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协议 20xx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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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协议(项目代理)

甲方: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就甲方生产提供的中压开关元器件产品在中国地区的市场拓展、渠道建立和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委任与接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产品的项目代理商,在第三条所规定区域内销售有关产品(按项目授权方式),对此乙方同意并接受。

第二条 代理销售产品

本协议所指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是 永磁充气柜。

第三条 代理销售区域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销售区域是-东莞开关厂、其他区域(报备项目)。

第四条 定货金额、结算价格与折让方式

4.1 定货金额

4.1.1 双方约定,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从甲方定货的代理销售产品不少于300万元。

4.1.2 当合作期间发生如下情况:甲方因业务需要转交订单由乙方签订或是乙方发生业务由甲方代为签订合同的情况时,甲方仍然将按双方协议的结算价格作为累积订货金额的计算依据。

4.2 结算价格(计算单位: RMB 元/台)

4.2.1 甲方按照合作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乙方年度定货总量综合评议后,以最优的结算价格供货给乙方,结算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不予以变动,本协议合作价格按产品代理价格执行。

4.2.2 甲方的产品报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产品本体、内外包装、配件、到东莞区域的运输费用或运输到深圳龙岗唐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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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信息,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视为违约。

4.2.4 结算价格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变,如原料及产品销售的供需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动时,一方提出供货价格变动要求时需要同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否则仍将执行本协议,另外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制定降价优惠,则给乙方的供货结算价格也需做出相应的下降。

第五条 产品定货与付款

5.1 乙方每次向甲方购买代理产品将另行签署订货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金额、装运条件和交货日期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2 乙方向甲方购买代理销售产品时享受甲方为代理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具体按附件一、《产品合作价格》中的代理结算价格予以执行,甲方价格如有调整,将随时通知乙方。

5.3 付款方式:预付30%,全款到账后发货.

5.4 运输方式:甲方负责普通运输方式(汽运、铁路运输)的费用,如需要采用航空、EMS、快件等运输方式(包括相关联的保险费用)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应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货物在运输途中或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短缺、残损等,在乙方签收前由甲方承担,在乙方签收后则由乙方承担。

5.6 乙方由于客户原因要求更换合同定货产品种类时,在经双方协商、甲方确认后,甲方可以提供等价换货机会,但双向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在每次订货时,必须清楚地注明该产品使用的地方(工程名称),如果不能提供,公司将不予供货,如果工程名称不属实,公司将不承担相关的售后责任并追究代理商串货之责。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6.1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6.1.1 甲方保证生产制造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为壹年;甲方不予以承担人员不正确的操作、非正常使用环境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

6.1.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宣传资料,帮助乙方做好市场宣传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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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产品、技术和工程安装方面的培训,确保乙方的有关技术人员能充分熟悉产品、并为客户熟练使用产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维护服务。

6.1.4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产品的最新情况,不以任何形式误导乙方。当甲方产品出现升级或是更改情况时,将在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5 甲方为了保障乙方的利益,承诺不直接面向东莞开关厂销售双方共同开发的该类型永磁开关,如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愿意无条件支付乙方违约金50万元。

6.1.6 甲方有责任保守乙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

6.2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6.2.1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中的规定,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市场区域外、客户范围外进行代理销售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越区销售行为),或乙方不得涉足本区域内其它代理商报备的项目(抢单行为),或将所订货用于虚报的项目进行供货(串货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乙方按以上方式行事,一旦给甲方或其它方(其它代理商)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赔偿金。(以上限制行为除非有提前报备并得到甲方公司书面的特别批准)

6.2.2 乙方在东莞开关厂范围内仅能销售甲方生产的永磁充气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公司永磁充气柜产品,一经发现,乙方愿意无条件支付甲方50万的违约金。

6.2.3 乙方有责任保守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

第七条 产权保护

7.1 乙方承认涉及代理销售产品的任何专利、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并承诺不侵犯甲方上述权利。

7.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指定名义经营其他产品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即乙方因上述行为所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名誉和商标权等损失。

7.3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制作、销售与双方合作的代理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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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要的除外。

9.2 甲乙双方对相互之间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9.3 《专有信息》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产品开发计划、折扣率和代理价格,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它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第十条 协议期限和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xx年 12 月31 日。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本协议视为终止:

I、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II、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III、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中凡涉及有效期的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将自动取消;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权利和义务将继续生效。

10.2 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因此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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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乙方超越销售区域销售产品;

II、乙方违反结算规定,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有关货款;

III、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负责经营等,导致甲方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时。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共同组成一个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订附件,双方来往传真、函件等材料中涉及订货发货的部分 是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都应向对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税务资料、银行资信证明等。

11.4 本合作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果时可向深圳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或向深圳市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产品合作价格》

甲方: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 )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地址:

观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罗红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55-29528657 电话:

传真:0755-2952863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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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销售代理协议(20xx)

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销售代理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署,协议如下:

1 定义:

1.1 产品”在本协议中特指“纽曼泰克”或“Pneumatech”商标命名的,由无锡纽

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专营的产品及其零部件、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

