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09052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委托人(招标人):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托人(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规范招标代理委托行为,明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

1.2[ ]。

第二条 招标方式和范围

2.1招标方式:[ ]。

2.2招标范围:[ ]。

第三条 受托人代理业务范围

(1)提供招标前期的咨询工作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申报及填写有关的招标资料及表格。

(3)起草、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协助确定入围投标人。

(6)编制招标文件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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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将答疑会内容形成书面文字解答发送至各投标人。

(8)编制标底。

(9)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10)编制评标报告。

(11)协助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2)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

(13)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4)负责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进行保管存档,并按照委托人要求移交或销毁。

(15)其他委托内容:[ ]。

第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委托人的权利

(1)按协议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协议项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协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建议受托人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4.2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招标、代理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3)向受托人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如立项批复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4)向受托人提供完成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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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5)应按协议规定配合受托人开展代理业务,对受托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有关技术资料等招标资料按要求审查并签字盖章,审定招标程序及对有关招标过程中的一切合法行为和活动予以认可。

(6)委托人的其他义务:[ ]。

第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1受托人的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服务费。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说明、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要求委托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6)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5.2受托人的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拥有开展本协议项下招标代理工作所需要的全部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受托人责任。

(2)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并在其资格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3)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并如期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4)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5)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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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6)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7)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协议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密。

(9)向委托人提供全套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

(10)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协议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1)受托人应尽的其他义务:[ ]。

第六条 委托代理费用的约定

6.1代理服务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支付:

(1)由委托人直接向受托人支付。代理服务费为[ ], 该等费用包括了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公告发布费、评标劳务费、差旅费、资料工本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其它所有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无需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具体支付方法和时间如下:

[ ]。

(2)由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向受托人支付。

6.2受托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第七条 保密

7.1本协议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 (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7.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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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7.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7.4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一切损失。

7.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有效。

7.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委托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八条 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8.1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8.2本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8.3受托人未能履行本协议任一项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将已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并应赔偿委托人的其他损失;委托人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向受托人支付已开展部分项目对应金额的代理费。

8.4受托人违反本协议及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招投标工作,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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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委托人损失、损害或产生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受托人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委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其他

10.1联系方式: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

受托人指定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

10.2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0.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0.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0.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0.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各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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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本协议一式[ ]份,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委托人: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招标代理廉政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廉政协议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

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甲方监督单位:

(全称)(盖章)日 期: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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