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范本-快递运输合同

快递运输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目录

一、 词语释义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价格

五、 对货件的查验权

六、 违约及赔偿损失

七、 有效期

八、 通知与送达

九、 争议的解决与司法管辖

十、 其它约定 十一、 附件

鉴于乙方可以凭借××物流速递网络能够为甲方提供货件的快递服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承运人并支付相应费用,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词语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含义:

1.1 物流速递网络是指:由北京××快递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特许加盟的、合作的等所有相关机构组成的全国和国际速递网络。

1.2 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指:门到门的取件及派送服务,免费的货件跟踪查询服务,有偿的标准包装服务(国际货件提供免费标准包装服务(木质包装除外))等。

1.3 投递的标的物是指:甲方指定给乙方并由乙方快递人员投递到甲方指定地点的物品,其物品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完整包装称为壹件,并以此为快递费用计量单位。

1.4 甲方的责任期间指:甲方应承担乙方收到货件之前和投递对象或其代收人签字接受之后的货件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责任期间内,在货件外包装不破损的情况下,对于货件内部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5 乙方的责任期间指:乙方快递人员从接到甲方订单并取到甲方货件开始,到收件人或其代收人收到货件为止的时间。乙方应承担责任期间之内货件损毁、灭失的风险。

1.6 货件的体积重量(kg)=(货件的)长(cm)×宽(cm)×高(cm)÷ 6000。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必须保证其委托乙方投递的标的物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法律所规定的违禁品及法律不允许委托乙方运送的物品。

2.2 为保障甲方货件的及时准确投递,甲方在办理货件投递委托时,应当向乙方准确提供货件形状、有无特殊要求、准确的取送件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与货件相关的信息,并对乙方提供的运输单据进行详细填写。

2.3 甲方在发件时在运单上签字视为对乙方运单背面所列条款的认可。

2.4 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同时保证货件的委托运送皆为甲方法人的行为,不因具体承办人的改变而迟付或拒付乙方服务费。

2.5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运单背面所印标准运输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运单标准运输条款中关于保险的内容不适用于国际运输,关于国际货件的保险费双方另行商定。

2.6 甲方应完成所有运单和其他清单所需文件的填写,若授权乙方完成,则甲方有义务保证向乙方提供准确及完整的信息。此外,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投递的标的物涉及国际运输的,应自行取得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和其他政府批文。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货件进行适于运输要求的包装,特殊包装材料费由甲方付(《特殊包装材料费用表》详见附件一)。

3.2 乙方应承担责任期间之内货件损坏、灭失的风险(见6.1条款)。

3.3 乙方应确保甲方货件的安全,检查货件的收寄规格并负责办理从发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有关货件的查询。

3.4 甲方的货件如果未能准时送达,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48小时以内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如联系不到甲方的承办人,乙方有权留置该货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四、价格

4.1 本合同所适用的价格表见附件二《×市××速递有限公司货件收费标准》。乙方在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修改该价格表;甲方关于价格的任何异议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条件。

4.2 乙方保留征收加急附加费的权利。当出现在订立本合同之初不能预见的短期市场环境变化或全行业情势变动时,如由于战争或禁运引起油价上涨,乙方在提前7日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征收附加费。此种附加费均是临时性的,并单独列出。

4.3 乙方的服务费依据甲方的货件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计算。

4.4 乙方的价格表中的价格不包括海关关税和其他各种政府赋税。

4.5 甲方委托乙方每月派送货件的服务费金额在5000元以内,应在乙方次月帐单出具后的 日内结清帐款;但是甲方委托乙方每月派送货件的服务费金额达到5000元时,3日之内必须结算一次。

五、对货件的查验权

5.1 在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查验甲方的货件时,承运人可以打开发件人委托运送的货件及其附带的运送文件、资料,以供检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承运人无权单方面检查发件人委托运送的货件等。发件人必须保证其委托行为是合法的,所委托承运人运送的货件是可以合法运送的,符合运送要求以及附带的运送文件资料是准确、齐全并合法有效。

5.2 甲方谨此确认:如果其委托行为或委托运送的货件违反了法律规定,则由发件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的法律责任;承运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如果承运人因运送甲方的货件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如果承运人因投递甲方委托运送的标的物而承担了法律责任,则有权向甲方追偿因运送其货件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六、违约及赔偿权

6.1 如果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害且甲方未在运单上注明保值金额并支付相应保费的,乙方应按以下标准给予甲方赔偿。

