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电标语

节约用电标语

1.、节约能源一起来,好山好水好将来。

2、节约能源做得好,省钱省能又环保。

3.、若要电费缴得少,节约用电要做好。

4、节约能源做得好,用水用电没烦恼。

5、地球资源日日少,节约用电不可少。

6、人人省电,人人省钱。

7 、随手关灯一小步,节约能源一大步。

8、省一点能源,多一点资源。

9.、随手关灯很容易,积少成多省电力。

10、节约能源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11、节约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12、节能解危机,地球有转机。

13、节约能源一起来,共创美好的未来。

14、随手关灯,随时有灯。

15、节约大家做,能源大家享。

16、发展台湾科技岛,节约能源不可少。

17、节能做的好,朝朝无烦恼。

18、万般能源众家省,源远流长照世人。

19、节约能源有良方,充分利用自然光。

20、地球资源真有限,省电省钱省能源。

21、珍惜能源,创造美好环境。

22、若要冷气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23、省一分钟电,多一分钟电。

24、来电不容易,度度皆辛苦。

25、电力是个宝,度度要计较。

26、动手做节能,环保又省钱。

27.、节能多用心,大家都开心。

28、全体人民一齐来,节约能源做环保。

29、珍惜现有能源,保有未来资源。

30、冷气电扇一起吹,清凉省电又节能。

31、节约用电珍惜能源,爱护地球你我责任。

32、节能N次方,地球更健康。

33、省一下能源,造福千万年。

34、节能多尽力,未来多美丽。

35、能源来自大自然,节能保护大自然。

36、推动节约能源,落实优质环境。

37、节约能源就从居家做起。

38、节约能源,源源不绝。

39、只要举手小动作,成为省电大赢家。

40、节能大作战,等你来挑战。

41、选购电器有方法,节能标章真正好。

42、白天借助自然光,夜晚才可享亮光。

43、照明品质要提高,省电灯具不可少。

44、节能尽一份力,环保多一点心。

45、购买电器要记牢,用电效率第一条。

46、随手做节能,创造好人生。

47、节约能源共创美丽新世界。

48、冷气空调要省电,温度控制要做好。

49、欲享资源用不竭,各种能源随手节。

50、节约能源生活化,节能推动更落实。

51、节约能源要做好,冷气效率要提高。

52、选购冷气有一套,EER值必需高。

53、节约能源不是口号,是一种行动力。

54、节约能源一起来,生活省电真方便。

55、节约用电积少成多,节省金钱岁岁年年。

56、节能标章节约用电,环保标章保护地球。

 

第二篇:《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第九条 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 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第三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五章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

(千瓦时/吨产品)

1、电解铝交流单耗 限额 预焙槽 16000 自焙槽 16500 2.硅铁工艺单耗 9000 (含硅75%)

3.电石工艺单耗 3700 4.烧碱交流单耗

隔膜法 2600 离子膜法 2400 5.黄磷 17000 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

煤为原料 1600 油为原料 1500 气为原料 1300 20xx年 比较先进 15000 15500 8800 3400 2500 2350 14000 1400 1100 850 20xx年

限额

15500

16000

8800

3600

2500

2350

16000

1500

1400

1200

小型厂 1600 1300 1500

7.乙烯 2800 2600 2700

8.水泥

回转窑 125 110 120 机立窑

9.电炉钢工艺单耗

普通钢

特殊钢

铸造用电炉钢

100 90 650 500 700 600 750 500 95 650 700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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