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合同

第二节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协议书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 其它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6套施工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按发包人管理规定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进行确认。涉及重大变更审批、签证、核价权限以发布人书面文件为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采用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口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所有手续,场外线路及接口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按实际结算,由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场地内水电线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场地道路交通

状况自行确定场地进出便道走向和位臵,临时便道由承包人实施,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按实施结算,由承包人先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

(4)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电子光盘,投标人应自行查勘现场,以现场实际为准。施工场地内外地上地下管网管线、电杆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及产权人要求进行保护,费用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按实际结算,由中标人先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招标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若确需迁移,由承包人组织实施,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据实结算,由承包人先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逐步完善。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技术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提交后5日内,以书面通知为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及产权人要求进行保护,费用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按实际结算,由中标人先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招标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若确需迁移,由承包人组织实施,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据实结算,由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组织开竣工仪式,开竣工仪式费用按实计取,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由承包人先行支付,发包人承担部分在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

(2)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每月25日报送本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肆份,延期处违约金1000元/日;

②每周一提交施工周报,包括上周完成情况及本周计划,一式肆份,延期处违约金1000元/日;

③所有报表要求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管理办法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为发包人单位准备现场办公场室2间及办公桌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内及场地周围地上地下管网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及产权人要求进行保护,费用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按实际结算,由中标人先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招标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若确需迁移,由承包人组织实施,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据实结算,由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渝建发(2000)39号文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三通(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口、临时道路)、临时租地及复垦,水电接口及场外线路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按实际结算,由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场地内水电线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总承包人有义务配合臵埋管网等施工单位的工作,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中包干使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交底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月进度计划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重庆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鉴定。

本工程的仿古建筑部分,施工单位要确保工程质量以及外部美观问题。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以发包人的具体要求为准。

17.1.5 招标文件中“总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项约定支付。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包括通车荷载试验费、桩基检测等专项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五、安全施工

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并按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主管部门检查违规,处违约金1000元每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高切坡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采用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的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该段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缺陷修复、管理、措施、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协商解决。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不采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不付工程备料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延期处违约金1000元/日。

26、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不付预付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2-13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24-25个月内支付至审计单位审定结算金额的90%(如结算未审定,则以合同金额和经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招标人审定的工程投资两者中的较小者为支付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6-37个月内支付至审计单位审定结算金额的100%。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起对未支付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息。

27、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不采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招标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符合国

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试配,结果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材料物资验收监测标准,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认质、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需要施工代用材料时,应经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乙供植物品质及规格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若植物品质及规格未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的,监理及业主有权拒收,也不接受折价处理。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

2、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绿化工程为整体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并提供电子光盘二套。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延期提供,处违约金1000元/日。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的具体要求为准。

32.7竣工结算:

1、本工程结算办法:结算总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暂定价材料设备的调价费用(如果有)+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规费+税金+利息等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其中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10%,超过10%按国家相关规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招标范围内部分按投标单价结算,经项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按实际完成清单工程量与所报综合单价相乘所得合价计算。

投标报价时,每一子项的合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相乘所得合价,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15%以外部分的结算单价按递减方式确定结算单价,超过15%以外部分,按中标价的95%确定结算单价。

(2)工程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上述工程经招标人确定需要实施后,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发生后14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签字认可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B、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或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的子项,按《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中未有的工程项目,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执行,以及相关配套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编制工程结算,经招标人审核后按下浮8%办理结算(即审定的直接工程费下浮后再按规定计取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其中,未计价材料按实结算)。

(3)人工、材料结算原则:

A、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相同的按原价格结算(暂定价除外);

B、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不同或漏项材料,如果从招标至实施当期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有或有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材料,则从中选择并按招标至实施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下限(不分品牌,即选用每期所有品牌中的最低值)平均值下浮结算,土建材料下浮比例为5%,其它材料下浮比例为10%;若没有相适应的材料则由招标人和监理人核质核价后实施,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招标人采购,中标人按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方式支付;应核价而中标人未及时申报核价的,中标人于核价前先行实施的,按监理人与招标人核定价结算。

