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建筑工程合同协议范文

xx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2014 字006号

合同时间:20xx年6月16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xx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xx工业园区 工程内容:设计技术资料包含的装修及水电消防安装工程(不包含办公家具)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设计技术资料包含的装修及水电消防安装工程(不包含办公家具)

(2)承包方式说明:本次施工招标的承包方式为规定承包范围的包工、包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包施工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4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捌万柒仟壹佰伍拾叁元整

(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1

(6)、工程量清单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章后生效。

发包人:(法人章) 承包人:(法人章)

地址: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

帐 号: 帐 号:xxx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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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GF-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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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5)图纸;(6)工程量清单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3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商定的标准实施。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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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全面负责项目施工进度及安全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6)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采取保护措施,费用另行协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监理及发包人批准。开工前提供主要材料、构件数量及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负责发包人的现场安全;按行政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费用自理。

(4)方需求提供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行政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自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配合施工产生的产品)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理;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5

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其费用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计量并报发包人认可。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及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决算价款中扣除。

(9)确认。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根据其耗用量及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标准,加上公共分摊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二、负责做好与监控、门楣系统、排队系统、空调及消防等的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实施的施工方案,每周一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报表后三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长的,承包人需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由于甲方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必须以书面签证为准;另工期每推迟一天,另按每天(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其他按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属承包方责任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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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苏建价[2008]67号文件明确的材料除外)和国家政策性风险系数,结算时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更的除外。

如图纸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须调整时按如下办法执行: 范》GB50500-2008、《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拆除项目按99修缮定额计取)以及相应补充规定和连云港市有关规定确定,并按同比例下浮(中标价与标底价之比,招标人预留金、暂定价材料、设备、规费、税金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下浮)。

b.变更引起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

c.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时需经造价管理处核定,未经核定的,结算时不得计取。

23.3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2)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3)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臵和尺寸;(4)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5)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总监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总监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总监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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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保留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权利。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如承包人要求提供的时间有误,则由承包人负责。到货时间由发包人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到后承包人须进行验收。

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时该材料的暂定价的99%扣除甲供材料款,承包人超领或领用不足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的加权平均价扣除或补足。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件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先认可,并提供产品的出厂证明、合格证书,若发包人要求复试,复试结果不合格,复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复试结果合格,复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2工程师或其代表可能要求在承包人或其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从每一材料中抽样用作检验,经工程师决定,这样抽取的样品应视为一批材料的代表。

28.3如果任何一批材料中的样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全部均予退货,无论是否已经采用与否,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支付,且不允许由于更换而延长工期。

28.4对于任何拒绝验收的材料,如果是由于发包人或构成发包人对承包人已付款的一部分,则发包人将把此款扣回。但如果工程师决定保留那些已安装好的材料,发包人将按双方协商的结果扣除部分款项,但并不减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责任。

28.5运抵到现场的所有材料,无论在施工进度款中是否已付款,未经总监的书面批 8

准,不应从现场搬移出去。

28.6承包人需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和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8)工程变更

29.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涉及到设计变更或补充的,应征得总监及发包人同意。设计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等资料必须及时办理完成。(对于变更签证项目前必须同时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照片,作为变更签证附件)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

31、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由本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程师或业主审查通过的叁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否则迟一天按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同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3.2条。

33.2本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的材料投标时按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数量及价格报价,结算审核时按实结算。

33.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之日起一月内审结,否则视为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所报工程决算总价;在视为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所报工程决算总价后壹月内付至工程价款的100%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9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造成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需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由于甲方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必须以书面签证为准;因施工方原因延误工程,工期每推迟一天按(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工期不予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发包人报市建设局同意后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退场并终止合同,并按已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的50%款项结算。

二、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自始至终负责工程管理,不得委派他人行使建造师职权。如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同意若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发包人按 元/次罚款,连续2天或本合同工期内累计10天不在工地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如果现任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可要求更换,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通知后7天内负责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五大员”上岗证书原件。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当采取第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39、不可抗力

39.1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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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投保内容: 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47.1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结算方式按标底编制依据计价并依据中标价相对标底价(招标中招标人预留金、暂定价材料、设备、规费、税金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下浮)的下浮率同比下浮。

47.2施工措施费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现行规定自行根据可行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47.3承包人对现场(包括各分包单位)人员的施工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并就工地围墙、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和门卫等做出具体安排,并尽量减少扰民影响。

47.4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规划、国土、水利、港监、消防、治安、人口、渣土、交通、交警、绿化、市政养护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对沿线企业、居民和行人的施工期间的影响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需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

47.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

47.6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47.7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7.8合同工期结束时,工程项目部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理达到进场时标准,环卫部门预收保证金由承包人负责清退。

47.9发包人代扣,代承包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47.10除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总包配合管理外,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

(1)发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承包人免收配合费且必须派专人全力配合;

(2)承包人为保证进度和保证工程正常进行,采取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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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宿迁市华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现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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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3 承 包 人(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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