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BT合同范本

《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BT合同范本》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BT发包人:

BT投资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项目概

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

式………………………………………………1

三、合同工

期…………………………………………………………………2

四、质量标

准…………………………………………………………………2

五、合同价

款…………………………………………………………………2

六、有关费

率…………………………………………………………………2

七、BT投资人承

诺……………………………………………………………2

八、BT发包人承

诺……………………………………………………………3

九、合同份

数…………………………………………………………………3

十、合同生

效…………………………………………………………………3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总则……………………………………………………………………4

1、定义与解

释…………………………………………………………4

2、项目公

司……………………………………………………………5

3、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

序………………………………………6

二、项目前期工

作……………………………………………………………6

4、项目许可文

件………………………………………………………6

5、前期工

作……………………………………………………………7

三、工程相关单位的选

择……………………………………………………7

6、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选

择…………………………………………7

7、施工单位的选

择……………………………………………………7

8、BT投资人建设管理责

任……………………………………………7

四、项目建

设…………………………………………………………………7

9、设计修改和设计变

更………………………………………………8

10、建设工程质

量………………………………………………………8

11、安全文明施工……………………………………………………12

12、项目建设进度……………………………………………………13

五、验收和移交……………………………………………………………17

13、工程竣工和验收…………………………………………………17

14、单项工程移交……………………………………………………18

15、项目整体移交……………………………………………………19

六、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9

16、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9

七、项目监管………………………………………………………………20

17、项目监管…………………………………………………………20

八、回购价款………………………………………………………………21

18、建安工程费计算…………………………………………………21

19、预算、结算的编制、审核、备案…………………………………23

20、回购价款的计算…………………………………………………23

21、回购价款的调整…………………………………………………25

22、回购期及回购价款支付…………………………………………25

23、提前回购…………………………………………………………25

24、工程质量保证金…………………………………………………25

九、双方的责任……………………………………………………………26

25、BT发包人的义

务…………………………………………………26

26、BT投资人的义

务…………………………………………………27

27、环境及文物保护…………………………………………………27

28、项目文件协调……………………………………………………28

十、担保、保险与风

险………………………………………………………28

29、工程担保…………………………………………………………28

30、BT发包人风

险……………………………………………………29

31、BT投资人风

险……………………………………………………29

32、不可抗力…………………………………………………………30

33、保险………………………………………………………………30

十一、合同的争议…………………………………………………………31

34、适用法律…………………………………………………………31

35、解释规则…………………………………………………………31

36、争议解决…………………………………………………………31

十二、合同解除、终

止………………………………………………………32

37、合同解除…………………………………………………………32

38、合同终止…………………………………………………………33

39、终止合同时回购价款的计算……………………………………34

十三、其它…………………………………………………………………35

40、合同补充…………………………………………………………35

第三部分附件

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36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3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BT发包人:

BT投资人:

鉴于 (以下称“BT发包人”)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以BT方式对 BT项目 (以下称“本BT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投资建设方 (以下称“BT投资人”)作为投资主体,BT投资人负责本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管理,并在本BT项目建

设完成后移交给BT发包人。本BT项目完成后,BT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对该项目的所有权进行回购。

鉴于中标人参加投资建设本BT项目,并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本BT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BT发包人。

因此,BT投资人、BT发包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就本BT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及管理、回购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内容:

项目规模:

技术标准:

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项目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BT施工总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1、项目建设期为 年 月 日至 单项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

2、项目回购期为 3、各单项工程回购期:

四、质量标准

年 月 各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在各 日。

1、工程质量标准:

2、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其中:

1、建筑安装工程费:

2、纳入BT合同总价的其他费用:

3、融资利息:

4、融资回报费用:

六、有关费率

1、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建设期及回购期)贷款基准利率】:

2、资金回报率(即利润率,通过投标竞争确定): 。

七、BT投资人承诺

BT投资人向BT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BT发包人承诺

BT发包人向投标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书正本 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十、合同生效

1、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2、订立合同地点:

3、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年

BT发包人:(公章) BT投资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月 日生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总则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合同

指BT发包人与BT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合同,包括本合同、各单项工程合同(合同)及有关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本BT项目

