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咨询协议书

企业管理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洛阳盛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帮助 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聘请洛阳盛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特签订以下管理咨询协议:

一、咨询内容

1、企业发展规划。为企业提供政策、行业、市场、途径、配套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企业日常管理。听取企业管理困惑,解析企业管理现状,提出企业管理改进改革建议和方案;

3、企业信息化。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提供政策咨询,提出信息化推进整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及重点环节,帮助推荐优秀的信息化服务商。

4、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的构架提出具体的意见。

5、企业培训咨询。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特点,帮助制定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培训计划,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服务,或者推荐专业培训机构。

6、企业流程再造。全面解析企业生产管理流程,提出企业流程再造意见,提升企业精益华管理水平。

7、思想交流。根据企业家的需要,随时提供企业家思想交流服务,为企业家减压解惑。

8、其他企业需要的咨询服务。

二、责任义务

1、甲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乙方商业秘密,如果要使用顾问案例,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提供的政策咨询,乙方需要到有关权威部门进行确认,以有关权威部门的政策为准。

3、甲方推荐的服务机构,只是供乙方参考,甲方不参与具体的服务协议协商问题。

4、甲方提供的建议,仅作为乙方决策参考,甲方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甲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

6、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以便于甲方提出专业意见。

三、其他事宜

1、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企业管理咨询协议书

企业管理咨询协议书

甲方:

乙方:杭州天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管理咨询事宜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在下列第 项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

制订财务核算制度

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制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投资融资咨询

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

制订企业总务管理工作手册

代办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委托服务期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

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甲方的基本义务

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乙方的基本义务

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

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其他约定事项: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外运股份成本管理咨询协议书 信永方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7月 11 日 1 本协议为信永方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信永方略”)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外运”)就信永方略为中外运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就项目目标、项目范围和项目成果达成一致后形成的。相关的咨询服务将以本协议为基准。本协议旨在为协议双方确定一个合作框架,以指导双方竭诚尽力地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义务。第一条 项目目标和范围项目目标针对中外运成本管理的特点与预算管理的需求,与中外运相关人员共同组建成本管理项目组,完成如下工作: 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制定标准成本 统一明确各分子公司成本、费用的界定方法 合理设计间接成本、费用的分摊标准项目范围本次成本管理项目范围将涉及中外运有代表性的五大产品:国内货运、进口货运、出口货运、进口快件与出口快件。在项目进程中,我们将在公司下属35家分子公司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力求保证项目成果的全面性与代表性。委托事项的重大修改,可能会导致咨询费用发生变化。针对超出项目协议书界定范围的事项与服务,信永方略将按小时额外计算收费。如变更项目目标后,委托范围有重大缩小,经双方协商,咨询费可按双方约定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信永方略将按约定的项目范围和项目程序,投入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为中外运提供客观、公正及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按约定的时间向中外运提交项目成果。 2中外运将派管理人员与信永方略合伙人共同参与项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中外运相关人员将与信永方略咨询顾问组成项目小组共同开展工作。项目过程中,信用方略将尽量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中获取所需资料;中外运将按项目需要提供所需的人力、设备和适宜的办公环境,同时及时向项目组提供所需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项目过程中,信永方略及中外运管理人员应就项目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并提供必要的配合,以确保工作进程能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第三条 时间安排项目时间安排初步判断为11周(7月14日至9月30日)。视项目演进情况,经双方同意后可调整项目进度与时间安排。第四条 人员配置信永方略将视项目需要派不同级别的专业咨询顾问参加成本管理项目组: 责任合伙人 唐占库 支持合伙人 郑卫军 责任经理 吴艾今 管理咨询顾问 贾卉等2人 特别顾问 铁维铭2名管理咨询顾问将全程参加本项目,责任经理将参加项目准备会、部分现场调研、形成框架、项目汇报与报告复核的关键阶段,合伙人、责任经理与特别顾问也将视需要进行项目指导。此外,为提高项目效率并加强项目成果的可操作性,中外运也将派有经验的财务、审计与业务人员加入项目团队,共同完成项目成果。 3第五条 咨询费用与支付条款信永方略的计费方式是以人工小时乘以参与人员的级别费率来确定的。参与人员的级别代表其专业技能的程度 不同级别的费率也不同。鉴于我们期望与中外运进行长久、融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标准费用的基础上给予了相当比列的优惠,我们的最终报价为RMB 170000元。上述预算不包含项目人员为执行项目而产生的诸如交通、食宿等代垫费用,上述项目杂费我们将据实向中外运收取。按照信永方略的收费惯例,项目约定书签订时,信永方略将向中外运收取咨询费的50,余下的50咨询费及项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待提交最终项目成果时支付。 4第六条 保密在遵守向信永方略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的条件下,由信永方略准备的材料应成为客户方用于其组织内的所有财产。如果将该等材料全部或部分地用于客户方组织之外或本委托事项之外,须经信永方略批准。信永方略可将其为客户方生产的材料的副本作内部记录之用。信永方略拥有其雇员在为客户方提供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开发出的各项分析概念、方法、方式、策略或格式等的全部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事先同意,客户方或信永方略均不得使用对方的名称作促销和广告用途。由于信永方略工作的性质及其有时必须在相同行业中为不同客户工作,自客户方收到的或由客户方和信永方略共同开发的一切保密资料,应按信永方略现有的专业标准处理(非因被透露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使资料为公众所知的除外)。信永方略只可将客户方的资料用于信永方略所做或向客户方建议的工作,用于信永方略对工作进行内部监察和评估。如

