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代缴协议书

社会保险代缴协议书

甲方(代缴社保单位):

乙方(个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甲、乙两方明确:甲、乙之间无劳动关系,现因乙方个人原因希望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简称“社会保险”)等关系挂靠在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一、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连云港市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期月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二、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所代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以第一条为准)。

三、乙方支付方式:按照连云港社会保险当期缴费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3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若在缴费周期之内,连云港最低缴费基数有所变动,双方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本协议从 年 月开始至 年 月结束,协议期满,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续约。

四、乙方可凭身份证到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信息。

五、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会保险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六、乙方声明: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等费用。如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等意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法律责任。

七、乙方书写的承诺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二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附件3: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社会保障号:

经__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存放在__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乙方同意按规定标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按月自_年_月起给予乙方共_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五、乙方自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每年4月5日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通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六、乙方在享受甲方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甲方有

权对乙方经营进行检查,发现乙方有歇业、停业或转租他人经营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甲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足额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乙方有权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诉,并要求予以补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解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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