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租合同合同

租 约

出租方: 地址:

银行开户名:

银行名称:

帐号:

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

Email地址:

鉴于,本协议双方于 XXXXX已签署了关于乙方承租 XXXXXXXXXXXXXXX 及租期自 XXXX起至XXXX止的《租赁合同》;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继续将xxxxxxxxxxxxxxxxx 及其设备在良好状态下租给乙方。

二、租期:

2.1 甲、乙双方同意,将《租赁合同》规定的租期顺延至月.

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及全部家俱、电器(包括附件二所例所有家具、设备),乙方亦应如期

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享有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本租约期满前一个月和甲方达成租约协议,租金双方另行协商。

三、租金:

3.1 租金每月为人民币XXXXXXXXXXXXXX。包括家具、电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3.2 租金每 拾贰 个月支付一次,如乙方因其本身过失逾期十日未付, 须按日加付其月租金0.5%的滞纳金,租金

逾期支付超过十五天,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仍未及时支付租金和相应的滞纳金的,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事先支付的押金,收回该物业。

3.3 本租约签订后的首期租金, 乙方应于20xx年11月1日前支付十二个月租金给甲方。

如未能于上述时间履行付款,双方同意取消合同并且同意以壹个月之押金作为对甲方之补偿。

四、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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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乙方已经支付保证金为人民币

4.2 乙方如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而中止租约(战争、地震除外),押金不予退还。

4.3 乙方如违反租约规定,致使甲方未能如期收取租金或因而发生其他费用开支的,甲方有权据此以押金抵付

应付租金或因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4 发生4.3条款情况,且押金不足抵付时,乙方必须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应付款项。

五、其它费用:

5.1 乙方所用电话按电讯局标准收费,每月根据实际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

5.2 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实际使用而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能源杂费,并按单如期缴纳。

六、甲方的责任:

6.1 本租约签订后,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有权拒绝。

6.2 督促管理公司提供充分的保安, 消防工作及安静清洁的居住环境。

6.3 甲方应督促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足够的服务, 如冷水, 热水, 电的供应及各种设备的正常工作。

6.4 甲方应负责租赁期内房屋及其设备的正常维修,并承担维修房屋及设备的正常磨损而产生的费用。

6.6 租赁期间, 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将出租房屋产权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产权转让后该第

三方即取代甲方,并享有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及承担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而同时押金、租金一并转让该第三方。甲方承诺并保证该第三方不在租赁期内收回该出租房屋,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七、乙方责任:

7.1 乙方应按本租约第三、五条约定,按期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出现迟延支付的情形,则甲方有权以乙方

已付押金抵付;若其已付押金不足以抵付,则甲方有权按4.4条的约定要求乙方限期补足;若超过限定期限15天,乙方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分租或转租给第三方及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共用该房屋;若出现

违反上述情形,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并没收押金。

7.3 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乙方应负责回复原状或负责赔偿。

7.4 除房内已有的装饰和设施之外,乙方如要增加设备或其他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租赁期满,乙方向甲方交

还房产时,必须恢复其原状(正常磨损除外),且承担相应的费用。

7.5 由于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系的官员、上司、雇员、客人、来访者、雇佣工人、代理、执照持有者或被邀请人

等(统称与乙方相关的人)的粗心及疏忽造成房屋的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在事先通知后进入房屋,对房屋的损失或损害进行弥补及修复,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维修与赔偿金额参照上述7.4处理。

7.6 在甲方预先通知乙方后,乙方需配合应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在有理由的情况下进入及巡视房屋,进行必要

的维修或修复工作;此外,在甲方预先通知乙方后,乙方需配合甲方或其代理人于每半年检视本合同之租屋使用情况。

7.7 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不得擅自设立、安装或移动设施及设备,不能擅自设立隔断,不得擅自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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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的结构改动或增加。如有违反,维修与赔偿金额参照上述7.4处理。

7.8

7.9 房屋除供乙方居住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房屋不可作办公或协议未曾说明之用。

八、房屋不能居住时其他事件

房屋由于火灾、地震,战争或其它甲方不可抗拒因素, 而不是因为乙方直接或间接的疏忽及故意行为造成房屋

毁坏而不能被正常使用及居住时,乙方从该日起停止支付租金,直至房屋可再被使用及居住时为止,甲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及经济、实际意义等原因,没有义务必须修缮复原房屋。若此情况发生,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作出上述通知的十天之内将押金及预付租金全部退还乙方。

九、适用法及争议的解决:

本租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如发生与本租约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该委员会在仲裁申请提出时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其它:

10.1 本租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租约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各执一份,

10.2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洽谈解决。

本租约于20xx年10月 日在.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租赁房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细则、规章及法令的规定, 并严格禁止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犯法律及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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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市房屋续租合同

上海市房屋续租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屠昌忠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99弄6号2702室(仁恒滨江花园三期6号2702室)。该房屋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223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类型为公寓。

1)【出租】房地产产权编号: 。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分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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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交付时间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出租】房屋租赁期自20xx年09月18日起至20xx年09月17日止;在租期期间,甲、乙任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均视为违约。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自行添置的家具家电需在租赁期满后叁日内搬走,否则视为放弃。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在租赁期满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27,300元(大写:贰万柒千叁百元整)

4-2 乙方应于每月18日钱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

开户行:浦发银行奉贤支行 开户名:屠昌忠 银行帐号:6225 2101 0511 0796

五、其他费用

5-1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天然气、通讯费用由乙 2

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由甲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的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或从最后一期的房租中抵扣。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叁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一)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所有权为乙方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满后的 当 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4元/平方米(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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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8-2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倍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贰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拾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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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叁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乙方可代为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叁拾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字后生效。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 5

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浦东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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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7

上海市房屋续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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