指 (建设项目)项目,经 茂名市人民政府 许可,采用 BT模式选定BT投资人,并允许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 (建设项目)BT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BT发包人将以本合同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1.3 本BT项目所涉及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评、可研、勘测、设计、概预算编制、投资、工程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结(决)算、回购等,均应符合国家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茂名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前述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1.4 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一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政府授权的BT发包人(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BT发包人),由政府(或BT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1.5 单项工程

指本合同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1.6 BT发包人

指 (BT发包人名称)

1.7 BT投资人

指 (BT投资人名称)

1.8 建设期

指本BT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9工程施工期

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10回购价款

指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计算确定的BT发包人应支付投资。

1.11“元”

指人民币单位“元”。

1.12 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本BT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1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本BT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14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1.15融资文件

指BT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1.16回购期

指本BT项目(各单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1.17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BT投资人与BT发包人签订的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合同,这些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项目公司

2.1 BT投资人确定后,BT发包人与BT投资人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式签定后60日内,BT投资人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茂名市区依法组建项目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享有本合同赋予BT投资人的一切权利和承担一切义务,并设立银行专门账户,注册资本金(BT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 元。【不低于BT合同总价(不包括融资利息和融资回报费用)的35%】)

2.2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由项目管理公司对本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管理。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BT发包人承担的义务。

如果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进行重组、分立或者被兼并,项目公司的继承人在履行完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备案或批准以及注册之后,应享有本合同赋予BT投资人的一切权利和承担一切义务。

如果项目公司届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BT投资人无条件承担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2.3建设期资金监管

指BT投资人按批准的《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 包括自有资金、融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用帐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BT投资人接受BT发包人对专用账户的资金情况的检查。

项目公司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支付按工程实际进度,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BT投资人按月向BT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付款附证明),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以便BT发包人检查、监督。

第三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

(4)BT发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 合同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设计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约定的其他文件。

二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许可文件

4.1 BT发包人负责提供本BT项目实施需要的有关文件,包括项目的环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文件及其他项目实施所需的合法文件。

4.2 BT投资人协助完成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消防等报批手续。

第五条 前期工作

5.1 BT发包人负责工程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工作,BT投资人配合BT发包人完成上述工作。

5.2 BT发包人按照本BT项目的整体建设计划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和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5.3 BT发包人负责本BT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5.4 BT发包人协助BT投资人办理其在当地施工所需要的手续。

5.5 BT发包人协助BT投资人解决各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有关地方关系。

三 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 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

6.1 本BT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由BT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费用由 负责。

6.2本BT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费用由 负责。

6.3本BT项目的招标费用和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若由BT投资人负责,应计入回购价款。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

7.1 本BT项目只允许具备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投资人投标,投资人不具备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由投资人联合具备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项目的施工由中标BT投资人(联合体)负责,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7.2 BT投资人与相关专业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应送BT发包人备案,经BT发包人备案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7.3 相关专业公司必须具备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第八条 BT投资人建设管理责任

8.1 BT投资人应对本BT项目合同书项下的工程施工质量、建设管理负总责。

四 项目建设

第九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9.1 BT发包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设计修改或设计变更,BT投资人应无条件执行,因此变更引起增减费用列入工程结算造价。

9.2 BT投资人未经BT发包人同意,不得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但BT发包人鼓励BT投资人提出优化设计及合理化建议,节省的投资按BT发包人70%、BT投资人30%的比例分成。

9.3任何设计变更须征得BT发包人书面同意,变更费用增加超出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须取得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按第10.4条规定的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期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9.4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BT投资人应向BT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监理机构发出修改文件,BT投资人组织实施。

9.5变更程序

9.5.1设计变更由BT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向BT发包人建议提出,由设计单位出设计修改通知,由BT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该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预算书。

9.5.2设计变更由BT投资人提出,由监理单位核准,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由设计单位出修改通知,由BT投资人编制该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预算书。

9.5.3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预算书均应按《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核定预算造价,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向BT投资人发出变更通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

BT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和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行业验收规范标准,必须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10.1 质量标准

10.1.1工程质量必须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10.1.2 BT投资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BT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 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10.1.3 BT投资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有权要求BT投资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BT投资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0.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10.2.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BT投资人应制定由BT投资人和其他承包人(含材料设备供应商)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送BT发包人备案。