A.丢件赔偿

i.5公斤以内每件货件赔偿人民币壹佰元整。

ii.5公斤以上其它快递货件赔偿人民币20元/公斤(毛重);但是,乙方负责赔偿每票运单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

B.损件赔偿

i.5公斤以内货件按其实际损失的成本价值进行赔偿;但是,乙方负责赔偿每票运单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元整。

ii.5公斤以外货件按其实际损失的成本价值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标准为20元/公斤;但是,乙方负责赔偿每票运单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

C.晚件赔偿

i.乙方负责赔偿的晚件是指以下的延迟派送情况:

a.由于乙方责任,同城件延迟送货时间超过正常时间6个工作小时以上。 b.由于乙方责任,外埠件延迟送货时间超过正常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

ii.符合以上2种情况的,乙方应当免除甲方当票货件的派送费,情节较为严重的按运费的2倍费用进行赔偿;但是,乙方负责承担赔偿每票运单的延误责任的最

高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元整。

6.2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此外,甲方对于拖欠乙方的款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乙方的损失从本合同约定付款时的第五日起计算,甲方每日赔偿乙方的金额为未付款项的1%直至付清为止。

七、有效期

7.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7.2 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任何自然延伸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八、通知与送达

8.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8.2 如发出通知方的工作人员直接送交或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即视为已经送达。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北京××速递有限公司

8.3 任何一方上述的通讯地址发生了改变,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如因改变地址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另一方无法送达相关的通知或其它文件、票据等,该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物品邮寄给对方,无论其是否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改变地址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与司法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未能就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其它约定

10.1 对本合同的内容以中文版本为准。

10.2 对本合同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附件

附件一:《特殊包装材料费用表》

附件二

附件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名称: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原告: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简称UPS公司),地址:美国佐治亚州格兰雷克帕街55号 案情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志鳌、孙建明,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简称UPS公司),地址:美国佐治亚州格兰雷克帕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J·克兰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耘,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中国外运上海公司法律部经理。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发生国际航空物资运输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参与也门共和国港务局岸边集装箱起重件投标业务,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被告办理标书快递,要求其于当月25日前将标书投递到指定地点,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达。但是,因被告经办人的疏忽,致使标书在沪滞留两天,延迟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达指定地点,超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标机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及可能得到的利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所收运费人民币1432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未就标书到达目的地的日期有过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快递标书费时六天零五个小时,并未超过国际快件中国到也门四到七天的合理运输时间,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标书在上海滞留两天,系原告未按规定注明快件的类别、性质,以致被告无法报关,责任在原告。即使被告延误送达,应予赔偿,亦应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

审判

审判简介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振华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20日上午电话通知被告UPS公司揽货员,表明7月21日需快递一份文件到也门共和国参加投标。当日下午,被告交给原告一份UPS公司运单,让原告填写。该运单背面印有“华沙公约及其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于本运单”和“托运人同意本运单背面条款,并委托UPS公司为出口和清关代理”等字样。7月21日上午,被告到原告处提取托运物

标书,并在UPS公司收件代表签字处签名,表示认可。被告收到原告标书后,未在当天将标书送往上海虹桥机场报关。直至7月23日晚,被告才办完标书的出境手续。该标书7月27日到达目的地。原告得知标书未在投票截止日--7月26日前到达目的地后,于7月27日致函被告,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复。被告回函承认UPS公司在该标书处理上犯有未严格按收件时间收件(截止时间为16时,而原告标书到被告上海浦东办事处是16时45分)、未仔细检查运单上的货品性质、未问清客户有否限时送到的额外要求三点错误,并表示遗憾。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UPS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迅速、及时、安全地将原告振华有限公司所需投递的标书送达指定地点。但是,被告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接受标书后,未按行业惯例于当天送往机场报关,直到23日晚才将标书报关出境,以致标书在沪滞留两天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快件运输迅速、及时的宗旨,其行为属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虽未按被告运单规定的要求填写运单,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填运单后,未认真审核,责任在被告。被告提出的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及致使标书延期出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运单填写不适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运费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我国政府均已加入和批准。该公约修改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在运载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和“如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用于决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该数包件的总重量”的规定,在被告运单背面书写明确,故应视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接受上述规定,被告应按“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标书运单上填写总重量为8公斤。据此,该院于1995年9月18日判决:

一、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法郎(折合人民币12695.47元)。

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履行了判决。

分类号: D922.29

主题关键词: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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