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和婚姻的感悟

对于爱情与婚姻的自我感悟

结合自己的经历,和从同事、同学和朋友处听到看到想到的,以及自己在网上了解到的情况,也多少有了自己的一些感悟。

1、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而是涉及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大事,所以一定要征求父母的意见。那怕父母不同意,也一定要在告知父母的前提下才能结婚,不然父母会感觉不被尊重,会受很大很大伤害,而这对于以后的婚姻生活只有害而无利。

2、如果父母不同意,那一定要很谨慎!要确定对方真的是爱你才能坚持,不然一定要听父母的话。要知道,这个世界上最无件为你付出的就是父母,所以听他们的话一定错不到哪里去,毕竟这是他们的经验总结,毕竟他们也是为了你好!

3、必须承认,尽管父母口头上是为你考虑,是为你好,但事实上你的快乐和幸福只有你自己才最清楚。就是说,父母说的为你好,有时未必是真好,可能实际上并不合适你,这个时候就需要你自己做出和坚持自己的选择。如果父母反对你的婚姻,而你们有真心相爱,那你一定要把自己的感受放在第一位,因为毕竟这是你自己的婚姻,你有权利自己选择,而且只要你真正过得开心,这才是父母最大的希望。我认为,太在意外在和物质条件而忽视子女的主观感受的父母,不是好父母!

4、无论怎样的选择,最终结婚的都是你自己,所以在恋爱和婚姻中碰到的所有问题你都必须负起首要的责任,这不管是父母替你安排的,还是你自己的选择。毕竟你是一个成年人,而且也马上要为人父母,这个道理相信你能懂的。

5、如果可能,尽量避免异地恋;如果可能,坚决避免两地分居。恋人,还是在身边才更踏实,因为有时再多的语言也比不上一个温暖的拥抱,再奢华的物质条件也比不上身边的陪伴。如果无法避免,如果真的深爱,那一定不要轻易说分开,因为分开即是一辈子,所以一定要同心尽力去解决碰到的困难,要相信爱的力量,要相信“夫妻齐心、其利断金”。其实,异地恋和两地分居的情况也因人而异,如果是由上学引起的异地恋,那很多情况下是暂时的;如果是车程相隔两三个小时内的两地分居,也不见得非要劳燕分飞。有的时候,多一点的付出会更带来多一点的珍惜!

6、对男人而言,一定要有上进心和事业心,因为你必须承担家庭的主要经济开支,你必须承担起在经济上顾照家人的责任,一般地,你的爱人会在对你和小孩生活照顾方面付出更多。

7、如果可能,一定在经济基础条件坚实的情况下,再考虑结婚的事情,因为你可以苦了自己,但一定不能苦了小孩。而其实,如果你爱对方,我相信你也一定不想苦了对方的。所以,等有了较好物质基础再恋爱和结婚,你会更有幸福感和自豪感。

8、不要奢望哪个女孩陪你一起奋斗,陪你一起吃苦,在我看来,这绝对是一种自私的想法。还有,这样的女孩,也绝对是可遇不可求的!只是,如果真的碰到了,就一定要好好珍惜她,因为这样的女孩太善良了,她已经把生命的全部托付给你,所以你一定要好好爱她,一定不要辜负她!不过,从某个角度来看,必须承认一起奋斗的爱情其实最是幸福!

9、要知道,爱是给予,是付出,而不是要求对方改变和接受。所以,你应该改变自己去适合你们的感情,而不是改变对方。要知道,改变自己比改变对方要简单得多!也要知道,你爱对方,但没有同时赋予你要求对方去做什么事情的权利!