10.2.2 BT投资人应按月向BT发包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10.2.3 BT发包人有权定期检查BT投资人、其他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BT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BT发包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BT投资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0.3 BT投资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0.3.1 BT投资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BT投资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10.3.2BT投资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确认,并由其报BT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

10.3.3 BT投资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单位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

10.3.4 BT投资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BT发包人核准,按《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核定合同价款的增减后方可实施。

10.3.5 BT投资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10.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10.4.1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BT投资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10.4.2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BT投资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参加,并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BT投资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BT投资人和监理单位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单位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

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单位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单位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BT投资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单位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BT投资人应立即向监理单位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单位应予认可。 10.4.3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BT发包人供应(通过政府采购等渠道,下同)的,检验试验费由BT发包人承担;BT投资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BT投资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BT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BT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BT发包人承担;BT投资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BT投资人承担。

10.4.4监理单位对BT投资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BT投资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发包人承担,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BT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发包人承担,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费用;BT投资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

10.4.5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10.5 工程质量检查

10.5.1 BT投资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并为监理单位的检查(包括监理单位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10.5.2 BT投资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单位核实并由其报BT发包人审批。BT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单位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迅速向BT投资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BT投资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单位检查,也不能免除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0.5.3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BT投资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BT投资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因BT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BT投资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发包人承担,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利润。

10.5.4监理单位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BT投资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BT投资人应向BT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BT投资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10.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6.1没有经监理单位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验收条件时,BT投资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单位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单位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BT投资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10.6.2如果监理单位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单位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BT投资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单位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BT投资人应立即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予认可。监理单位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规定重新验收。

10.6.3验收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BT投资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单位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监理单位已认可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BT投资人应按照监理单位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

10.6.4 BT投资人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单位有权指示BT投资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 10.7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10.7.1当监理单位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BT投资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发包人承担,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BT投资人应按照监理单位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

10.7.2当监理单位指示BT投资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BT投资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10.4.4 款、第10.5.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发包人承担,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利润。

10.8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0.8.1 BT发包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适当情况下对工程进行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各单项工程中约定,属BT发包人承担的计入回购款项,属BT投资人承担的由BT投资人承担,不计入回购款项。BT发包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BT投资人。BT投资人配合BT发包人进入现场,以使BT发包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10.8.2 BT发包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合同(或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BT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或撤换,直至BT发包人满意为止。

10.8.3 BT发包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BT发包人放弃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BT投资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

11.1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11.2 BT投资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BT投资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1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BT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BT发包人应配合BT投资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BT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BT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BT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BT发包人承担;但由于BT投资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BT投资人承担责任。

1)要求BT投资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BT投资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BT投资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BT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BT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1.4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BT投资人承担下列责任:

(1)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应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BT投资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BT投资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BT投资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但由于BT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BT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BT投资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BT投资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进度

12.1 开工

12.1.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12.1.2 BT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单位应在收到BT投资人开工申请书7天内报BT发包人批准并向BT投资人发出开工令;BT投资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12.1.3 BT投资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

12.1.4因BT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单位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BT投资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BT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单位未能提前7 天通知BT投资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BT发包人承担。

12.2进度计划和报告

12.2.1 BT投资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BT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BT投资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12.2.2 BT投资人应按照经监理单位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12.2.3除另有约定外,BT投资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12.2.4如果监理单位指出BT投资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BT投资人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因BT投资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BT投资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BT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向BT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单位确认,也不能免除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2.3 工程停建、缓建

12.3.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BT项目停建或缓建,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BT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BT发包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BT发包人应为BT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回购价款。

12.3.2发生12.3.1款的停建或缓建,按施工计划订货的合格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BT发包人承担,但必须提供采购合同或#5@p。

12.3.3发生12.3.1款的停建或缓建,BT发包人可按前述条款支付相关费用,不对BT投资人预期效益支付任何费用。

12.4 工程暂停、复工

12.4.1 BT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BT投资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BT投资人应按照BT发包人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BT投资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BT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BT投资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BT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报告。BT发包人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BT投资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12.4.2在具备复工条件时,BT投资人可向BT发包人要求复工,BT发包人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BT发包人应立即向BT投资人发出复工令,BT投资人应立即组织复工。BT发包人在收到复工要求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BT投资人可自行复工,BT发包人应予认可。BT投资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BT投资人承担;因BT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BT投资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工期和工期延误

