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 (股东回购)

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法定地址位于 。

2.被回购方/出让方(战略投资方)为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3.目标公司为 公司,将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引进后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法定地址位于 ,股权结构为 。

4.回购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准备引进战略投资者,被回购方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 万元,占目标公司 %股权,投资款于被增资程序完成且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5.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的战略投资股份,被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回购

2.0被回购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 万元,占目标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2个月时或者18个月后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为 。

2.2回购方收购被回购方“回购股份”的回购价为: 万元,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2.3对于回购方未披露的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被回购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4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

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目标公司满足如下条件,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被回购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被回购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被回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4)股权被回购方已全部完成了将回购股份回购给股权回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被回购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股权被回购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股权回购方同意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的所有目标公司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承担全部责任。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被回购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被回购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被回购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被回购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被回购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 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回购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 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 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

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

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 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股权出让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第十二章 附则

12.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取得股权出让方的书面同意。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受让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回购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可向股权出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股权受让方: ××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 股权出让方: ××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

附件1

目标公司全部资产清单

附件2

目标公司全部债务清单

(签字)

 

第二篇:股权回购协议

股权回购协议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电话: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

电话:

以上两方中任何一方以下简称“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

2.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3.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所持有的 股份,以 人民币 的金额回购;

4.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 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

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 的股

权,包括该百分之 ( %)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

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

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股权回购

2.1 回购 定义.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3.1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百分之 ( %)的股权。

2.2 股权变更

在股权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百分之 ( %)的股权。回购方作为 的股东,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2.3 递交申请文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3.1 回购价格

a.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逾期支付回购款的,按照每日 支付违约金。回购价指回购股权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双方约定,回购价格为被回购方为购买该股权所支付的 万元人民币,以及被回购方从购买股权之日起至回购时的利息,该利息按年息 %计算。

b.双方确认并同意,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承担偿还责任。

3.2 税收

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陈述与保证.

a.

b. 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c.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

约束力的义务;

d. 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

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e. 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

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f. 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5.2 被回购方进一步保证和承诺

a. 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并无与

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b. 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回购方披露者外,股权被回购方所

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c. 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回购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

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第六条 成交和保密

6.1 股权回购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取得回购股权的所有权。

6.2 保密

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b. 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c. 任何一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直

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d.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

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

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第6.2条将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与救济

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

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

后恢复履行;

b.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

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

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

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c.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

费用。

7.2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

济。

7.3 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任

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第八条 法律适用

8.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并受其管辖。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协商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诉讼

如果在 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和变更

10.1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10.2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协议条款之下所允许或被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航空挂号邮递、快递

或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通知发出方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协议下收到通知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日期为信件寄出后的 天(如果以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信件),或者是发出后的 个工作日(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 变更 生效日

送至: 回购方

股权回购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送至: 被回购方

股权被回购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与本协议相

关的任何意向或谅解,并且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或变更。

12.2 本协议条款可分割,即如果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

款应当从本协议中取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3 任何一方不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

或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任何个别或部分地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妨碍任何将来的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行使。

12.4 本协议以中文写成并签署一式六(6)份,其中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执二

(2)份、回购方留存二(2)份备档或用于登记之用;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有效性和效力。

回购方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被回购方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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