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作协议

海运业务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峰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海运进、出口代理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代理范围:

1、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

2、国内内陆物流

3、其他相关外贸和物流业务

二、   甲方责任范围

1、甲方应认真填写〈海运进/出口委托书〉,内容应包括所委托进、出口货物之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唛头、目的港、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业务章”(出口业务盖“订舱章”也可),甲方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甲方要根据法律法规、行业习惯及不同的贸易性质,遵照海运

进/出口业务相应流程及时提供规定的单证和文件,包括正本提单(进口业务)、发票、装箱单、合同复印件、正本报关委托书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单证、文件和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保证所提供资料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3、甲方所委托的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经妥善包装并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公路、水路运输、海洋运输,包装上面必须有持久清晰的唛头、重量、体积及重心、警示等标志。

4、甲方委托之货物,如是贵重物品(单件货值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或单票货值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的)、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冷藏品、危险品、活动植物、超大超重货物、倾斜角度受限制的货物等特殊物品,甲方必须在托运时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乙方书面注明根据货物特性所需的特殊处理、防护、施救等措施,没有注明或标注不清的,乙方将按照通常的操作习惯作业。

5、甲方委托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人员电话确认,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若情势已发展至无法更改,或违反船公司、海关等规定,后果由甲方自负,乙方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

6、乙方代理海运出口订舱业务的,甲方应在乙方接受订舱截单日前将委托书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甲方出运货物单证如有内容更改或因故退关,甲方应以书面更正单、退关单于船开前送达乙方,乙方将积极协助办理,但相关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   乙方责任范围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信息,配载及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仅

作为双方办理海运业务的参考,不构成承运人或乙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或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

2、乙方代理海运出口订舱业务的,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订舱手续,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除非能证明乙方在订舱时有过错,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的,乙方应及时代甲方向海关及商检部门申报进口清关、商检文件,海关或商检部门延迟放行,或者是货物在海关查验或商检等部门检验时发生货损货差的,乙方应从维护甲方利益的角度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但乙方不对海关及商检部门的行为后果负责。

4、乙方可以代理人身份也可以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当乙方仅办理订舱配载,未出具乙方提单时,乙方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后果负责,但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索赔。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内陆运输的,甲方应投保内陆段的货运险,发生货损货差或延迟时,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5、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延迟或甲方的损失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的原因或海关、商检部门、船公司等实际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   结算条款

1、    税款由甲方及时提前预付给乙方,否则因此造成清关延迟

的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    其他费用可选择以下方式支付:(选择(1),月结方式)

(1)付款买单

(2)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超过部分付款买单或先行给付。

(3)甲方预付           ,余款             时清结。

(4)       时即时结清。

3、如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应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任意单证或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向乙方直接付款,但是当该第三方拒不付款时,甲方仍有向乙方付款的义务,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偿还。

五、   特别约定 

1、甲方对乙方的索赔,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当日

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已完好履约。

2、货物出口运输过程中,甲方提出退运或转运的,甲方应向乙方出

示未经背书转让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乙方有权继续按原方案安排运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目的港收货人拒不收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尽快作出书面指示,否则乙方将作弃货处理,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应对本款所列情况的风险、后果和费用负责。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日任何一方未获对方解约通知,则协议期顺延。

七、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上海峰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20##-7-18                            

 

第二篇:合作协议——物流公司与公司

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分公司

小件快运合作协议书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甲方:     广运集团物流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蜀门南路54号     地址:

电话:     (0839)2891065            电话:

邮编:          628000                邮编:

为适应市场发展,满足社会需求,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开发客运资源和利用客运网络优势,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乙方关系

1、甲方乙方互为合作关系,甲方作为托运人,乙方为承运人,应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广运物流小件快运业务。

2、甲方还兼有集团公司物流主管部门的责任,起到了对广运物流全局范围内的监督、协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 货物名称、数量

托运货物主要以小件物品为主,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将在每批货物发货前以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的形式予以详细填写。

第三条、 经营原则

1、小件快运实行一次托运、全程负责,配载总量不得超过客车行李舱的核定重量;

2、严禁危险品、违禁品、易损、易破、易污染、易腐烂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的托运;不受理贵重物品、现金、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物品。

第四条、 包装要求

甲方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封闭严密,不渗漏

第五条、 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为客运班车运输的方式

第六条、 服务费结算

1、小件快运托运时由甲方提供“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到达站凭收件人提货签字后的“托运详情单交付联”与甲方结算。

2、结算比例:小件快运托运收费(甲方扣除装车费、承运费、保险、保价费专款专用外),按照甲方30%、乙方55%、到达站15%的比例结算。

3、小件快运服务费按月结清。在次月的3日前将“托运详情单结算联” 送交甲方,甲方在接到“托运详情单结算联”后的3天内将运费通过银行划转或其他方式交付乙方。

4、中转运输费、终点站服务费结算方法有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有小件快运的受理、仓储保管、装车以及落实与承运方安全运输等事宜,并对以上各操作环节作具体落实之义务。

2、甲方有义务在小件快运受理处设立公告栏,公开告示有关客运快件的托运范围、价格、要求、须知以及客运班次时刻表等事项。

3、甲方有义务对托运的快件物品属性、质量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求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便于装卸,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4、甲方在客运快件装车完毕后,应将“小件快运货运单(存根联)”交承运人签字确认,余下三联交承运人随车同行,并及时将发运班次、车号、抵达时间等信息通知托运人,以方便托运人与收件人之间的联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后须按广运物流托运详情单清点货物,并按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对托运的货物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污染、无人为的变质;

2、承运司机在运输途中遇到特殊情况,如堵车、修路、下(雪、雾、雨),因高速封路或车出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同甲方联系以采取相关措施;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承担所托运货物的损失;

3、送抵到达站后应立即与到达站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以备结算;

4、不应出现拒载甲方货物和送抵到达站不办理交付手续并返回的情况;

5、将当月营业情况以报表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物流分公司,以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和生产经营部,用以商务局统计备案。

第九条、 货物承运日期及运到期限

甲方的运输计划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将货上车,并于当日将货物运出,不得滞留,中途不得或以其它方式运输,按双方商定的到货日期到达。

第十条、 到达站、接货方式及验收方式

货物运抵到达站,由到达站工作人员按广元物流托运详情单进行清点验收,如货物无损失、无短少、无污染、无损坏,到达站工作人员即可在托运详情单上签字,双方须做好票据存根工作,以备结算。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未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备案;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自                日至                 日止,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继续顺延。如一方提出中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并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后,协议方可解除。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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