12.5.1 合同工程的工期,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其他专业工程按其相应规定)计算确定。

12.5.2 扣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时间后的招标工期短于定额标准工期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用按现行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12.5.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BT投资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顺延工期。

(1)BT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BT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BT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3)BT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4)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

(5)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BT投资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7)不可抗力;

(8)BT发包人风险事件;

(9)因BT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0)非BT投资人失误、违约,以及BT发包人同意的工期顺延;

(11)BT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2.6 加快进度

12.6.1在BT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单位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BT投资人应按照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BT投资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

单位应立即报告BT发包人,并抄送BT投资人。BT发包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BT投资人承担。即使BT投资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2.6.2如果BT发包人希望BT投资人提前竣工,那么BT发包人可要求BT投资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BT投资人应在接到BT发包人要求后的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BT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费用增加额。

BT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BT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调整合同价款。

12.7 提前竣(交)工

12.7.1BT发包人要求BT投资人提前竣(交)工或BT投资人按照第14.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交)工建议书为BT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单位应与BT投资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12.7.2提前竣(交)工天数按照第15.5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交)工天数减去计划竣(交)工天数计算合同工程提前竣(交)工天数,BT发包人应承担BT投资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提前竣(交)工奖。

如果实际完工日与计划完工日比较,提前10 天以内的,BT发包人应向BT投资人支付该工程造价的 作为提前竣工奖;提前超过10天的每提前一天,BT发包人应每天向BT投资人支付该工程造价的 ______作为提前竣工奖(但提前竣工奖最高金额不超过该工程造价的3%)。

12.7.3非BT发包人要求BT投资人提前竣工的,BT发包人对该工程的提前竣工不予奖励。 12.8 误期赔偿

12.8.1非因BT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BT投资人未能按照批准的计划工期完成合同工程量的,BT投资人应向BT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如下:

如果实际完工日与计划完工日比较,延迟10 天以内的,BT投资人应向BT发包人支付该工程造价的 作为误期赔偿费;延迟超过10天的,每逾期一天,BT投资人应每天向BT发包人支付该工程造价的 ______作为误期赔偿费(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造价的3%)。

12.8.2由于BT发包人的原因(征地、拆迁除外),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BT投资人损失的,BT发包人负责补偿。

五 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竣(交)工和验收

13.1 验收标准

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国家或行业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工程验收,具体标准及验收规范在各单项工程合同中约定。

13.2 验收条件

13.2.1BT投资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单位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单位要求在竣(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竣(交)工验收资料清单。

13.2.2BT投资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BT发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交)工资料,由BT发包人组织验收。

13.2.3如果BT投资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交)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

13.3 验收和重新验收

13.3.1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BT投资人应提前 天书面向BT发包人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BT发包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3.3.2 BT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3.3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组织及验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各单项工程合同中约定。

13.3.4如果工程未能通过验收,BT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

13.4 验收费用

验收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属BT投资人支付的部分,不计入回购款。

13.5竣(交)工日期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BT发包人不能按时竣(交)工验收外,实际竣(交)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的,以BT投资人提交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交)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交)工验收,BT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交)工日期。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移交

14.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4.1.1本合同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后,就该工程BT投资人向BT发包人的移交。

包括某单项工程合同约定的该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工程实体、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14.1.2移交时间:按照各单项工程合同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

14.2 移交文件

BT投资人应向BT发包人移交完整的该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4.3.1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通过验收;

(2)BT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

14.3.2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BT发包人向BT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BT发包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

14.3.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BT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BT发包人承担。

14.4移交证书

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合同规定的文件后,BT发包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

14.5 BT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BT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日内自费从现场清除并运走BT投资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BT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BT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BT发包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BT投资人承担。

第十五条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日内,BT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BT发包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合同规定的文件后,BT发包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六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第十六条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16.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交)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已经BT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6.2 由于BT投资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BT发包人有权要求BT投资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6.3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BT投资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BT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BT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BT投资人修复,BT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BT投资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BT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单位应会同BT投资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BT投资人原因造成的,由BT投资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BT发包人原因造成的,BT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利润。

