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xx版)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公司员工出勤、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秩序与劳动纪律,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律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是指对员工的出勤、缺勤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包括员工上下班、出外勤、迟到或早退、旷工、休假等情况)。员工休假,是指员工依据本办法获得批准后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等各种假期(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依据本办法实施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出勤纪律以及日常考勤管理(包括每月的员工缺勤、休假情况的统计,安排调休等),对本部门员工轻微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给予口头警示,对本部门员工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月向行政部汇总报告本部门员工的出勤纪律情况。

行政部,依据本办法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与休假的事项归口管理,并有权力、有义务对公司各部门的日常出勤纪律管理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督促,对发现员工违反本办法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总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全体员工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出勤、考勤、请假与休假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据本办法执行最终审核程序。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    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星期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员工休息日。

(二)    公司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考勤管理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以及出外勤等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员工作息时间的管理和劳动纪律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      员工上下班考勤每天两次: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员工使用考勤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如遇员工请假,离开公司时也需刷卡。因员工请假、休假而导致的缺勤,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员工请(或替)人代刷卡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现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该行为年度内累计2次的,将同时给予书面警告;该行为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违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行政部每月根据考勤信息统计员工的出勤记录。员工若正常出勤但遗忘打卡的,在上班后由行政部进行复核,与部门负责人核实并确认时间;一次未打卡扣除当事人1/3天工资,二次未打卡扣除当事人2/3天工资,三次未打卡扣除当事人1天工资,以此类推。

第十条        员工因没有履行请假、休假等相关批准手续而导致的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不到岗时间内的应发工资:

第十一条    

(一) 凡超过(或提前)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即被认为是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扣取绩效工资2%,超过10-30分钟以内,扣取绩效工资4%,超过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者按事假(或旷工)半天处理,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违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以上,将给予书面警告。警告后,员工若在下月迟到、早退累计仍达3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违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若因员工迟到、早退而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如生产经营事故等)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因出外勤等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考勤的,事先(或正常上班的第一天)需填写《外勤单》,出差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如需代购车票的填写《出差员工车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行政部备案,作为正常出勤。

第十三条    员工因参加公司组织或审批同意的培训、会议视为正常出勤,事先(或正常上班的第一天)需填写《外勤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行政部备案,视为正常出勤。针对员工在培训期间的考勤视为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行政部于每月底进行考勤统计,每年底行政部统计出勤情况,作为员工工作纪律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因个人的特定需要而事先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与领导申请假期的行为。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六条    公司给予员工的法定假日如下:

(一)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 全民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的全民法定假日执行。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 事假:事假每次最长不超过2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二) 病假:2天(含)以上病假须持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否则以事假计,月累计不得超过5天,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凭医院病休证明,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特殊情况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婚假

(一) 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结婚且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方可享受婚假。

(二)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并依法履行结婚注册手续后提请休婚假的,给假3天;如属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给假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

(三) 员工的婚假需在办理结婚注册手续后一年内休完。

婚假期间遇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一并计入婚假期间。婚假属于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兄弟、姐妹丧亡给假1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丧假路途时间另计,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哺乳假:

(一)女性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正常分娩给假90天;若非顺产,增加产假15天;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胎,增加产假15天。

(二)产假以产前产后休假累计。

(三)妊娠3个月内流产,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四)员工配偶分娩,给护理假3天,配偶属晚育的,给护理假7天。休假期间遇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一并计入护理假期间。护理假属于带薪休假。

(五)未满周岁婴儿需哺乳的,可申请每日1小时的哺乳假。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    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参照杭州市工伤管理办法和员工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工伤假期。

(二)    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根据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社会义务、权利的,凭有效证明、通知,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同意后视为正常出勤。

第七章  假期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全月事假累计超过1天,对所超出的休假天数,公司按日计扣全天不到岗时间内的应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员工事假年累计7天(含)以上者,其年终绩效奖金按70%发放。

第二十五条 员工事假年累计15天(含)以上者,其年终绩效奖金按50%发放。

第二十六条   员工全月病假累计超过1天,所超出的休假天数,公司按日计扣不到岗时间内的50%应发工资,如员工处于法定医疗期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病假年累计10天(含)以上者,其年终绩效奖金按70%发放。

