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一、婚内财产公证

1、怎样做婚内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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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样收费?

应该是依件收费的,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公证处。

3、婚内财产协议本身就是对夫妻双方有效的,对外没有效力的,可以不做公证。

4、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5、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

1)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2)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6、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二、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1、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应当提交哪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

4)婚内财产协议书草稿。

2、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否必须办理公证才有效力?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的要件。

很多人以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3、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

4、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2)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约定;

3)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二篇:浅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浅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概述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年来公证机关开办的一项新业务,随着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这项业务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那么,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社会以及人类带来了什么呢?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婚姻家庭 信任 感情 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我认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的公证可以使婚前财产的归属更加明确,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预防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民事审判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本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只是对财产权属各持一词,就同一财产,男方说是男方的财产,女方说是婚后共同财产,有的甚至男方说是男方的财产,女方说是自己的财产,对此争执不下,可谁也说不出确有说服力的证据,使一件很简单的离婚案件变成错综复杂的财产纠纷案。既加大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难度,又给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损失,同时也给男女双方在已经破裂的感情上加大了创伤。有的甚至形成民转刑的案件,引起不良后果。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的公证是非常有益的,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夫妻或未婚男女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婚前各自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债务的归属问题而签订约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行为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约定协议中的财产必须是本人已经实际取得的合法财产或是将来可能得到的。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婚后各自财产,还可以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婚前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如果约定为婚后仍归夫妻各自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转移;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如果约定为婚后夫妻共同所有,其所有权性质就由婚前各自所有转为婚后共同所有;如果婚前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其所有权的性质就由一方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给另一方,这种无偿转移的行为具有赠与的性质。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其财产归属必须按约定协议的规定而转移。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要看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了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

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已由过去主要是生活资料发展到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因此,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益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权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三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注: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不难看出,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有无约定协议,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合法财产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实际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在结婚时未进行约定,而离婚时被法院按婚后共同财产处理提屡见不鲜的。

(二) 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确定

有的人认为,还未结婚就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从某种程度上伤害了两个人的感情,将来结了婚,夫妻关系也不会稳定,不利于今后家庭关系的融洽。事实并非如此,例如:某女,平时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视婚姻如儿戏,先后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异,离婚时,男女均不能提出婚前个人财产的有力证据,先后两次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中分得了本不属于她的财产。后来,该女欲与有两辆大货车,二层小楼的丧偶男子结婚,在男方提议下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约定中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男方的车辆、楼房由双方共同使用,如果婚姻发生变故,该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由于有了这个协议,该女清楚的认识到如不改掉过去的坏毛病,再离婚时是不会从男方婚前财产中分到什么了,所以该女珍惜这一婚姻,努力克服自己的不良习性,使婚姻家庭逐步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未婚男女双方既可以对婚前财产约定归属,又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处理的方式方法,这样把自己向对方的承诺用文字的形式表述出来,并且用法定的形式加以规范,使双方在婚后生活中能够自觉履行约定,因而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

(三) 有利于中老年再婚者婚姻自由和遗产继承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一些中老年人丧偶后不甘孤独寂寞,纷纷冲破封建婚姻的束缚,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确实可喜可贺,但目前中老年人再婚难的问题,远远不是冲破封建婚姻观念的束缚所能解决的,还必须排除再婚者子女的阻挠,因为再婚者婚前的财产不尽相同,有的相差较为悬殊,子女们怕父母再婚后,应完全属于自己可以继承的财产被外姓人分享。因此,找种种借口阻挠父母再婚,有的甚至说出活不养,死不葬的绝情话来,使许多情投意合欲意再婚的中老年人望而却步,在他们身上无婚姻自由可言。有的中老年人再婚后,由于子女容不得“外来人”,常常把重组的家庭吵散,使之重受孤独寂寞之苦。

(四) 有利于实现赠与人的真实意愿,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除法律要求必须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才生效的以外,一般情况下以交付赠与物生效。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不论是婚生子女、养子女还是继子女,就其本意来说,绝大多数是将财物赠与子女本人而不是赠与子女的配偶,也并非赠与子女和配偶双方。对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夫妻之间对父母赠与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在离婚时对约定无法认定,法院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就违背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也损害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婚前财产做了约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既体现赠与人当初的真实意愿又保护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不断增多,如汽车、房屋、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来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不是会一成不变的。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遇拆迁等,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婚前的存款,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这也很难分清现金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呈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是有好处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 中国人民出版社

周冰等译《当代社会问题》第四版 华夏出版社 20xx年1月第二次印刷

《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xx年5月27日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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