16.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BT投资人应按照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6.5 缺陷责任期内BT投资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BT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6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 天内,BT发包人应向BT投资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6.7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BT投资人向BT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16.8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BT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6.9 BT投资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BT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BT投资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BT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16.10 BT投资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

17.1 BT发包人的监管权

17.1.1 BT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BT投资人应积极配合BT发包人的前述活动。

17.1.2 BT发包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的权限内拥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17.1.3 BT发包人有权要求BT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7.1.4 BT投资人若更换本BT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须事先书面通知并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

17.2 财务监管

BT发包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BT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BT发包人查核。BT发包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BT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17.3 监理机构的监管

BT发包人对监理机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成本控制、安全监督及合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 回购价款

第十八条 建安工程费计算

18.1 建安工程费计算总体原则

本合同书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预、结算编制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广东省、茂名市现行的相关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取费标准和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设计文件等来确定具体的计价依据及标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参照《茂名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如需要使用替换材料、设备的,其价格由BT投资人提出,BT发包人审查,报茂名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18.2 工程量

18.2.1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BT投资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BT投资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实际计算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18.2.2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BT投资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BT发包人应按照BT投资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BT投资人支付工程价款。

18.3 工程计量和计价

18.3.1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18.3.2对BT投资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BT投资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8.3.3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 (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

18.4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8.4.1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8.4.2调整事件应包括: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变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8)物价涨落事件;

(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18.5工程变更事件

18.5.1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BT投资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其中,招标工程:BT投资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

(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18.5.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20.5.1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BT投资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20.5.1款规定的BT投资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8.6物价涨落事件

18.6.1 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18.6.2 BT投资人采购材料、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

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差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18.6.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1)由于BT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由于BT投资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第十九条预算、结算的编制、审核、备案

19.1 施工图预算

19.1.1合格的施工图纸。本合同书项下的工程施工图纸由BT发包人负责编制完成,并送茂名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审查(专业工程从其行业规定),并出具了设计审查合格书,视为该设计文件合格。

19.1.2 BT发包人(或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合格的施工图纸、执行广东省现行的相应工程有关计价办法、综合定额和相应规定及广东省、茂名市相应取费标准及有关计价文件、规定等,以工程量清单的形式编制出该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然后送茂名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9.2 工程结算

19.2.1 BT发包人、BT投资人双方同意,本合同书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以实际完成的经监理、BT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程的实际工程按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规费、税金等作为计算依据。

19.2.2 BT投资人编制各单项工程结算后,提交BT发包人,BT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并送茂名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审计局审计,最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9.3 工程决算

19.3.1 BT发包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BT投资人审查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初审,再报茂名市财政局审查,最后报市审计局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投资(回购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回购价款的计算

20.1 回购价款组成

本BT项目的回购价款由建安工程费、其他费用、融资利息、融资回报费用等组成。 20.2回购价款的计算

20.2.1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

20.2.2建设期融资利息

建设期项目融资利息主要指BT发包人在建设期占用BT投资人资金的利息。利息计算的时间以BT发包人占用BT投资人资金的实际天数分段计算(单利)。

1、 计息资金包括:建安工程费、其他费用。

a. 建安工程费部分计息资金:以每月审定的BT投资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相应的建安工程费为基础。BT发包人应自收到BT投资人月报表28天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BT发包人同意BT投资人的月报表要求的工程费用。

b.其他费用: BT发包人从BT投资人处取得,用于支付BT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费用的款项。

2、建设期计息起止时间

a.建安工程费部分计息时间:以每月BT发包人(监理单位)自收到BT投资人月报表第56天起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即BT发包人占用BT投资人资金计利息起止时间)。 b.其他费用部分计息时间:BT发包人实际取得日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计算利率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20.2.3建设期融资回报费用

建设期融资回报费用主要指BT发包人在建设期占用BT投资人资金应支付的利润。建设期投资回报计算的时间以BT发包人占用BT投资人资金的实际天数分段计算(单利)。

1、 计算建设期融资回报资金包括:建安工程费、其他费用。

a. 建安工程费部分计息资金:以每月审定的BT投资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相应的建安工程费为基础。BT发包人应自收到BT投资人月报表28天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BT发包人同意BT投资人的月报表要求的工程费用。

b.其他费用款项: BT发包人从BT投资人处取得,用于支付BT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费用的款项。

