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发票的种类及税点

地税#5@p的种类:

(一)综合类:主要包括#5@p换票证,地方税务局通用#5@p等。

(二)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交通货物运输#5@p和出租汽车专用#5@p等。

(三)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业专用#5@p。

(四)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专用#5@p和门票。

(五)娱乐业:娱乐业统一#5@p和舞票。

(六)服务业:主要包括饮食业、旅店业、典当业等。

(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5@p。

(八)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专用#5@p和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5@p。

(九)邮电通信业:主要包括邮电通信业通用#5@p和移动电话话费专用#5@p等。

(十)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专用#5@p。

(十一)其他#5@p:主要包括营业税通用#5@p,支付个人收入专用#5@p等。

一、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3%;

2、金融、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3、娱乐业税率10%。

二、房产税

纳税人:房产权的所有人。出典房产权的由承典人缴纳。由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由于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税由代管人或房屋使用人缴纳。

税率:

1、房产出租以的租金收入为依据,税率12%;

2、房产自用的,按房产原值70%计征,税率1.2%。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属于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确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税额:三埠地区工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5元,商业及其他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

四、印花税

纳税人: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即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税率:

1、 购销合同、建筑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0.03%;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税率0.05%;

3、财产租凭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仓储保管合同税率0.1%;

4、借款合同税率0.005%;5、权利、许可证照、其他账簿每件5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指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三资金业暂不执行)。

税率:按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六、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33%;对年应纳税年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适用27%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适用18%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三资企业不适用本税)。

税率:

1、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税目税率表无列名的项目税率15%;

2、除零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项目,一律按建筑工程投资计征,税率10%;

3、楼、堂、馆、所税率为30%;4、商品房住宅税率5%。

九、车船使用税

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12座位以下每辆每年税额240元;

2、13-30座每辆每年税额280元;

3、31座以上每辆年税额320元;

4、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

5、二轮摩托车年税额48元;

6、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十、屠宰税

纳税人:凡屠宰生猪、菜牛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生猪每头八元,菜牛每头十二元。

十一、资源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1、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每立方米伍角(即砂和生产红砖用坭);

2、大理石、花岗石、高岭土(瓷土)每立方米3元;

3、石灰石每吨2元。

十二、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部分,税率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十三、城市房地产税

纳税人:房产权的所有人。出典房产权的由承典人缴纳。由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纪纷尚未解决的,房产税由代管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适用税率:

1、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8%;

2、房产自用的按房产原值70%计算,税率1.2%。

十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公路及河流、海域行驶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适用税率:

1、十座位以下每辆年税额160元;

2、十一座位以上每辆车税税200元;

3、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4元;

4、二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40元。

 

第二篇:税的种类

1.国税、地税职能划分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可把各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范围3%一20%不等。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其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3%。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 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计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的税率计税。

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征收和管理。

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税率 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

额累进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

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6.资源税 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资源税税目包括七大类:

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 2-15元/干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7、盐: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缴。

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一、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计征。 二、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城市房地产税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9.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分别纳税;军队无

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有代缴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平方数×单位核定税额。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

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1.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应征税的各种证、照、凭证、簿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同一凭证上二方或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按所执一份各自全额纳税。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则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如下: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1、按比税率征税的凭据、帐簿: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定额征收的帐簿、证照:应纳税额=件数×单位定额

12.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

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船舶税额表

类别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船 150吨以下每吨1.20元 151吨至500吨每吨1.6元 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非机动船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每吨1.40元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车(包括电车)乘人汽车每辆 60元至32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包括三轮人力驾驶每辆 1.20元至24元

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畜力驾驶每辆 4元至32元

辆)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休、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库、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4.屠宰税

一、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

二、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三、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四、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五、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六、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七、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

八、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销登记。

九、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许可及免税。

15.筵席税

一、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筵席税。

二、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

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

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5@p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5@p,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xx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

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

征收的部分。从20xx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xx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 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1、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 2、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6. 20xx年1月1日后成立的新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3%。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个人储蓄存款在19xx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在19xx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

人所得税。

5.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xx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工作,由国家税务局委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征收。

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分别为:

1、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2、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3、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7.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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