

服务发展,共襄共享;公益商道,共举共荣。

说明:商会团结所有会员,在这个大家庭里互帮互助,做好对会员的服务工作,使得所有会员安心做事业;商会通过帮助会员使得会员获得发展,从而自身获得更好的发展,形成相辅相成,健康循环的发展之路;商会倡导会员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和帮扶弱势群体,奉献企业家的爱心;商会在新时期积极倡导会员弘扬传统商道,充分体现企业家对社会全面发展的推动作用,各个阶层、各个行业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繁荣。

宗旨:

民主立会,凝聚乡情;科学发展,服务经济。

说明:西安市泉州商会以民主方式立会,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在陕乡贤,将商会办成为所有会员和乡贤服务的温馨家园,同时,在调查和研究广大乡贤真实需求和愿望的基础之上,科学地建立商会发展方向,带领会员服务于两地经济建设。

精神:

动机至善、正德厚生、自强不息、敦睦乡谊

说明:仁者爱人,商会倡导企业家无论做人,还是做事,无论入会还是经商,要有一个善良的心,体现企业家的良心,遵守法律,弘扬正气,关爱社会,自强不息,团结乡贤,共建和谐。

标语口号:

1、 丝路源远、商路畅扬

2、 望丝路盛景、展泉商宏图

3、 承丝路文化、传泉商精神

 

第二篇:泉州商会章程

西安市泉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泉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系民间商会。是以福建泉州籍人士在西安市境内依法注册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西安市工商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广泛团结驻西安泉籍及工商界有识之士,做好党和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系的平台,教育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者;积极开展信息交流,开拓市场,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推动泉州西安投洽合作;协调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节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扶贫济困,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繁荣西安和泉州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西安市工商联、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泉州市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开展普法教育和工商专业培训,提高会员法制意识经营管理水平;

(二)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三) 通过本会加强西安与泉州党政部门及各经济社团之间的联系,促进两地经贸往来,为繁荣西安和泉州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为会员提供金融、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服务。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西安有关经济组织及个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合作;

(六)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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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公安、教育、计生等)的关系;

(八)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 办好本会各项服务事业;

(十) 承办上级组织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系泉籍在西安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自动退会和除名的会员,应收回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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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经西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商会内部工作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内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荣誉会长、商会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聘任;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时有1/2以上的理事提议,并报业务主管上级西安市工商联同意后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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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会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新增副会长,需有二名副会长推荐,新增常务副会长,除需有二名副会长推荐外,原则上应从副会长中推荐,破格增加的应是有重要影响和突出贡献的工商人士。

第二十五条 上一届会长、创会会长自动转为永远荣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 产 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商会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商会发展做贡献。

(三) 模范遵守商会章程,带头完成商会工作,坚持参加商会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五) 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联系一定数量的会员并代表他们的意见,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七)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 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九)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经西安市民政局同意登记备案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西安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经西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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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商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商会及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 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六) 对本会的经费收支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能。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商会所有会议。监事会成员由各行业代表推荐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按会员比例产生。 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行业协调推荐新的监事会候选人。

监事会候选人报西安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西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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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每年年检之前必须接受西安市工商联、西安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西安市工商联和西安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 - 6 -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附则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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