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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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一、 通用条款
二、专用条款
第四章 工程设计依据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 合理定价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 本招标工程项目合格的投标人是指:
4.4.1 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
4.4.2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施工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4.3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4.4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及身份证。
5. 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与招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并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 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设计依据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 合理定价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8.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组成。
9.2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2.1 商务性承诺书
9.2.2 法人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9.2.3 授权委托书
9.2.4 投标保证金凭证
9.2.5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五大员证书、建造师注册证及B证
9.2.6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9.2.7 项目部组成人员明细表
9.2.8 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
9.2.9 类似工程经历表
9.2.10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 投标文件的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 投标报价
11.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方式。
11.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为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的所有满足规范和图纸要求全部工作完成所需一切费用的总和。
1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1.4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施工管理费、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11.5 投标人可以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 投标货币
12.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xxx 。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在招标前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4.3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14.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无息退还。
14.6 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并在招标办备案后10日内无息退还。
14.7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7.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14.7.2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约;
14.7.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处罚规定的。
1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此项适用于商务部分)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5.2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15.3 商务部分正文资料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5.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6.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将商务标书按要求1正,4副装订成册,要求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整洁、装订整齐美观。
16.2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将商务标书用资料袋或牛皮纸包装后,用胶水密封。
17.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8.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并取消投标资格。
(五)开标
20.开标
20.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
20.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确定的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0.3 开标程序
20.3.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
20.3.2 投标人将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及B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五大员证、法定代表人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进账单)用资料袋装好,送现场监督和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有效性检查和评价。
20.3.3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4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20.4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
21.1.1 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1.1.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21.1.3 投标人未按要求派法人代表或被授权的代理人、建造师参加开标会议的;
21.1.4 投标人未按20.3.2款要求持证参加开标会议的;
21.1.5 被授权的代理人未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的;
21.1.6 参加开标会议的建造师未带身份证和资格证原件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21.1.7 建造师证注册工作单位与投标企业名称不符的;
21.1.8 建造师注册证与本人不符的;
21.1.9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废标规定的。
21.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2.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 开启投标文件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 开标之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是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3.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4. 投标文件评审(见附表13、附表14、附表15)
24.2 开标时,资格性检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24.2.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2.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4.2.3 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4.2.4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2.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不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4.2.6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包括拟任建造师)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投标人及其拟任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4.2.7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24.2.8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24.3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24.3.1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24.3.2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24.3.3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4.3.4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4.3.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4.3.6 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5.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5.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只对商务标)。
25.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全部投标;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5.4.商务标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开抽取程序。
25.5公开抽取程序。
25.5.1按照入围合格投标人数额,向抽签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
25.5.2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派一位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直到抽取完毕,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25.5.3另取一组相同码号和数量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签机内,由招标人派一位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3个号码;
25.5.4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的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25.5.5中标候选人依法进行公布。
25.6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公开抽取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7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定标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七)合同的授予
26. 合同授予标准
26.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本工程合格的中标人。
27.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7.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7.2投标人若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
27.2.1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27.2.2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27.2.3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28.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的 的罚款。
29.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施工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4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得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的,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0. 履约担保
30.1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1. 其它事项
31.1 投标人中标,在5天后到代理公司领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签发、 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如对评标、定标结果要求投诉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行投诉。在开标后5日内,以法人资格向招标人和佳木斯建设局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31.2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在7天内,与建设方签订好施工合同,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31.3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政府以及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施工企业自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
一、通用条款
略。[注:按建设部 建市(2002)25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第83页至第99页条款执行]
二、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清单报价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仅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定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采用现行有效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若不同标准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优先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标准和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己解决,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或制定,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此类标准和规范须经发包人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承包人提供或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也可直接提供此类标准和规范,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4套。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使用标准图的,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对施工图纸无特殊保密要求,但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用于本工程以外。竣工后除毁损及承包人按规定绘制竣工图及需要存档的外,所有剩余的施工图纸均应交还给发包人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因某一合同事件,需要顺延工期或增加工程价款;(2)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3)任何作为结算依据的工程量的审核 。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工程现场管理和协调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施工合同中明确 。
7.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岗位人员
姓名: 职务:建造师
姓名: 职务: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施工员
姓名: 职务: 质检员
姓名: 职务: 安全员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线路已接至施工现场,通讯线路如承包人需要的由承包人自费解决;施工中用水用电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已经开通,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包括与场地外公共道路连接的通道部份)由承包人在满足施工需要和文明标化要求的标准下自行修筑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畅通,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总报价内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提供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类证件,发包人应在某项工作需要此类证件前2天办理完毕。但需要承包人协助的,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办理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天内确定,并在开工前2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内进行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临时约定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在每个月的25日提供。除每月25日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6)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无特殊保护要求,但在整个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份或整体。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市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议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中标内7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 收到后的7天内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
1.额外或附加的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20 %以上(设计对施工图的明确、修改或澄清除外),并且影响施工进度的 。
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
3.不可抗力 。
4.非承包人的过失或造成的 。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中标价的0.5‰/天计取。延误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10%。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合同中明确或按有关规定 。
五、安全施工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方应遵守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固定单价价格是指招标人所做的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必须无保留的承诺招标人的清单综合单价。
23.2本合同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过程中,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清单价格±3%内(含±3%)不作调整,超过清单价格±3%的超出部分依据业主市场调查后签证调整;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出清单价格±5%内(含5%)不作调整,超出清单价格±5%的超出部分依据业主市场调查后签证调整。
除不可抗力外。其它所有风险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总价合同外的增减工程量计价方法:施工过程中若有设计变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通用条款31.1执行,下浮 %结算。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无 。
(3)采用成本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需赔偿发包人损失或需支付违约金的,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于支付以上费用时,发包人可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此类费用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约定形象进度完成后的3天内 。
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进度付款,具体支付方式详见施工合同。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⑴本工程所需材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⑵采购的材料到货后,要求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单,并经发包人指定的代表进行验收,按规定需送检测试的,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⑶有关材料品种、规格发包人认为须发包人认可的,采购前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双方共同采购。否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无权单独与设计部门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本工程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提供工程结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30日内提供审核意见并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两周内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图二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详见施工合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顺延工期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款不适用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本款不适用 。
35.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中标价的0.5‰/天计取。延误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如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的100%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建造师未能按要求到位,或者项目班子人员未能按投标文件配置到位到岗的,视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具体分配为建造师不到位,扣除履约保证金25%,项目班子不到位扣除履约保证金25%。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工程承包人事先未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7级以上的地震;8级以上大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40MM以上。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需要时由发包人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投保的等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按投标须知规定执行。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四份。
47.补充条款:暂无
第四章 工程设计依据
一、设计文件的要求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同标准之间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时,以要求高者为先。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施工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图 纸(图纸由招标人提供)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一、商务性承诺书(格式)
致: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理价及其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工程总价人民币 进行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承诺按此报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商务性承诺书及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作为投标担保。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投标人:
工程名称:
(二)项目部组成人员明细表
投标单位:
工程名称:
(三)拟投入技术装备表(格式)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工程名称:
(四)类似工程经历表(近二年内)(格式)
投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审查表 附表13
资格性检查表 附表14
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表 附表15
附件
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参考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合理定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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