果信永方略将客户方的资料用于内部的开发,信永方略将首先确定:资料不会识别客户方或其与竞争者有关的业务的专用特征,以及信永方略将资料作内部用途中不会造成泄密或在信永方略外部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到客户方。完成委托之后,客户方在委托期间提供给信永方略的全部资料应迅速归还客户方或在客户方指导下予以销毁。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防止泄露,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和/或散布与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有关的任何资料、文件和/或成果。应依法予以披露的资料或非因信永方略过失而为公众所知的资料不在此限。 5第七条 客户使用交付品项目成果仅限于中外运内部使用、复制、分发和修改。未经信永方略的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公开援引或提及交付品。信永方略保留对下述各项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一切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成果中体现的或信永方略就本协议开发或提供的一切方法、程序、技术、构思、概念、商业秘密和诀窍。第八条 接受中外运应接受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项目成果或应迅速将项目成果不符合协议要求的情况通知信永方略,信永方略将根据不符合协议要求的情况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不符合协议要求的情况。如果中外运在验收前使用项目成果,未将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迅速通知信永方略,或不合理地拖延验收测试,则项目成果应被视为已由客户接受。第九条 风险分配信永方略关于本协议的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信永方略所收取的费用,亦不包括任何特殊的、后果的、附带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损失或任何利润、存款或商业机会的损失)。第十条 协议终止本合同可通过下列方式随时予以终止:由客户提前三十天向信永方略发出书面通知;如属专业冲突,由信永方略提前十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本协议可在下述情况下由任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另一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且该不遵守情况在该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该不遵守情况的通知后持续达三十天之久。 6中外运应就所提供的一切有关服务和截至终止日止发生的费用支付信永方略,并应就与任何终止有关的一切合理费用补偿信永方略。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出解释。一经信永方略及中外运的代表签署,本协议即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分别适用于信永方略及中外运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并对他们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法争议应首先本着互敬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的有效性或相关条文引起或涉及的任何争议、分歧或权利要求,如果该等争议、分歧或权利要求在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书面通知,合理陈述该争议或分歧的详情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则须在该等争议、分歧或权利要求的作出书面通知的九十天内提交由双方确认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做出最后的裁决。信永方略及中外运应对仲裁和其过程保密,只可在需要时向专业顾问透露或在业务过程需要时予以透露。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其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的履约延迟或未履约负责。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所载地址递交,并应在收到时视为交付。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裁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或规定应视为被删除,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应仍然充分有效。本协议不得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或法定代表人,不得产生合伙或合营企业关系。双方是独立的订约人和自己利益的当事人。 7 本协议的有关保密条款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本协议取代以前的所有口头和书面通讯。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可被修改、修 订或变更,包括对有关服务的范围或性质或费用的变更。 信永方略与中外运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进行一般性的通讯联系。因任何一 方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性能、可靠性、可用性或安全性均无控制权,信永方 略对因其不能合理控制的任何理由使任何互联网电子邮件遗失、延误、被截 取、破坏或修改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伤害或不便不承担责任。 信永方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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