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协议书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三方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

(二)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

(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四)乙方自有财产的保险;

(五)其它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事项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二)甲方应按定损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取得客户认可;

(三)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维修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价格的异议;

(四)甲方应为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定损项目和金额承修甲方承保的出险车辆,修理费用最终由甲方按甲方通用标准或与乙方事先的协议标准确定;

(三)乙方应该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进行更换,也不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坏项目向甲方要求定损;

(四)乙方对维修项目和价格有异议的,可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乙方在事先没有约定时,不得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或修复后再向甲方提出维修异议;

1

(五)修理质量保证承诺:

1、保证修理车辆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2、车辆修复后最低三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六)配件质量保证承诺:

1、不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

2、更换、修复配件三个月以上的质量保证期。

(七)公开性承诺:

1、向车主、保险公司公开维修项目清单;

2、车辆修理完毕,出厂前要求完整填写维修记录,并向车主解释出厂标准;

3、工时定额、工时费。

(八)乙方接受《损失确认书》中所确认的维修项目、方式和金额后,当修理过程中发现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但在《损失确认书》中未列明的损失项目时,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所有因修理项目及其金额变更,扩大的金额部分,甲方不予承担。

(九)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关车辆的工时率、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乙方承诺承修甲方的事故车辆应优先维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一)保险车辆进厂修理期间,保证送修车辆不再遭受损坏或损失扩大,不使用客户送修车辆。在经营过程中,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做任何有损于甲方和事故车车主的事情。 (十二)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甲方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直接同乙方就保户应付的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进行结算。

(十三)应客户要求,在取得甲方合法授权的条件下,可以代为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十四)应协助甲方做好保险条款及保险服务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其它服务

(一)乙方对甲方所承保的车辆提供 优惠的维修保养服务;

(二)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甲方所承保的车辆提供其它特色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请乙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A.提供洗车服务(□免费提供 次 给予 折扣优惠)

□B.代办车辆年审(□免验车费用 □免代办手续费)

□C.提供车辆性能检测和安全检查(□免费 □给予 折扣优惠)

□D.提供购车顾问服务(□免费 □收取 元费用)

□E.其它特色服务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

(三)甲、乙双方有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证实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二)因事故车辆修理质量问题,经质检部门鉴定为不合格,造成返修或到其它汽车修理厂重新修理的情况,乙方承担返修或到其它修理厂的修理费用。若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仲裁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三)任何一方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时一致同意采取下列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分支机构均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二)甲、乙双方均应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三)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应维护对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避免任何有损于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第二篇: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甲方: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促进甲、

乙双方的共同发展,从而全面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现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1、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荐客户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客户出险后积极引导和推荐客户至甲方售后服务站维修,并在流程和环节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2、甲方和乙方应本着互利互惠合作精神,在尽可能的场合及宣传上争取为对方扩大品牌知名度。甲乙双方均应派出专门客服经理专线联系,保持随时沟通,积极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合作顺利。

3、双方将以附件形式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客户需求共同推出客服增值方案,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付诸实施。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将在承保和理赔流程中为甲方做好品牌推广与客户推荐工作,以确保甲方承修车辆入厂维修量的增加。

2、乙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甲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3、乙方将与甲方充分配合,按附件确定的标准及时合理地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指定专人做好维护工作,及时反馈工作意见。双方在价格如存在异议,及时上报双方领导协调处理。

4、乙方承诺在保监会规定的费率范围内,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提供应享有的费率优惠。

5、乙方应为甲方的员工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对甲方在具体保险业务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双方一致同意每月召开一次沟通协调会,对达成的共识作为本协议附件执行。

6、乙方承保车辆发生机械事故,或其它紧急事故时,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承保车辆提供二十四小时市区内负责救援服务。

甲方施救电话为: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乙方提供技术和数据方面的支持,乙方承保的保险事故车辆由甲方承修时,定损以双方协定的工时费价格标准内协商定损,对原定工时价格中未详细规定的项目,甲方在工时方面应比于同款车型在同类维修厂家维修的价格优惠。

