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股协议书

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系           品牌的合法拥有人,为了构建团队利益共同体,强化       品牌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各股东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       品牌的增效、股东增收,增强团队凝聚力,甲方决定增资扩股吸收股东入股      品牌。

第一条  持股方式

甲乙双方系平等合作关系,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采用下第     种方式取得股权。

1、出资购股:是指内部股东有偿取得本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

2、奖励股权:是指甲方对有突出贡献的意向股东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认可,甲方现有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即为甲方本项目总股份的100%),共分为 100  股,每股为  100元。

第三条 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1、出资购股部分:乙方自行出资共计人民币   100  元,计 1股,占甲方本项目总股份的1 %。此部分乙方出资购股的股份,将按实际持股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章程和本协议书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

2、出资方式,购股时由乙方一次性转入相应的购股金额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xxxx        

开户银行:     xxx    ,户名:           xxx     

3、奖励股权部分:甲方以激励方式一次性无偿奖励给乙方本项目股份共  1  股,占本项目总股份的1 %,该奖励股份部分只限于乙方按持故比例享受分红;

4、入股时间:出资购股部分自                  日起计算(生效);奖励股份部分自      年               日起计算(生效)。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占甲方本项目总股权的比例)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乙方按出资购股比例和甲方给予的奖励股权比例分享共同投资所获的利润。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所占的实际股份(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甲乙双方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各自所占股权(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

1、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以后本项目利润留存,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每月收入扣除税费、成本(材料、人工、制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

2、分红日期:每年      月底前。

3、分配方式:每年1次,拿上年度净利润的70%按乙方持有的出资比例与奖励股权进行分红;剩余30%作为本项目的发展基金,

第六条  奖励股权的收回

1、甲方根据    品牌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成绩,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收回奖励给乙方的奖励股权(此为乙方职务调整或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损害本项目利益的情况下,经甲方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被收回奖励股权的持股股东自甲方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该奖励股权部分的分红。

2、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之日时,应当无偿退回全部股权。

第七条 出资购股的退股

自本协议签订日起3年内,如双方解除劳务服务关旭,甲方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乙方不参与当年度分红

第八条 持股股东的永久持股权

1、乙方为甲方服务满3年以上的,乙方有权终身享有按其出资购股所持有甲方股份比例分红的权利,该权利不因双方劳务服务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未经乙方申请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收回或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

2、乙方的永久持股权为乙方出资购买的股权,不包括甲方奖励的股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    月核算后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布上月的经营成果,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

6、甲方保证本项目的财务核算遵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绝不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并向乙方公开核算结果。

7、自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盈利均与乙方无关。

8、乙方接受甲方转入的包扣但不限于投资(奖励股)款、股权分红等款项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9、本协议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协议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以该通讯地址向另一方发送或者投递的函件、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就视为对方知悉(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10、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包扣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及政府行为,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第十一条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签字):                     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入股协议书

公司入股协议书

四方共同要求,四方作为投资人共同投资港丽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云阳县共同投资举办港丽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丽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

1、

2、

3、

4、

第二章、港丽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港丽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建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港丽公司在中文名称为“港丽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2918号。

第四条、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丽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在责任以各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港丽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丽公司)垫付资金,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所获得股份款垫付。

第三章、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港丽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实收资本占总投资资本的100%。

实际出资人民币 238.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53 %。 实际出资人民币 67.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15 %。

实际出资人民币 9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20 %。

实际出资人民币 54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12 %。

第四章、港丽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议。

第七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和通公司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仪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议执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合同章程。

第五章、合同的修、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四方之间或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第九条、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四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云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七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一条、本合同投资各方各一份,共 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投资各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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