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

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合同价格形式。过去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在专用条款中又约定按照定额结算,发生扯皮,这种情况很多。

关于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单价合同的意思是单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价款。因此,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合同调整价款。

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是,承包人承担了单价的风险,发包人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总价合同正好相反,适用于工艺相对复杂,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宜采用采用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常见的纠纷,一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约定不清。比如,钢结构工程,当事人约定按照钢材的吨数确定单价,但是,钢材以外的材料价钱是否涵括在单价之中,没有约定。二是因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承包人报价偏差引起的纠纷。此种情况,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应当调整合同价格。

关于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总价合同合同的意思是合同总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结算价=合同总价+合同调整价款。

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是,承包人即承担了合同内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业主容易控制工程造价,承包人风险较大。

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批准,能够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总价合同常见的纠纷,一是总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不清。当事人就总价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没有约定清楚。此种情况属于名为总价合同,实为总价合同的工作内容不清,如果当事人事后不能对合同内工程范围达成一致,则无法按照总价合同进行结算,而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约定不清处理,按照定额据实结算。二是投标报价的时候,图纸设计的深度不够,承包人只能按照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扩初图进行投标报价。此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此种情况,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扩初图与施工图之间工程量的差额应当按照设计变更处理。

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包括成本加酬金和按照定额计价的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承包人无需考虑成本支出,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

按照定额计价的施工合同,我们常见的纠纷是承包人让利的约定。所谓定额下浮让利,特指利润和管理费的下浮。但是,我们经常见到当事人约定“按照施工合同总价下浮百分之十让利”的约定。

工程直接费基于其所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不允许进行下浮让利,否则,就会出现工程价款不足以摊销成本的的现象。如果还要不亏本,只能是偷工减料,造成不合格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竞标。

 

第二篇:关于组织学习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组织学习2013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公司各部:

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提高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细则。学习形式为在员工自学的基础上,外请专业人士答疑解惑,现场集中教学,最终进行学习效果考核。具体安排如下:

1、通知发布后十日内(10月29日至11月7日)各相关工作人员须认真自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各项细则。(合同范本(电子版)由综管部发送至员工个人outlook邮箱内,请注意查收)

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工程技术部全体人员;征地部涉及项目技术人员、签订和保管合同人员;财务部全体人员;综管部涉及签订、保管合同人员。

2、学习过程中要结合各自岗位实际,提出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公司将统一安排时间培训、讨论。

3、统一培训及讨论结束后,公司将进行培训效果考核。

培训及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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