C、植物养护期为1年(从绿化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的次日起计算),植物成活率要求在养护期内达到100%。养护必须达到《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渝园林发?2008?259号)文件中规定的一级养管标准,养护期内树冠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不单边,不影响整体形态,不影响树冠。否则必须在发包人指出后15日内更换,承包人不按要求更换,发包人有权自行更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在支付第二笔款项中扣除。养护费用(含养护水电费、绿化范围的清洁费用、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结合《重庆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定额》(渝园林发?2008?259号)自主报价,计入分部分项清单报价之中。绿化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组织绿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达不到《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渝园林发?2008?259号)文件中规定的一级养管标准的,按1000元/次处以违约处罚,且大渡口区绿化主管部门可重新指定养护单位,养护费用以不超过养护绿化面积×1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进行支付(含养护水电费、绿化范围的清洁费用、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养护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相关养护单位,在应付承包人合同款项中扣除。大渡口区绿化主管部门重新指定养护单位的,养护期植物成活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D、排水管道、井盖和水篦子投标单位投标时注明品牌和规格,按市场价结合投标单位自身情况确定投标价格,结算时不做调整。

E、人工单价取投标时人工单价和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大渡口对应工种单价两者中较低者(仅适用于工程新增部分、暂定部分)进行调整,投标报价中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无对应工种的,按投标报价中土建人工单价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大渡口土建人工单价的低者调整。

F、以上材料价格均为结算价,不再计取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用等费用。

G、建设项目动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使用前30日报送核价申请单,核价申请单应载明需核价材料设备数量、质量、规格、使用部位、使用时间等关键要素,并同时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图片及说明。核价中需要招标的大宗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60日提交核价申请单。承包人应将核价申请单同时提供给项目业主单位(工程部及合同部)、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果有)。

(4)三通费用、临时租地及复垦费用按实结算,不纳入投标报价,若发生,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按实结算,由中标人先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全额支付,不计息。

(5)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渝建发[2006]177号文合格标准的规定结算。

(6)规费: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投标报价低于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按投标报价标准执行。

(7)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低于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按投标报价标准执行。

(8)合同约定费用:

A、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招标人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由承包人负责。

B、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约定工期为准,未达到约定的工期要求,延误工期在30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0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在60天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00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在90天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00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90,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C、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9)结算审减额不超过5%,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

3、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调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发、承包人如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如工程已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其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如工程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约定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重庆市质量监督总站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按照约定办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不采用。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本工程必须达到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承担工程造价1%的违约金。返修后仍不能合格,应继续返工,直到返修合格为止。

(2)承包人应加强日常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负责的承包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6、索赔:执行通用条款。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重庆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并执行当地政府的认定标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负责投保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按照投标价的0.3%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保险机构及保险单必须由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保。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总价中,不单独报价。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10%的履约风险金,担保方式为:支票、本票、汇票。履约风险金,承包人中途退场,转包、违规分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工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违约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前,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风险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和赔偿金。履约风险金返还完毕后,则自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履约风险金扣除后,承包人应在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若未按时补足,每延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划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到账时间以大晟公司开具收据为准),并作为签定施工合同的必备条件,延期处滞纳金千分之二每日,且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

完成工程量的50%后,返履约担保的金额的50%;工程完工后,返还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不计息。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入大渡口区建设委员会指定账户。承包人恶意拖欠或拒付民工工资,相关单位有权直接从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民工工资。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文本份数: 正本一式两份,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拾贰份,发包人捌份,承包人肆份。

47、补充条款: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和20xx年渝府令188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偿还给民工。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1%/次的违约责任。

4、为做到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发包人统一设臵施工单位办公生活区,承包人必须服从安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因实施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施工单位所须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办理,包含在所报的总价内。

6、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延后,延误工期在30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0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在60天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00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在90天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00元/日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90,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7、发包人未按时付款,按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二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在计付违约金期间按约定计应付工程款利息。

8、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业主。

9、施工现场管理资料应由投标拟派人签章,否则签证资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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