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乙方): 20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甲方借款本息共计 元,为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担保债权:借款本息共计(大写) 。
第二条 抵押物的品名状况: 。
第三条 抵押期限:担保主债权全部实现。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债权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甲方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且抵押物不存在权利瑕疵。
2、抵押期间,甲方不将抵押物赠与、转让、出售等或作其它处置。
3、抵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非保险事故造成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甲方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告乙方损失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替代担保。
4、目前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事件。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逾期支付借款 天以上乙方有权依法折价、变卖、拍卖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借款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担保债权20%的违约金。
2、 由于甲方或其他当事人(如抵押物其他利益相关人、抵押物其他权利人等)的原因,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由甲方承担障碍消除前担保债权按每日 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诉讼管辖约定:不动产抵押为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动产抵押随主合同的约定。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抵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1、
2、
3、
为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经抵押权人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抵押人担保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代理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自愿以编号为 的抵押物物品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力、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合孳息。
第五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要求在他项权利证书中著名抵押权人为第一押权人,并将抵押权物的他项权力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力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
(一)对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人保管。
(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消或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三)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应有限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在抵押权人处专户存储。
第七条 抵押物占管
(一)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
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转让、变卖、租借、重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停止制支付债务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的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在抵押权人处专户存储。
(三)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在抵押权人处专户存储
(四)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拒绝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提前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出租等情况的。
2、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拖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担保的主合同。
(二)发生以下事项时,抵押人应与事项发生侯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
2、抵押人被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解散、被撤消、被宣告财务状况恶化及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3、抵押人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持有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住所: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盖章): 住所: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抵押权人(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住所: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住所: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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