件1。

1.2 区域”此处特指 地区(即代理商经销区域或特定的市场领域)如果

乙方欲在其负责地区之外的区域进行销售业务,应预先征得甲方销售总监得同

意。

1.3 “现行保修”此处指甲方通常实行的保修条件。

2 权限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并在其市场,销售和服务行为中完全服从和遵守本协议

3 代理商的法律地位

在所有文件,以及与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直接或间接的相关行为中,代理商只能以代理商和授权服务代表的身份出现,而不能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对外声称或暗示其代表纽曼泰克,更无权约束纽曼泰克的行为;除非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代理商得到纽曼泰克的书面授权。

4 用户关系

4.1 在代理商经销区域内,如遇到纽曼泰克或其它经销商对同一用户均报价的情况,

代理商应服从纽曼泰克的统一协调。

4.2 原则上,代理商不应向其经销区域外的用户报价,除非获得纽曼泰克的书面认

可。

4.3 对特定用户,在代理商做了工作之后,仍希望与纽曼泰克签订合同时,代理商

应及时通知纽曼泰克,以便继续合同的谈判。纽曼泰克将根据代理商在此项目

中所做工作的程度和成交价格高低决定代理商的佣金。

销售代理协议20xx

5 文献

5.1 纽曼泰克向代理商提供的销售及技术手册,宣传和广告资料,总称为文献,此

类文献可向纽曼泰克申请提供。所有文献均有中文或英文版,数量由纽曼泰克确认。

5.2 如乙方需要,则甲方可以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控制器用户手册、使用手册

和零件清单,

5.3 对某些特殊的技术问题,乙方可向甲方有关销售技术人员咨询

5.4 代理商同意由纽曼泰克保留文献的所有权,并同意在本协议终止时将剩余文献

还给纽曼泰克。因归还文献产生的费用由代理商承担。

6 项目报备制度见附件A

7 价格及货款结算:

7.1 甲方向乙方颁发统一价格表包括代理商价格表;

7.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价格政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动价格。甲方如

有价格变化,应随即通知乙方。

7.3 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在乙方代理销售区域,就相同客户,甲方销售价格

不应低于甲方同期向乙方开出的价格。

7.4 乙方在合同签定一周内支付30%预付款,提货前支付剩余70%的货款。

7.5 运输费用原则上由乙方支付。

7.6 特殊设备乙方向甲方所指定的人员询价,并提供该项目的基本信息;

8 甲方责任:

8.1 提供产品必须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合格品。

8.2 提供方便让乙方代理的客户考察生产车间。

8.3 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9 乙方应享有如下权利:

9.1 作为甲方代理商,乙方可在其商务文件、信函和名片上注明:“无锡纽曼泰克气

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区销售代理商”字样。

9.2 甲方将在本协议签署后向乙方颁发销售代理证书。

9.3 乙方有权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产品及美国总公司生产的产品。

9.4 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在此价格基础上应完成 10 台干燥机,或者

50万元(不含税)销售量的任务。如果乙方在协议期间无法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的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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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应严格执行甲方对价格的政策,及时支付货款,因货款引起的延期发货责任由乙

方承担。

9.6 乙方只能销售Pneumatech的干燥机以及附属产品,而不能销售任何其他品牌的

干燥机及附属产品。

9.7 设备的开机调试由乙方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担保。

9.8甲方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与乙方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并对乙方地区的项目或客户

直接询价给予各方面保护。

10 培训:

10.1 甲方可派其技术人员到乙方所在地对其销售或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0.2 乙方可派遣销售或维修人员赴甲方培训和实习,但食宿费自理。

10.3 具体培训计划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11 保密

在协议生效及终止以后,双方应严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任何一方认为不可泄漏给他方的信息。

12 转让

12.1 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将其在此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转让

给第三方。

12.2 如协议转让受到现行法规的限制,则应立即停止。

13 期限

1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起生效,首期有效期十二个月,若一方提出终止,应发出书

面通知,并给予另一方三个月的保留期;首期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则应尽快续签协议。

13.2 除非事先书面同意,代理商的相应权利随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也无权再以优惠

价格从纽曼泰克购买产品和备件。

13.3 代理商无权在协议终止后由于代理的关系或在代理期间所进行的活动,而向纽

曼泰克进行任何性质的索赔。

14 协议终止

除13条所规定的情况外,纽曼泰克有权在下述情况下立即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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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在规定期内拒向纽曼泰克支付应付款项或在收到纽曼泰克发出的付款通知15

天内,没有兑付。

14.2 代理商没有履行此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在纽曼泰克发出书面通知30天内不作

任何改善。

14.3 代理商停业,无法清偿债务,破产(除纽曼泰克应允的资产重组和合并外),或

由他人接管资产的全部或部分。

14.4 代理商的管理控制层发生变化,并且纽曼泰克认为此种变化会损坏纽曼泰克在

区域内的地位或与纽曼泰克的利益相悖。

15 仲裁

15..1 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未果,可提出仲裁。

15..2 纽曼泰克保留上诉或用其它方法索回代理商应付款的权利。

16 双方财务信息:

