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协议(本协议适用于第三方以自己的房产抵押借款)

抵押借款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第三方以自己的房产抵押借款)

出借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以自己拥有的房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乙方借款抵押担保,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整;

2、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率:月息 %,双方约定利息 (A按月付清,B按季付清,C借款到期时本

息一并付清);

4、丙方以位于 的自有房产(产权证号: )作为乙方的借款抵押,于本合同签订后到 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以房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的借款本息、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法院执行、房产评估拍卖过户等费用。甲方于房产抵押手续办妥后七日内将借款全部付给乙方;

5、乙方保证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否则,甲方有权以处置丙方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本协议借款本息之日止;

7、本协议签订后抵押期满前,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毁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8、乙方及丙方发生下列有损偿还借款诚意和能力的行为和情况,视为借期届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借期届满时应收的全部利息:

(1)、变更实际住所或联系电话后未在三天内通知甲方;

(2)、抵押物毁损或未经甲方同意出租出售再抵押抵押物的:

(3)、乙方投资或经营的实体破产;

(4)、乙方因故丧失劳动能力,乙方因故被刑事拘留、逮捕,乙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继承人、监护人拒绝还款。

9、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借款,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能按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付清借款本息,除应按本协议规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外,还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丙方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抵偿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因乙方逾期归还本息、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法院诉讼执行、抵押物评估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本协议应向南通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生效,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开始执行。有关公证、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本协议系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甲方可根据民诉法第218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抵押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还款协议

债权人(甲方):

债务人(乙方):

担保人(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借期 年。利息按月息 %计算,为确保债务人按期还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还款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借款到期之日归还本金人民币 万元,利息按年(季、月)结算,于每年(季、月)初结清;

二、丙方为保证乙方归还本息,愿以自有的位于 的房产抵押为乙方但保,但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诉讼执行、律师代理、抵押物处置过户等费用;

三、乙方如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应还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诉讼执行、律师代理、抵押物处置过户等费用;

四、甲、乙、丙三方约定本还款协议经南通市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款、丙方不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可持经公证的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方愿意接受无底价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用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债权人:

债务人;

年 月 日

借条

今借到 同志人民币 元) 借期 个月,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月息 。

今借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月 日

 

第二篇: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编号:

抵押物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 每月,每月月末支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四倍利率。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金额和用款天数结算,利随本清。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 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坐落: ;

产权证号: ;

产权人: ;产权类别 ;

建筑面积: ; 结构: ;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经公证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第十二条: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时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四条: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持 份,公证处、房管部门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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