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作协议》

终止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执行双方合作,甲方接收并管理,投资比例及收益由甲方按50%支付,故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及设备名称

XX年XXX月双方协商各投资50%,以按揭形式购买或收购XXX,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乙方愿退出,由甲方接收并管理,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投资收益价款金额及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该协议后,支付乙方投资及收益分配价款人民币XXX具体负责通过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以银行转帐票据为准。

三、产权归属与管理

XXXXX从该协议签订付款到位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任何关系,管理、使用、租赁、安全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四、债权与债务

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无任何债权与债务关系,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责任明确。

五、违约责任

双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如有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投资及收益款50%赔偿另一方人民币XXXX万元整。

六、其它事项

1、凡乙方以XXXX与租赁方所签订的合同(即XXX租赁合同同时终止),并由XXXX负责管理,其债权、债务、安全责任及管理,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2、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借用XXX均以借据为准)待XXX租赁期满后,按照甲方指定地归还。

3、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和名誉。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嵇佳平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合同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1、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2、合同终止的条件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被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合同中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随合同终止而同时消灭,如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保证、抵押权或者质权,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因此而消灭。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终止的几种重要情形

1、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二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形式:法定抵消、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互负的债务的种类相同;

(3)互负债务必须为到期债务;

(4)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消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相互负有的债务进行抵消而使合同终止。由于约定抵消是通过合同方式实现的,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约定抵消的条件为:

(1)双方相互负有债务;

(2)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抵消达成协议;

(3)不得有禁止抵消的规定。

3、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

提存人应当首先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提存机关收到申请后,要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存机关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管。标的物提存后,除了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在提存期间发生的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19xx年新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的确立,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它使得我国合同责任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发生在预先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商定的,当然完全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利益。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比较,应该更严格。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分担损失,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纪律,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确实比过错责任原则能起更大的作用。

(三)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中,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坚持严格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

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

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形。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三、违约责任形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一)实际履行

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合同法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

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对于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的问题?

定金的适用不是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前提,及无论一方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都会导致定金责任。因此,承担定金责任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可以并用,但以不超过合同标的物价款的总额为限。

五、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还规定了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即不可抗力。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

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输70台精密仪器给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全部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剩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司机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30台精密仪器全部报废。因此,8月31日前甲公司不能按时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公司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分)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交货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设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公司不能按时交货的原因是甲公司所在地发生了地震,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虽未签字盖章,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可推定合同成立。

(2)甲公司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第三人行为致使违约,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有权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对方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

(5)甲公司对违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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