第二十八条 员工病假年累计20天(含)以上者,其年终绩效奖金按50%发放。

第二十九条 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没有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员工实施婚假、丧假的,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章  请假规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请假,但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不予准假,或酌情缩短假期,或要求改期请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行政部审查备案,到岗2个工作日内到行政部办理销假。

(二)员工请病假的,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后30分钟内通知部门负责人,并于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办正式的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2天(含)以上需附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三)续假的办理要求同上。

第九章  请假核准权限

第三十四条 员工请假:2天(含)以内的事假经部门负责人核准,报行政部核准备案;2天以上须报总经理核准;其他假期无论时间长短由部门负责人初审,行政部复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员工因特殊原因、特殊事项或特殊期限的请假事项,必须报总经理最终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职位以上(含部门负责人)的员工请假的,由总经理核准。

第十章  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是发现员工某个出勤日内无任何刷卡记录,如该员工不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其经批准缺勤或实际在岗或有不可抗力导致的,作为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办理请假、调休或外勤申请手续而擅自离岗者,一经发现,如该员工不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其经批准离岗或有不可抗力导致的,作为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若虚报不实理由、蒙蔽请假的,经查明属实,作为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员工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缺勤的,作为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员工若请假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批准而不到岗工作的,除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作为旷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员工每旷工1天,按日计扣对应的全天应发工资,并且计扣全月50%绩效工资。对于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6天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违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若因员工旷工而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如生产经营事故等)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起草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德创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年四月一日

 

第二篇:考勤休假管理制度20xx.7.11

冶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稳定、有序地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员工: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考勤管理是公司员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计发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都必须从严规范考勤管理,努力建设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团队。

第四条 公司执行八小时岗位工作责任制。考勤记录须按规定要求填写,不得伪造、涂改。目前实行上班点名、下班考勤制度,加快实行上班、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第五条 单位(部门)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第六条 单位(部门)无权自行办理员工放长假、外单位借用等手续。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专题会议批准后,凭批准文字材料到人力资源处与其办理相关的起止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手续,签订正式协议后,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第七条 员工休假,必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及证明,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八条 员工休假期满,须准时到岗上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上班的,必须在休假到期前,提前报告单位负责人请求续假,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给予明确答复。续假按事假处理。员工的续假请求,未得到批准的,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对未履行续假批准手续而超假者,考勤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未办理请假批准手续,应当到岗工作。擅自不到岗,又不能提供不可抗力因素证明的,考勤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员工都负有从严管理的义务,无权自行免除应当履行的对所属员工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员工的管理,采取自由主义,放任不管的,查证属实,公司将从重予以扣奖处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列为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工作时间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假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劳动法律、 1

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时间:

1、生产单位前方及生产辅助单位:二班或三班轮班的,每周累计工作40小时,超时工作的,安排补休。

2、计件工资制按计件工资管理办法执行;承包岗位的、生产任务流程承包的按签订的约定协议执行。

二、作息时间:

1、后方机关处(部)室

(1)、每日工作8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

(2)、10月1日~4月30日工作时间为:上午 8:00~12:00 下午 1:00~5:00。

5月1日~9月30日工作时间为: 上午 7:30~11:30 下午 1:30~5:30。

2、经营单位、生产单位后方: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作息时间。

3、年薪制人员不受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限制。

三、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四、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适逢星期六、星期天不补假)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35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享受下列假期,应办理休假申请、审批手续。具体假期类别为:病假、事假、工伤假、婚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因故必须请假的,应当提前办妥请假批准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如遇急病或急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应当于一日内委托他人或用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后补办假期申请、批准手续时,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病假。是指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期间,经医疗诊断,医院建议休息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治疗、休养康复的假期。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需要休息治疗的,凭就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方可作为休病假的考勤依据。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扣减,按公司《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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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领导批准员工一次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要求员工提供并附上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

(二)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三)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积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事假。是指员工因特殊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当事人书面申请,按事假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同意所给予的假期。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