当有关维修车辆工时标准及配件价格发生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付诸实施。

8、甲方在配合乙方确定损失项目时,应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安全要求,应建议客户修复并配合乙方做好客户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9、甲方不得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及损坏项目受被保险人委托向乙方索赔,并配合乙方就此类案件做好客户的宣传与劝导工作。同时积极向客户强调第一现场报案的重要性。

10、甲方对事故车辆维修价格有异议,可在维修前向乙方提出,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在乙方查勘定损前,甲方应保持事故车辆出险原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拆解车辆和擅自开始修理工作,否则乙方有权利按条款规定予以拒赔或重新核定损失。

11.甲方在企业内做好对乙方的宣传推动作用,利用企业的优良资源及企业效应,给予乙方业务的推动。

三、理赔服务

1、乙方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提供24小时365天全国统一报案热线。

2、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出险后,报乙方95519服务热线后,乙方查勘人员接到95519调度后,市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

3、鉴于乙方对甲方资信状况给予充分信任,乙方特别设立绿色通道,以便更快捷方便地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1)24小时接报案理赔服务

全天侯24小时提供受理报案理赔服务,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无论何时何地出险,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只须第一时间拨打乙方报案专线95519及时报案,乙方的查勘人员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查勘。

2)一条龙理赔服务

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将享受乙方“VIP客户”服务,如果被保险车辆出险,乙方将派具有丰富的事故处理经验的“客服经理”提供赔案全程跟踪服务。

3)免现场服务

结合市场同业与车行业务合作的做法,乙方对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仅限于非营运车)提供单方事故3000元以内赔案免现场的理赔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a) 必须是单方事故且不含人伤案件;

b) 估损金额必须在一次性定损3000元以下案件;

c) 在保单有效期内每车限出险二次以下含二次;

d) 未提供现场,则由乙方定损为主;

e) 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因未提供现场而致使扩大损失,超3000元以上部分,乙方将不予以承担责任;

f) 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身若存在与当期事故无直接关系的痕迹如旧痕迹等,乙方将不予以承担赔付责任。

在推出此项理赔措施的同时,甲乙双方将采取以下互相监管措施:

a) 对出险超过二次的客户即免去3000元以下免现场处理的优惠;

b) 合理整合客户资源,与甲方积极配合同时建立客户资料数据库,以提高客户的满意率; c) 对甲方维修工时按照正常标准,对福特车配件价格壹万以下的统一以92%折定价,壹万以上的以9%折定价,单配件五千以上的和事故在十万元以上的车子以协商为主,尽可能的相互配合。对其他车型的定价以正厂配件的价格来进行定损。

d) 乙方承诺在允许得情况下,尽力建议客户把中.高档的事故车介绍到甲方进行拆装维修,并配合好各车型的定损及事后一系列的理赔工作。

e) 在合约期内,乙方答应甲方提供事故车辆定点拆检的良好合作单位

f)

4、赔款时效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且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赔案理赔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乙方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 :结 案 时 限 : 3个工作日。

2.¥5000元 ~ ¥50000元(含¥30000元) 结 案 时 限:5个工作日

3.¥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 结 案 时 限:10个工作日

4. ¥100000元以上 结 案 时 限:15个工作日

5、推荐客户维修服务

一旦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将推荐客户至甲方的售后服务站进行维修,但不能强行干预客户只能到甲方的售后服务站进行维修,修理厂家的选择最终以客户的意愿为准。

6、为加强甲、乙双方理赔合作,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的查勘人员在接到派工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将客户的出险信息通知甲方的理赔专员,双方共同做好客户的售后理赔服务。

7、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充分尊重被保险人意愿情况下,可代理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但乙方所确认的不良客户不享受委托索赔服务。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等,保有此项权利的最终取消权。

四、费用结算

甲方为乙方代理车辆保险业务,保费采取每月一结方式,由甲方每月底25日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月保费,或由甲方直接存入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款到后乙方将按照约定的时间结清代理手续费(需书面交接手续)。

五、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该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时,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双方方能变更或终止,否则协议依然有效。

3、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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