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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孙自通律师,电话号码:139xxxxxxxx;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6楼。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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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下列第 种(可多选)清单所列的动产或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A、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B、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C、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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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质押财产或权利□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质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臵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及实现质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

第四条 甲方应当确保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五条 质押动产、权利凭证的移交与登记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1.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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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甲方应

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

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

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

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登记、保管、运

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

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

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

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八条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自

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的足额财产保险,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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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 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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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转为保证金担保或将相关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含宣告提前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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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乙方有权将该未清偿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并实现质权,提前清偿债务。

(1)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4)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5)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6)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第六条、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8)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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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风险。

出现上述各项情况时,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七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出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保管、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九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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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若有)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二十五条 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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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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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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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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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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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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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下列第 种所列财产或权利提供质押:

1、 以其 年 月 日的全部应收帐款及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2、 以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全部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3、 以下列清单内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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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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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授信合同范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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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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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甲方):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贷款人(乙方):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综 合

授 信

邮 邮 1

合同编号:

合 同

编: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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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授信额度及类别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甲方提供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整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期间

2.1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即授信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2.2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3.2 甲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债务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3.3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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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3.4 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3.5 对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并且乙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

4.1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

4.1.1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4.1.2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4.1.3 甲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1.4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乙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4.1.5 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4.2 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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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4.2.1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2.2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用等);

4.2.3 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4.3.4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 公司将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下简称“担保合同”)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七条 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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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八条 附则

8.1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8.2 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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