 

第二篇:恋爱和婚姻的详细解答

什么是恋爱?什么是婚姻?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

一、婚姻的本质

(一)婚姻的目的和基础

人们由恋爱到结婚是一个质变的过程。人们恋爱大多都是以结婚为目标前进的,但每个人结婚的目的又都是不同的。有的是出于相互依靠、相互依赖的心理需求;有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希望从对方身上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或经济帮助;有的是出于对对方的责任等。结婚目

的的不同,就是对婚姻基础的认识不同。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的基础也包括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婚姻和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基础的,进而繁衍后代,这也是婚姻关系特殊的特征。由此才能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就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比如,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恋结婚就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基础,在法律上是不能予以承认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位。再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法定婚龄,这也是尊重自然基础的表现。人类的成长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个过程,在立法中都应该考虑到。结婚年龄不宜过小,这样双方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一方面身体稚嫩不利于下一代的繁育,另一方面心智不成熟,夫妻双方不能和睦相处,也不能够很好的照顾、教育子女,这些都会产生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年龄太大又不利于两代人互相交流和照顾。立法规定要遵循自然规律。各个国家的根据国情的不

同,在结婚年龄的规定上有着不同立法。

婚姻立法要尊重自然规律,但是婚姻的社会基础更具重要性,因为婚姻的社会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差别,所以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得到重视。婚姻的社会基础首先包括感情因素。感情因素是婚姻成立的基础,也是婚姻解除的理由之一。我国《婚姻法》就规定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次,社会基础还包括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照顾家庭成员,这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一旦结婚组成家庭,就要与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就不能任由自己的任性,要对家庭成员尽到

照顾抚养的义务和责任。

但事实上,婚姻不是建立在单一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多种基础的综合作用。婚姻的目的是相互依靠,相互依赖,永远共同生活。在婚姻这种关系当中,夫妻双方都在互相奉献和牺牲,这样才能维护婚姻的稳定,婚姻才能长久。这是婚姻的目的和核心。如果不是以此为目的,那么当人们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的其他东西比如金钱、名利等一旦得到,那这个婚姻实质上也就不存

在了。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

从另一个方面说,笔者认为,婚姻目的的不同也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不同。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能力低下,生存环境极其恶劣,为了生存人们群居在一起,为了解决生理需求人们之间没有固定的配偶。这一时期根本谈不上婚姻和家庭。之后,有了群婚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劳动分工,这样人们也分开了,通婚只存在于一定的年龄阶段中,但也没有固定的配偶,由于人类的寿命很短,孩子的成活率也不高,所以为了种族的延续就需要生育更多的孩子,形成了群婚制。但仍是没有婚姻基础的。再之后,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过渡到更高级的父系氏族,这个时候女性的地位低下附属于男性。这一时期形成了对偶婚,即一男一女形成不稳定的关系。后来,发展到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但是此时的一夫一妻制与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截然不同的。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允许多妾的。正妻只能有一个,但是妾可以有很多。这个时候,婚姻的主意目的在于生育后代和继承家庭财产或者显示社会地位。所以一个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尤其是有钱有地位的人,更多的妻妾也是显示其社会地位的象征。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得到了空前的进步,婚姻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生理需求或者简单的繁衍后代更不是为了社会地位,此时的婚姻是以人们

永久的共同生活、相伴终生为目的的。所以人们就要求了一人一个固定配偶,并且,人们也认识到近亲繁衍不利于优化后代,对人类种族的繁衍不利,只有具有固定的配偶才能固定亲属关

系,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这样就形成了现代的一夫一妻制。

(二)婚姻的特征

婚姻不但是人类自然属性的需要也是社会属性的需要,在各种社会形态中都是最主要的

社会关系。婚姻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关系具有它特有的特征。

首先,婚姻的特征表现在婚姻主体的身份性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婚姻关系中包涵了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两个个体,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具有的特点。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都不是有且只有两个人,而且不具有这样固定的性别搭配。婚姻的主体的身份特征具有自然性,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不可改变的社会发展规律。现在有的国家出现了同性恋结婚的现象,但是同性恋结婚即便作为婚姻,也