(一)员工请事假需提前书面申请。按请假天数多少,逐级批示。请事假3天以下的,由工段长签字批准;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15天以上30天以下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二)不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的事假证明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缺勤应当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工伤假。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或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经医疗诊断,需要给予治疗和休养康复的假期。员工因工受伤休假,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书》,并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为考勤的依据。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原工资待遇照发。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婚假。是指员工结婚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有的假期。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后,需要使用婚假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作为休婚假的考勤依据。

(一)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婚假为3天。

(二)员工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依法登记结婚,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的3天婚假)。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三)婚假需提前一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3

第十八条 产假(含计划生育假)。是指女性员工在生育子女或实行计划生育措施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假期。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含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计划生育假期按照相关规定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与相应的休假天数。

(二)女性员工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应当凭医疗机构提供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措施的材料,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证明,以此作为休假的考勤依据。

第十九条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休产假结束后,因住所远离工作地点,无法按哺乳假的规定时间进行哺乳的,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休抚育假。抚育假一般为9个月,员工休抚育假,生活费按工资表应发栏工资的75%发给。

第二十条 护理假。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夫妻,女方生育后,男方因护理配偶而享有的假期。

(一)男性员工休护理假应当向单位提交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休假证明。

(二)护理假为15天,含护理期间的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丧假。是指员工的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逝世后,公司给员工处理丧事的假期。

(一)员工父母、配偶以及岳父母或公婆逝世后,由员工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4天。

(二)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逝世,由员工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丧假3天。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是指员工工作满一年以后,探望跨省(安徽滁州地区除外)居住的配偶或父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假期。

(一)员工是否具备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休假天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的规定办理(公司外派员工夫妇可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方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探亲假由员工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有序安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正式的探亲假证明,作为考勤的依据。

(三)探亲假包含休探亲假期间的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是指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按照国家政策和公司的规定享受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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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可休年休假5天;

(二)员工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可休年休假10天;

(三)员工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当年可休年休假15天;

(四)员工休年休假,由单位领导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有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应当按公司年休假文件规定办理休假批准手续,作为考勤的依据。

(五)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按职工年休假安排意见和协商意见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请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

(三)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请病假累计90天以上的;

(四)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请病假累计120天以上的。

(五)职工留职停薪的。

(六)外派脱产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规定

(1)上班推迟到岗30分钟以内为迟到;

(2)提前30分钟以内离岗为早退。

第二十五条 旷工规定:

(1)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

(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3)无故不到岗,或者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工。

(4)旷工缺勤当日,不计发工资。

(5)连续旷工10天或连续12月内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视其为自动离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处职责。

(一)每月对单位考勤表进行审查。核对人数,审核履行考勤假期手续齐全与否、规范与否。

(二)每月将审核查出的不足之处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提请改正。

(三)对考勤管理混乱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经济处罚。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劳动纪律检查,劳动纪律检查可以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五)推行打卡考勤等现代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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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单位(部门)职责。

(一)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员工上月的考勤表、各种假期证明、《考勤汇总月报表》交人力资源处审核,作为核发员工工资的依据。《考勤汇总月报表》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种假期证明须有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选择对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为人正直、敢于坚持原则的员工担任考勤工作。

(三)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对员工的出勤情况逐日进行考勤记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一视同仁。所有在册人员的出勤、缺勤情况,均应反映在考勤表中。不同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需分开考勤,不得混合在同一张考勤表中。

(四)考勤表是公司员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物证资料,任何单位都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考勤表和各种休假凭证,员工考勤表及休假凭证保存不得少于3年。考勤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考勤符号要正确,不得涂改,保持清洁与完整。考勤表由考勤员负责考勤,工段长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服从人力资源处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工作,每月组织考勤纪律检查不少于2次。对查出的违纪员工,按规定由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司劳动(工作)纪律,查出员工有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干私活、玩游戏和其他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每人次扣单位奖金50元至100元,并计入员工个人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500~1000元的扣奖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改制控股子公司依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派遣劳务工、返聘工管理按第二章和签订的《上岗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行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钢集团冶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单位考勤和劳动纪律检查情况月报表》 《南钢集团冶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考勤表》

二○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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