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范本)

三 方 协 议 书

甲 方: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丙 方: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祁连山德都蒙古原生态文化旅游景区那达慕民族运动场》的施工合同,景区那达慕民族运动场(人工湖)建设项目由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由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现经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景区那达慕民族运动场(人工湖)由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乙方(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直接建设,并对景区那达慕民族运动场(人工湖)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参与管理。工程进度款由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拨付给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以后工程款的支付和决算,直接上报青海嘉德矿开发矿业有限公司,由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批复,并予以支付。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尽量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须签字,甲方、乙方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 甲方为单位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 乙方为单位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协议签署日:

2 年 月 日

 

第二篇:三方协议(范本)

协 议 书

甲 方(抵押人):

住 址:

乙 方(抵押物承租人):

住 址:

丙 方(抵押权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址:西安市未央路171号

鉴于:

1、甲方将其位于 ,产权 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的房屋,为借款人 提供抵押担保向丙方申请贷款;

2、甲方已将其上述同一房屋出租给了乙方作为 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乙方知晓甲方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 提供抵押担保向丙方申请贷款。具体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要素,由借款人与丙方协商决定,乙方对该房产抵押担保事项无异议。

2、乙方自愿放弃以租赁权、占有权(包括其后以续租、转租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租赁权、占有权)对抗丙方之抵押权及相应优先受偿权,即在丙方需要行使抵押权时,丙方及购买人(或其他受让人)将不受乙 1

方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约束。

3、若丙方上述债权出现风险,丙方作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决定处置该抵押物(乙方租赁房屋)时,乙方一旦接到甲方或丙方处置抵押物通知,应即刻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接到甲方或丙方通知之日起45日内无条件搬离该租赁房屋。

4、因丙方行使抵押权处置该抵押物(乙方租赁房屋)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甲乙双方因此进行诉讼,其任何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由,采取任何妨碍丙方处置该抵押物的行为。否则采取妨碍丙方处置该抵押物一方,须赔偿丙方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其他经济损失。

5、因签署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尽量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西安市未央路171号丙方住所)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须签字,甲方、乙方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

甲方为单位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

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 乙方为单位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协议签署日:

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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