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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有奖销售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广[20xx]l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有奖销售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本市一些超市和电视、报纸媒体上出现“脑白金”保健食品促销广告,称:“买脑白金、送福利彩票、赢百万大奖”,并在显著处标明“最高奖金100万元”,引起社会反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1999]第79号)的有关规定,这一有奖促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此类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现根据工商公字[1999]第79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通知如下,请各分局立即转告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促销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

1、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利用各类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2、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3、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二、利用赠送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但该彩票的最高奖额低于5000元的,由于该有奖销售的中奖机率的不确定性,广告中不得将彩票的奖额作为经营者的有奖销售的奖额进行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三、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广告审查,对促销广告中含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仍然违法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三 条第(三)

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04.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

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20xx年x月x日之后的,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