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回购合同

商品房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1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回购:

1、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没有支付全额房款;

2、甲方仅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方可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

3、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回购价款

本合同的回购房款总价为人民币 (¥ )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

第五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房款时,不得用对乙方未到期的债权用于冲抵回购房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六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款项。

第七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给乙方的购房款的____%。

第八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如被解除,乙方有权另行出售所购买商品房,甲方应当按照乙方 2

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_______回购房款。

5、甲乙双方在签署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后,乙方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海口市房管局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把购房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保留壹份,担保方海南助业投资担保公司保留壹份。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第二篇:回购合同

南通泓润达国际商贸城回购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第 层,房号 ,面积 平方米,合同金额(大写)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二、甲方权利义务:

1、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在满五年或满十年时,如甲方想出让该物业,则可按该物业的合同总价(以实际付款到位金额为准)的100%作为出售价格将该物业出让给乙方。

2、甲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十年之日为界,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十年之日起的60天内办理出让手续。甲方未能提前书面通知或逾期办理出让手续的,视为放弃出让。

三、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期限内,如甲方提出出让物业要求,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乙方须依本协议对该物业进行回购。

2、回购价格为商铺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以实际付款到位金额为准)的100%。

3、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按时办理出让手续的,乙方于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之日(以两证齐全之日为准)向甲方支付该物业房款。

四、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乙方可拒绝接受此物业:

1、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2、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

4、双方约定的回购期间,该房屋有被抵押、查封或成为诉讼、仲裁争议标的等任何情形之一的;

5、乙方提出书面通知时仍未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6、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转让期限内,该物业仍由甲方出租给第三方的;

7、其他不能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形。

五、其他:

1、本协议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起使用方才有效。

2、因面积误差造成的房款金额发生变化,以实际购房金额为准。

3、甲乙双方为完成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年____ 月 ___日 ____年 _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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