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承包合同书

协作经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邮政法》等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充分发展业务的原则,现就甲、乙双方的协议经营范围和协作经营方式签订本合同。

一、协作经营范围:甲方划定                                                          区域为乙方的协作经营范围,并从事经营快件活动。乙方不得超区域经营,否则产生的后果对方负责。

二、乙方在协作经营期内每天按公司规定操作并领取所协作经营区域内所有快件,并按相关公司要求12:00前送达          ,22:00前送达            。如确有某些原因不能派送到位的快件要于当日移交至甲方带回公司处理并注明原因。因乙方在派送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遗失、短灭而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延误、遗失、短灭造成的信誉下降的相关处罚。乙方必须按照《邮政法》的部分相关法律组织派送、揽收业务,必须服从总公司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规章,服从甲方上级公司统一管理和调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风险保证金及协作经营费、其他核算方式:

风险:由于快件存在延误、遗失等相关风险,乙方与鉴定合同时主动自愿交纳          元为其承担风险。合同期结束,不再续约凭相关收据一次性退回。

发票由公司统一代开、代购。严禁购买、使用违规票据,否则违反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责任。协作经营区提供各种支出票据上缴公司做账的开据同等票额的按       %征收营业税,不能提供的按       %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四、乙方相关的相关责任

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客户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协作期间,任何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产生的劳动纠纷、人身安全等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邮路安全,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邮政法》等相关规定、必须做到验视等各项安全制度,不得揽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禁止揽收的快件。

乙方依据账单及时结清相关账款。如有误差应在十日内相互协调完毕

五、协作期限:于                   日至                   日,合同期满无条件归还区域经营权。次年续约,甲乙双方再行商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应。

以上条款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后制定,且双方都表示理解、认可。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注:

快件理赔:为更好的服务客户,甲方有权利在客户理赔与乙方无果后,先行赔付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投诉处理:公司按规定受理投诉,一经有效受理,按         元/次先行处罚,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快递运输合同

中通快递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ZTO52869_____

甲方(中通):

乙方(客户):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件速递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好的保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特别条款: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

1.1 双方均意识到:快递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的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分类建包 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 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某些非甲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虽然托寄物毁损、遗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这方面的风险。乙方同意根据托寄物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分票寄运、保价、妥善包装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1.2 甲方提供的基本快递服务,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收取基本运 费,根据公平的原则,甲方的赔偿标准也以乙方所支付的运费(而非托寄物的价值)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 双方就以下重要风险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

1.2.1 限价及分票寄运:甲方所提供的快递服务,每票托寄物的单票价值上限为1万 元,请乙方将托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价值1万元以下并分别快递,以分散托寄物全部毁损、遗失的风险。

1.2.2 保价:甲方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托寄物价值(而非托寄物重量)收取费用, 并基于托寄物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乙方认为甲方基于运费所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托寄物实际损失的,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足额弥补托寄物毁损、遗失后所造成的损失。

1.3 乙方依据上述 1.2 条所述进行分票和保价后,可能导致每票托寄物单重不足1KG 首重,并进而使乙方的整体运费(基本运费和保费)增加。但依据本协议规定,甲方整体赔偿责任亦将加重,属“公平”基础上的对等义务承担。乙方需慎重评估、权衡费用支出与足额赔偿救济的利弊,如乙方为节省运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分票寄运 衡费用支出与足额赔偿救济的利弊,如乙方为节省运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 6.1.1 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4 托寄物价值过高或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 难以通过上述“分票寄运+保价”的方式得到足额救济的,请乙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乙方提供快递服务,负责将乙方的托寄物及 时、安全地送达收件人。

2.2 甲方有权按照托寄物的重量收取基本运费,并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业务收取附加费 用。甲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2.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甲方有权对 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托寄范围,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 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2.4 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的,甲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的,甲方可以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托寄物件时,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3.1.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甲方运单之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付款方式和服务项目、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3.1.2 妥善包装托寄物,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 运输。

3.2 以下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国家禁寄的刊物、文物、首饰、护照、现金、私人信函、 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 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乙方需确保托寄物不属于上述物品。

3.3 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甲方对于托寄物的安全、质量、环保、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需要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

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3)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4 乙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乙方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

3.5 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甲方的快递费用,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其他费用。

第四条特殊约定

4.1 乙方授权公司前台的员工为乙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 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乙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4.2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 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方应该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赔偿,在必要的时候,乙方可以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4.3 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且托寄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的物的,则乙方在交付托寄物前,需要将甲方承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 ,并彼此就商业交易相关的损失赔偿和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共识, 同时,乙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甲方免于遭受托寄物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方式

5.1 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收寄货件费用的账单供乙方审核,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和乙方实际发生的票件量计算。乙方如对该账单持有异议,应自甲方送达账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完成对月结费用的核对和确认。乙方选择(1)日结_____(2)月结_____,并承诺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

5.2 乙方采取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的形式支付快递费用。乙方支付费用时,应按财务制度规范操作。甲方对其指定的账户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有变更,需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否则,因账户信息错误造成乙方延迟或者无法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甲方对乙方的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可以从下月应付费用中抵扣。

第六条托寄物的毁损、灭失赔偿(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

6.1 保价与赔偿。甲方为乙方承运的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台湾件、澳门件)提供 保价服务,由乙方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保价业务的选择与否对于托寄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付标准如下:

6.1.1 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同时,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1000元。

6.1.2 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甲方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及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则甲方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6.2 在遵照第 6.1 条规定的前提下, 双方就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达成如下共识:

 6.2.1 甲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乙方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为准。鉴于甲方无法对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来申报声明价值。对于高价值或非常贵重的物品,甲方提示乙方采取随身携带运送等更为安全的方式。

6.2.2 保价托寄物的赔偿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如乙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甲方不对超过其实际价值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乙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则甲方不对实际价值超过声明价值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3 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迟延派送的,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

6.4 托寄物已经保价的,按照第 6.1.2 条的规定执行。

6.5 乙方因违反第 3.1、3.2、3.3 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甲方受到牵连,如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赔偿责任免除条款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泥石流、暴风雪、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2)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3)因乙方、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如乙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7.2 乙方自寄件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询又未提起赔偿要求的。

7.3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 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 的规定,未进行分票寄运和保 赔偿标准之外的赔偿要求。 价,却提出超过本协议第 6.1.1 条赔偿标准之外的赔偿要求。

7.4 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 间接损失。

第八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乙方如无任何异议,则该协议自动视为续约。

8.2 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甲方无重大过失,乙方不可单方面解除该协议。

8.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关于结算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书的效力即告终止。

第九条其他

9.1 本协议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 ,是指托寄物本身的成本价格或损失,不包括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9.2 本协议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快递企业协会制定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9.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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