甲方:

公司名称: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国家高新区珠江路36号

税号: 320200778666241

开户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人民币结算户帐号:3510153015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税号:

开户银行

人民币结算账号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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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己负责,与对方无关。

本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期如发生异议应以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期满后,将根据双方要求再行商议,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

乙方:

(盖章)

代表:

销售代理协议20xx

附件A关于项目报备制度

1. 备案

1.1. 所有代理商必须将跟踪的项目向当地直属的甲方销售人员和销售经理同时备案。没

有报备的项目得不到任何保护。

1.2. 备案项目必须为用户有实在需求的真实项目。每个备案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方

面的重要信息:

? 客户详细信息;

? 客户需购买信息;

? 计划购买时间;

1.3. 备案无效或被取消的情况

1.3.1. 缺失信息的备案将视情况可能不被认可而作废。

1.3.2. 当地销售代表收到备案项目后将核查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一项不实备案,即项目

信息不准确,如提供错误的决策人及相关信息,提供错误的采购内容(机型错误,数量错误等),甚至提供虚假的信息则不仅此备案将被视为无效备案,而且该批备案项目也将全部作废。

1.3.3. 如果代理商在做了有效的项目备案后,在此项目上完全不作为,完全不采纳甲方

的合理建议,甚至暗中销售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违反甲方的分销商管理政策,甲方有权立即取消该项目的备案,将此项目分配给其他分销商或直接销售。

1.3.4. 初次备案三个月后仍未落实的项目需重新备案。有效期过后一周内没有重新备案

的项目,甲方有权利将此项目分配给其他分销商或直接销售。

1.4. 老客户需要再购买的信息同样需要备案。

1.5. 凡是工程公司等非直接用户的询价项目应该在备注栏内注明最终用户和项目的准确

名称等信息,单独报备工程公司等非直接用户的信息,不给予保护。

1.6. 备案频度由甲方当地销售代表与乙方约定,建议一般不少于每周一次。

2. 项目冲突的解决

销售代理协议20xx

甲方销售代表在收到跟踪项目备案表后应及时审核,发现冲突项目应立即核实,并根据以下原则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各方。裁定结果记录在项目冲突表中跟踪项目结果,冲突项目的成功率也将作为以后裁定依据之一。

2.1. 以老客户优先为第一原则

代理商的老客户仍由该代理商负责进行新项目跟踪,除非经Pneumatech核实,在相同的商务和技术条件下,客户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明确表明希望在新项目中更换代理商。但如Pneumatech查明属其他代理商恶意竞争行为, Pneumatech公司有权指定销售代表直接签约。

2.2. 以优先备案为第二原则

先做了有效备案的代理商有跟踪项目的优先权。任何未备案或因不完全、不准确等原因而备案无效的项目将得不到甲方的项目保护。

但是当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明确表明希望在项目中与指定的代理商合作时,甲方一般将尊重客户的意愿。

2.3. 以获得合同为第三原则

在认真执行授权区域负责制,并获得拥有优先权方谅解的前提下,甲方的销售代表可根据与客户的关系程度,跟单能力,以往成功率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让更有希望获得合同的一方跟踪项目。代理商提供与项目负责人员联系的相关证明,如负责人员的名片、照片或其他证明资料等,将作为重要的判定依据。

2.4. 以代理商优先为第四原则

2.4.1. 在无法根据以上三条原则作出判断,并且授权代理商所提供的信息报告及时并准

确时,授权代理商在被授权区域内相对同地区的授权经销商或其他间接公司具有

优先销售权。

2.4.2. 授权代理商在授权产品的项目上如与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

人员发生冲突,原则上以授权代理商跟踪为主。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例外:

a) 授权代理商后期发现此项目,而Pneumatech公司销售人员已经进入实质性合

同洽谈阶段;

b) 客户自身有要求与制造商直接签约的强烈意愿。

2.5. 以互相谦让为第五原则

同一授权区域的代理商之间发生项目冲突, 需要遵守商业道德、互相主动协商,互

销售代理协议20xx

尊重对方,互相谦让。

2.6. 如同一地点授权代理商及授权经销商在均未备案的项目上发生冲突,则双方自行协

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递交Pneumatech公司当地销售代表根据以上2.1-2.4条进行裁定。

3. 裁定的执行

3.1. 代理商应服从Pneumatech公司当地销售代表的裁定结果。但有权向上一级销售主管

申诉,上一级销售主管的裁定一般即为最终裁定。

3.2. 冲突判定后受保护的代理商未及时在有效期(3个月)内跟进信息,或者经提醒、

调查后发现无所作为,Pneumatech公司有权重新判定。

3.3. 如果经裁定后,代理商拒绝遵照执行,继续损害他人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如证据

确凿则在以后的订单中对恶意降价一方扣除流失订单合同金额的20%作为处罚,并弥补利益受损方。

3.4. 如果既不申报,又恶意以低价冲击其他代理商的正常销售行为,Pneumatech公司有

权拒绝订单,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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