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编号: 委托方: (下称甲方) 地 址:

负责人:

电 话:

受托方: (下称乙方) 地 址:

负责人:

电 话:

鉴于:

甲乙双方就 与 因 纠纷一案进行了沟通,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代理相关法律事宜;

乙方向甲方提交了《 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甲方已经详细阅读并知晓相关内容;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乙方承办律师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的 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事项的承办律师,办理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事项;

1.2 在接受指派的承办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承办甲方委托事项时,乙方有权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约定的委托事项。乙方在另行指派承办律师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项性质、甲方意愿等因素,确保服务质量;

1.3 在变更承办律师时,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手续。

第2条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第a. b.项事宜:

a.对委托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b.代理一审诉讼。

2.2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调整、变更约定的委托事项;

2.3 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3条 禁止承诺或担保

3.1 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以及乙方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事项作出的法律分析、诉讼方案或法律建议、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

3.2 乙方承办律师就委托事项处理结果对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乙方均无约束力。

第4条 甲方义务

4.1 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及必要的背景材料,保证上述文件、资料、证据真实、完整;

4.2 及时为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文书,及时审核、确认、签署、传送乙方承办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承办律师工作;

4.3不得要求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运用自身社会影响或社会关系提供超出法律服务范畴的其他服务;为乙方承办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预留合理时间,以方便乙方承办律师作出相应安排;

4.5按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乙方律师为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实际开支。

第5条 乙方义务

5.1 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充分运用自身法律知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2 认真研究案情、代理出庭,及时就委托事项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工作进展汇报等;

5.3 不得滥用代理权,也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5.4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

5.5 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完结后,不得泄露因办理委托事项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6条 费用及支付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 。

在本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一审判决、调解、和解或原告撤诉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律师费 。

乙方因办理本案产生的差旅费、查询费由乙方自理。

第7条 合同签字、有效期及份数

7.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的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且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费用之日止;

7.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修改)

委托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甲、乙双方均为经过工商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等事项达成本合作协议。甲、乙双方所选定合作的具体的国内旅游产品、出境旅游产品(以下简称:合作产品)的名称、详细内容,以双方合作的往来业务文件为准,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委托乙方内容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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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二、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对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条例》、《细则》和《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双方应本着严谨、周到的原则,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标准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合作产品中对游客的承诺。

2、甲、乙双方有义务保证各自选派的领队或全陪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条例》和其他法规,同时保证其言行不得有损于甲乙双方的声誉和利益,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和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发[2010]25号)(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领队或全陪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乙方受甲方委派的领队或全陪,还应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

3、双方有义务严格保守合作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机密,如合作产品的价格构成、收客量、营销策略和供应商信息等;双方有义务保证不做有损对方声誉和利益的言行,并且不做企图抢夺对方游客的行为,保证市场经营秩序。

4、对合作产品销售和团队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有义务相互配合解决问题,保证不做使事态升级恶化或使对方损失和责任扩大的言行。

5、双方在合作产品的广告宣传与销售中,有义务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双方应重视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与统计,有义务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互换。

6、甲、乙双方设专人负责联络沟通,对合作产品销售计划、线路行程、游客报名情况等具体事宜及时交换信息和意见,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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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方都有提出改进产品和营销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8、双方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示范文本”, 以便对游客的合同承诺内容保持一致;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双方须在合作产品的“示范文本”、或行程、或旅游注意事项中有明确的说明和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策划和包装,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合作产品的真实内容和信息,以及团队收客计划通报乙方,并负责指导和监督乙方在销售合作产品过程中遵守关于产品服务的操作规范。

2、合作产品发布时,甲方应在提供给乙方的合作产品信息中就产品具体内容、行程时间安排、接待标准、购物(购物次数、场所名称、停留时间)等情况予以明确说明,并注明产品适用的有效期限和自费项目等说明内容,避免乙方给游客提供的产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3、甲方有义务按合作产品的“示范文本”约定的内容和条件来安排乙方签约游客的实际接待服务,并监督供应商完全遵照合同约定执行接待工作。

5、甲方有义务依《旅行社条例》的要求为旅游团队选派领队或全陪。

6、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游客资料不真实或不宜去一些敏感国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管理本公司的销售网络,确保所属参加代理销售合作产品的人员和部门均具有合法身份和资质。

2、乙方在销售合作产品的过程中,应接受甲方关于产品服务规范所做的指导和监督。

3、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布的合作产品内容后,有义务进行详细解读,对于不明 共12页之第3页

确的内容应当立即向甲方咨询和确认,并认可甲方享有对合作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利,同时认真对己方销售人员进行传达和培训。

4、乙方业务部门或销售人员在推荐和介绍合作产品时应做到完全真实地向游客转述产品的完整信息,尤其不得向游客做出超出合作产品内容的服务承诺;并明确告知游客其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5、当游客提出超出或有别于合作产品“示范文本”约定内容的特殊要求时,乙方有义务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与游客签约,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6、乙方在销售合作产品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须使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的旅游合同。使用甲方的合同和印章,应向游客提供甲方的相关票据,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应向游客提供代理社的票据。

7、乙方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乙方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9、乙方应将签约游客的真实完整信息以文字形式及时传递给甲方,并将签约游客的签证资料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和内容转交给甲方。

10、游客前往的目的地国家办理签证如需收取保证金担保的,甲方应在合作产品介绍中提前说明;乙方在游客签约前应提前告知游客,并在签证出签后负责向游客收取保证金并转汇至甲方账户。

三、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规程

(一)确立双方合作产品的规程

1、甲方将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网络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 共12页之第4页