不具有婚姻的本质,婚姻的自然属性已经被打破,颠覆了伦理,不能作为真正的婚姻。 其次,婚姻具有稳定性。这既是婚姻的目的,也是婚姻的重要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一个婚姻不仅会产生一个新的家庭还会将几个原本没有联系的家庭连接起来。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每一个细胞的稳定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的稳定与

和谐是家庭、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

再次,婚姻充满了牺牲与奉献。组成婚姻的男女无论基于什么目的结婚,他们都要共同生活。人与人总是有差异的,在婚姻的共同生活中是要求同存异、互相包容、彼此关爱,这就要

互相奉献与牺牲。这样婚姻家庭才能稳定和谐。

最后,婚姻包涵了共同生活的实质。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生活内容,还要共同面对困难,共同承担照顾整个家庭的责任,这也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这共同生活的内容

这个婚姻是不完整的,也可以说是不具有婚姻实质的。

(三)婚姻的本质

上述讨论了婚姻的这么多特征,那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呢?从马克思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伦理性。马克思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婚姻不是夫妻个人的意志,是一种伦理关系,两个人结婚、离婚看似是两个人的私人意志,但婚姻不能任由已婚者的任性,一旦结婚,就要受到婚姻法的规制。婚姻的本质是伦理性,伦理是人类在演进过程中发展而来的。婚姻的意志不是指婚姻关系双方的意志,而是指婚姻的本质即婚姻的伦理实质。婚姻不仅包括两个人的感情,还有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关系,所以一个婚姻的成立也代表了一个家庭的组建。马克思说:“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男女之间的爱情与友情一样都是意志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伴随着婚姻关系的形成也会相应的形成一个家庭关系,这就迈进了法律调整的范围。马克思认为婚姻法立法时要遵循这种伦理性,反映这种伦理关系。法律是对现存社会规律的反映,它不能创造规律,而是表述社会规律。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发明法律,而是把婚姻法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即把伦理关系表现出来。马克思认为,伦理价值是婚姻的本质而伦理价值的基本内容是来自于现实的世俗社会的。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就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伦理基础,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婚姻法中增加的夫妻彼此忠实等各项义务,将婚姻中的爱情固定

了下来,有利于家庭的稳固,社会的和谐。

二、婚姻法

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伦理实体的固定,是国家维护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社会

和谐的重要手段。

所以在离婚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是赞成实施严格离婚法的。马克思说:“婚姻不能任由已婚

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但是他也不否认离婚的自由。那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既不能纵容草率的离婚,也不能剥夺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的条件,马克思认为是婚姻已经死亡。婚姻的本质已经死亡也就意味着婚姻不再成为婚姻,也就是婚姻的伦理不复存在,此时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对离婚条件的规定应当以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伦理价值为依据,婚姻死亡的标志是伦理价值的消灭,伦理价值又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所以离婚成立的条件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性决定的,也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使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判断婚姻已经死亡也不能代表他们的婚姻就没有了伦理价值。婚姻的死亡的判断应该根据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就是最无可怀疑的“征象”,这样

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立法者要根据这些征象来确定离婚的条件和原则。

我国19xx年《婚姻法》对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采取的事概括性的规定,就是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制作抽象地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主观臆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现行20xx年新《婚姻法》增加了示例性立法,法律先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最后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五项法定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又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些客观条件的列举可以看作是婚姻消亡的表征,是在社会生活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使得法官判案的时候减少了主观因素,可以从客观

上判断婚姻是否已经死亡,丧失了伦理的本质。

婚姻的死亡不是私人的任性,也不是立法者的任性,是取决于婚姻的伦理本质,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立法者只能规定婚姻在什么条件下按其实质来说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

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马克思这篇短小精悍的文章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揭示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且指出婚姻的意志不是当事人的任性,婚姻应该以其本质的消亡为死亡,立法更应反映这一事实。这篇

文章给我们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思想指导,给了我们更多的启示。

本文来源于: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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