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 (修改版)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 ,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 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股东权利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意行使,不得违背甲方的意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

(2)股东会提案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5)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2、在代持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 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百分之 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权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权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代持股权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百分之 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3、如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代持股权利。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代持股协议--标准版本

股权代持协议

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深圳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国法律于20xx年8月28日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人民币10万元。公司成立时 出资6万占60%股权, 出资4万占40%股权。

深圳市 有限公司原股东 同意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甲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受让 持有的高乐高公司40%的股并在受让后由乙方代甲方持有该40%的股权,甲方向 支付2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对代持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持有甲方所有的高乐高公司40%的股权;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甲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高乐高公司40%股权(包括以乙方名义受让该股权)。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在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作为上述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公司_2_%股份的投资收益。

2.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3.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4.甲方保证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 甲方保证在离开目标公司时无条件出让其实际股份给乙方,价格参照最近期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或有违反本协议之情形,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本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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