2、建设期融资回报费用计算的起止时间

a.建安工程费部分计算投资回报的起止时间:以每月BT发包人(监理单位)自收到BT投资人月报表第56天起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即BT发包人占用BT投资人资金计利息起止时间)。

b. 支付其他费用款项部分计算投资回报的起止时间:实际取得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计算利率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20.2.4 回购价款=(建安工程费+其他费用+融资利息+融资回报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价款的调整

21.1回购款的调整

除下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回购款的调整应于验收完成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

(1)如BT发包人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回购款中扣除;

(2)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回购款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3)如果在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如果BT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合同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BT投资人应通知BT发包人;BT发包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 (a)BT投资人有权获得相应延长的工期;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BT投资人。

(c)BT发包人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d)由于不可抗力或非BT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回购期及回购价款支付

22.1 回购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BT发包人分 年支付BT投资人

22.2回购款的支付。回购期内,每年支付回购资金(含回购价款、回购期利息、回购期利润) 次,每次等额支付 元。

a.每次支付的资金按如下公式计算:A=p×i(1+i)n÷〔(1+i)n-1〕(资金回收等值计算公式)。其中:A即每次等额支付的资金;P即回购价款;i=利率+资金回报率;n=回购期的年数×每年支付次数。

b.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此后每 个月付款一次。

第二十三条 提前回购

23.1当BT发包人经济许可时,BT发包人可以无条件提前回购,但建设期内不允许回购。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

24.1 质量保证金用于BT投资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BT投资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BT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24.2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5% ,BT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BT投资人的回购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24.3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 14 天内, BT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BT投资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24.4 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九 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BT发包人的义务

25.1遵守法律和合同

BT发包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

25.2支付回购款

BT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25.3协助批准

25.3.1在BT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BT发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BT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BT发包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

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BT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

25.4协调和配合

BT发包人应积极配合BT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5.5法律和条例变动

25.5.1如果在项目合同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BT投资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BT投资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合同的其他条件,BT投资人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费用增长情况及BT投资人建议如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BT发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BT投资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

25.5.2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BT发包人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BT投资人支付的税款的变化。

25.6征地和拆迁

BT发包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BT投资人应积极配合BT发包人完成此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的义务

26.1遵守法律

26.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BT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BT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26.1.2 BT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6.1.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有关款项,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若发生BT投资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协商没有结果的,BT发包人有权利在回购款中直接扣除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在支付回购款中扣除该费用,BT投资人不得有异议。

26.1.4在工程建设期及BT发包人回购期应依法纳税。

26.2全面管理

26.2.1 BT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BT发包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6.2.2 BT投资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

26.3资金管理

26.3.1根据项目各单项工程进展需要,BT投资人向BT发包人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以便BT发包人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26.3.2除非经BT发包人明确批准,BT投资人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26.4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项目的工程合同生效日之后,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BT投资人的重大变动,BT发包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调整,以使BT投资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BT投资人不得拒绝。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BT发包人的重大变动,BT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调整,以使BT发包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BT发包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环境及文物保护

27.1环境保护

27.1.1 BT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若产生损失,由BT投资人负责赔偿,赔偿款不计入回购款。

27.1.2 BT投资人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BT投资人不负责任:

(1)单项工程合同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

(2)由于非BT投资人原因引起的。

27.2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BT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BT投资人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BT发包人。BT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BT投资人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BT投资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BT发包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BT发包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文件协调

28.1项目文件的协调

28.1.1 BT投资人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BT投资人与BT发包人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件同本合同保持一致:

28.1.2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 担保、保险与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工程担保

29.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BT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BT投资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BT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BT投资人承担。

29.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BT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BT投资人。

29.3 BT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BT投资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BT投资人的同意,直接向BT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29.4 BT投资人按照第34.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BT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BT投资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BT发包人承担。

29.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BT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BT投资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BT发包人。

29.6 BT投资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BT发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BT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BT投资人支付索赔款额。

29.7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第三十条 BT发包人风险

BT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BT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BT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BT投资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BT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BT发包人提供或BT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BT投资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第三十一条 BT投资人风险

