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监 理 人: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A栋住宅楼等11项工程热力外线及热力站市政专业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HDWZ-CJ-20##-0071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监理人: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A栋住宅楼等11项工程热力外线及热力站市政专业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4号
;工程规模:南区热力站总供热面积为3.4744万㎡;北区热力站总供热面积为3.605万㎡;南区外线干管管径为DN125,管线长度为65米,直埋敷设;北区外线干管管径为DN125,管线长度为56.5米,直埋敷设。 117580平方米
总投资:预计人民币751800万元。其中:上水工程180万元;天然气管线及报警160万元;大市政雨水、污水、道路工程620万元;大市政中水工程70万元;小市政雨水、污水、中水、道路工程365万元;小区智能化系统105万元;通讯、有线电视等工程50万元;小区绿化、环卫设施、公共照明等250万元, 其它工程发生时确定。
合同金额暂定49.3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1)本合同标准条件;
(2)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3)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之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人执 肆 份,乙方监理人执 贰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28号
科实大厦C座04B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帐号: 帐号:11001045300056000986
邮编: 邮编:100085
电话: 电话:62985013
本合同签订于: 20## 年 10月 29日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悠乐汇C 座) 1108室 委托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樱花支行
帐号: 帐号:3001201020513-00
邮编: 邮编:100102
电话: 电话:87820037
本合同签订于: 2012 年05月31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0)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1)(11)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2)(12)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业主与承建商签定的承包工程协议、合同文件;2.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3.业主指定的施工范围、质量评定标准; 5.市人大、市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的法规、法令;6.业主与监理方签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7.往来文件及会议纪要。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三控、三管、一协调”为监理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即: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具体工作如下:1、对市政本工程热力站及外线安装的设备及管道各专业工程进行质量检查;2、对施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及验收;3、对站内自控、配电系统进行检查及验收4、对站内及外线的冲洗、打压进行检查及验收5、组织各方对热力站进行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工作;6、协调热力公司和施工单位在设备验收、试运行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74、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并制定环境及危险源控制措施;75、负责质保期内的监理工作及服务;86、向业主报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按业主要求及时报送工程月报。。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无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 无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一套,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开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孙巨秋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及办公桌椅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无
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在工程保修期内,协助委托人处理相关施工缺陷解决相关问题,监理处理过程,并就处理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依据北京市发改委(京发改[2007]759)号文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工程预计造价751800万元,根据内差法计算,监理服务费暂定为23.349.3万元,,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监理服务费为(小写)1980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浮动幅度为零。
支付方式:
1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的预付款;
2工程量完成一半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3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监理费用总额的30%;
4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时暂停止支付,等待工程审计结算;其余部分待全部监理工作完成、工程审计结算后经委托人确认1周内支付。
5监理费结算时按照最终审计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原浮动幅度值不再调整,即:
结算监理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1.0×1.0〕×(1+0%)
其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经最终审计结算后的建安工程费。
专业调整系数: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附加调整系数:1.0。
实际支付时应扣除已支付部分。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A栋住宅楼等11项工程市政专业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4号
建设单位(委托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监理单位(监理人):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委托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单位:(盖章) 监理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监督单位:(盖章) 监理人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依据
1、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本工程计费额为: 1830 万元,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所处计费数值区间为:
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为:Y=(Y2-Y1)*(X-X1)/(X2-X1)+ Y1
Y=(Y2-Y1)*(X-X1)/(X2-X1)+ Y1
=(78.1万元-30.1万元)*(18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0.1万元
=49.3万元
其中:X=本工程计费额(1800万元);X1=基价表中计费额低限(1000万元);X2=基价表中计费额高限(3000万元);Y=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Y1=基价表中收费基价低限(30.1万元);Y2=基价表中收费基价高限(78.1万元)。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49.3万元×1.0×1.0×1.0=49.3万元
其中,本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
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49.3万元×(1+0%)=49.3
其中,本工程浮动幅度=0%
浮动幅度=0%依据为京建法[2011]1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单位应在本工程中提供的主要技术服务内容如下:
1、运用监理人员现场巡视,关键工序的旁站,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试验和验收,以及程序控制,监理指令文件等多种手段,确保验收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充分发挥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社会效益。
2、运用动态控制的技术手段,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加以监督和管理,以促使施工工期符合要求。
3、监理将以不定期的检查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控制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负责收集审核竣工资料,合格后报业主归档。
二、监理费的支付方法: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单位监理费的5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单位监理费的50%。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委托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编制及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主要…
20xx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真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某施工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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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目标的…
附件编号上海市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制定1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
合肥学院机械系团总支学生会活动总结的格式内容要求:(1)标题。合肥学院教育系学生会××活动总结(2)前言。即写在前面的话,工作总结…
阿克苏市公安局晶水路派出所20xx年“五好党支部”年工作总结20xx年我所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等邓…
20xx-20xx学年度第一学期六(3)班语文教学总结白水小学杨淑萍本学期我担六(3)班的语文教学。由于我第一次担任六年级语文的教…
区政府办秘书科工作总结20xx年,秘书科工作在办公室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其它科室同志们的支持配合下,严格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率、…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会议开始前我先宣布几条纪律,希望大家认真听会,会议期间,请不要说话,不要交头接耳,不要走动,不要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