31.1 BT投资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BT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31.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BT投资人风险为:除第 32 条和第34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第三十二条 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约定的其他情形。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BT投资人应立即书面通知BT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BT发包人应协助BT投资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BT投资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 天内,BT投资人向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BT投资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 天内,BT投资人应按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3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BT发包人承担;

(2)BT投资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BT投资人承担;BT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BT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BT投资人应监理单位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BT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BT发包人承担。

32.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BT投资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BT发包人要求赶工的,BT投资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BT发包人支付。

32.5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32.6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第三十三条 保险

33.1 BT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BT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BT投资人办理,由BT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利润。

33.2 BT投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3.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十一 合同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解释规则

35.1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35.2变更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35.3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争议解决

36.1 定期讨论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一次,以讨论建设工作的进度,从而确保本合同的充分履行。

36.2友好解决

如果双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根据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索赔。

36.3 诉讼

若无法根据上述38.2款友好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在茂名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6.4 诉讼期间的履约

各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交诉讼直至判决书公布之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判决书进行最后调整。

36.5 继续有效

本项目争议的各项诉讼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十二 合同解除、终止

第三十七条 合同解除

37.1 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7.3 因BT投资人原因解除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BT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BT投资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超过15天;

2、由于BT投资人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或累计停工超过6个月;

3、由于BT投资人原因,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不能完成交付BT发包人使用。

4、BT投资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本合同约定最高限额的;

5、BT投资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BT投资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的指令,经监理单位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BT投资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8、BT投资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BT投资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BT投资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单位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10、BT投资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BT投资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BT投资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3、BT投资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BT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BT投资人留下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37.4 因BT发包人原因解除

BT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BT投资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BT投资人原因未按照第14.1条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BT投资人催告后7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非BT投资人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或累计停工超过6个月;

3、BT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经政府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BT投资人无法施工,经BT投资人催告后 14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4、BT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5、BT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BT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37.5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37.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一旦解除,BT投资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单位。BT发包人应为BT投资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终止

38.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

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38.2 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

除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BT发包人向BT投资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BT投资人向BT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十九条 终止合同时回购价款的计算

39.1 在终止合同后,BT发包人和BT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120 天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的价值,形成书面报告,BT发包人、监理、BT投资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39.2由于BT投资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回购价款计算:

(1)建安工程费。只有当BT投资人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才能作为计量、计费依据。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建安工程费,已办理竣(交)工验收的单项工程BT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工程的全部建安工程费;未办理竣(交)工验收的单项工程,BT发包人只支付该建安工程费的80%;

(2)利息。计算本金按上述BT发包人应支付的建安工程费确定;

(3)投资回报。不予计算。

39.3由于BT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BT发包人应对BT投资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建安工程费用,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计算回购价款。

39.4 终止后现场的清理

39.4.1 在终止合同之后14天内,BT投资人应将施工场地内的自有物品、设备、材料运走,并清理好残物、垃圾。BT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39.4.2 BT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清出前述物品并清理现场,BT发包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BT投资人承担。接到BT发

包人自行转移前述物品、清理现场的通知后,BT投资人应派人见证,BT投资人不派人见证的,不得对以上物品的数量及完好程度提出异议。

39.5 违约赔偿金

如果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其它方(违约方)违约并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明,并且该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收到上述声明及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就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而终止本合同时,在不免除任何一方的其它支付义务前提下,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建安工程费的百分之三(3%)作为违约赔偿金。

十三 其它

第四十条 合同补充

经BT发包人、BT投资人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未尽事宜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但修改或补充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经BT发包人、BT投资人双方代表正式签署后方能生效。

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BT发包人:

BT投资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BT发包人、BT投资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同、单项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BT发包人的责任

BT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BT投资人和相关单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BT投资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BT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BT投资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BT投资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BT投资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BT投资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BT投资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BT投资人的责任

应与BT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BT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BT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BT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BT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BT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BT投资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BT投资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BT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BT项目工程投资建设-回购合同的附件,与投资建设-回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同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壹式贰份,由BT发包人、BT投资人双方各执壹份。

BT发包人: (盖章) BT投资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BT发包人:(全称)

BT投资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 。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BT投资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BT投资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BT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BT投资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BT投资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BT投资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BT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BT发包 人:(公章) BT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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