向乙方通报合作产品的详尽内容和收客计划信息。

2、乙方接到甲方通报后及时反馈对合作产品的意向或修改建议;而甲方应及时通告乙方合作产品的变更信息。

3、在乙方有需要时也可以主动向甲方提出合作产品策划的具体要求,然后由甲方按乙方的要求策划产品。

(二)合作产品预订规程

1、乙方销售人员在游客咨询报名时,应先与甲方业务人员了解收客名额的可利用情况,通过金棕榈系统了解各条线路的收客情况,并在系统中选定要报名的线路,输入客人资料,填写完整的报名表,点击“预留占位”,实现网上预订。

2、乙方在金棕榈系统中预留占位后,与游客签订“示范文本”合同。

3、乙方在签约同时,收取全部或部分团款,在金棕榈系统中输入应收款金额,把系统显示的“应收款号”通知甲方财务,并把款项汇入甲方账户,经甲方财务确认到款后在系统中给与确认。

4、乙方人员在签约后,应该填写《游客资料交接单》,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前将游客报名和签证资料提交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游客报名、签证资料和《游客资料交接单》后,应该就《游客资料交接单》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签字回复确认。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游客的资料和证件,不得侵犯游客的隐私权。

(三)成团和出团确认规程

1、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中应明确说明团队最少成行人数和最晚报名时间(即成团确认时间),并与乙方随时保持沟通,在达到成团人数后立即通知乙方,或在最晚报名时间之前通知甲方是否成团。

如至最晚报名时间无法成团,需要转由第三方组团社接待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告知第三方组团社和其产品的详细信息。乙方与游客沟通协调后,将 共12页之第5页

最终决定是否转团,甲方应该尊重乙方的最终决定,但对于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2、在团队确认成团后,甲方应立即再次与供应商确认接待服务的全部细节,并在确认后及时通知乙方出团说明会时间、地点,并提供书面的完整行前说明会资料(说明会资料应包括:出团通知附最终团队行程、集合时间及地点、领队姓名和联系电话、境外注意事项、国内和国外紧急联络电话等)。

(四)游客退团及变更规程

1、与乙方签约游客(简称:乙方游客,下同)要求变更或退团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或退团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书面回复乙方因变更或退团原因可能产生的费用损失。

2、乙方应及时向游客传达相关损失信息,并积极与游客沟通,尽力劝说其继续履约避免损失的发生。如果游客坚持变更或退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变更或退团申请的回复后24小时内以书面确认形式通知甲方,并签字认可因游客变更或退团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对于乙方签字认可的费用损失应当经过甲方的最终确认,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有权自已收取的旅游费用中扣除上述损失,将余额退还给乙方或游客,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如甲方对乙方签字认可的费用损失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当对损失的数额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当以甲方书面回复的费用损失数额为准。

游客变更或退团损失核算原则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相应条款执行,损失核算时间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变更或退团的时间为准。

3.乙方同时在金棕榈系统中做退款处理,把 “应收款号”告知甲方财务,由财务把双方确认并将退款数额退回原账户,乙方退还甲方#5@p,乙方客人在#5@p上签字收款。退款之后,点击系统中的“退团”,把客人做退团处理。

四、质量控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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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出团通知等行前说明会资料时,必须通过可核查的书面形式(传真、邮件、手机短信或其它可查验的形式)立即通知游客按时参加行前说明会。

2、如果游客无法按时参加说明会,乙方人员应设法另选时间为自己的游客单独召开行前说明会,并提供完整的说明会资料,并对乙方召开了行前说明会并转交了完整的说明会资料这一事实获取游客签署的书面确认。

3、如游客确有特殊原因在出发前不能参加行前说明会,甲、乙双方应委托带团领队或全陪(或机场送行人员)于集合出发地转交游客完整的说明会资料并向游客转达说明会内容,同时对已经通知过游客参加行前说明会并转交了完整的说明会资料这一事实获取游客签署的书面确认。

4、甲方必须保证接待游客的地接导游所持行程与游客在行前说明会时获得的确认行程完全一致,并通过带团领队监督导游按确认行程执行接待工作。

5、在正常情况下,地接导游提出的超出“示范文本”约定范围增加购物或自费行程的,以及无故更改游览顺序或减少行程内容的要求,甲方将要求带团领队或全陪严词拒绝,无需征求游客意见。

游客主动建议增加“示范文本”约定的自费行程,必须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1)增加行程的行为不得降低“示范文本”约定的接待标准和减少“示范文本”约定行程的内容。

(2)增加的行程要求全团参加的,必须征得全部团员的书面同意。

(3)增加的行程可以由游客个人选择性参加的,必须征得参加游客的书面同意;同时不得影响选择不参加的游客正常游览行程。

(4)增加自费行程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示范文本”约定的标准。

(5)地接导游不得以任何理由,欺骗、胁迫游客必须参加购物或自费活动, 共12页之第7页

或推销涉及色情、赌博和其他不健康内容的项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时,甲方应当要求领队或全陪必须出面协调制止导游的不当言行;导游拒不改正的,领队或全陪必须负责联络协调迅速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先于游客向境外和境内的接待、组团单位以及旅游管理机构提出投诉。

6、游客主动要求更改、减少合同行程或增加“示范文本”约定之外的自费活动,必须获得全体团员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由此而产生的超额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对于因游客主动要求更改、减少行程内容的情况,地接旅行社不退还任何旅游费用。

五、财务结算规程

1、在团队确认成团时,甲方应随出团通知一并将结算账单传真给乙方,乙方收到账单后应24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

2、代理费计算方式: 。

3、结算方式:(1)乙方以乙方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开具乙方#5@p,可以直接将代理费从团款中扣除,将剩余团款全额汇至甲方账户。(2)乙方以甲方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给游客开具甲方#5@p。代理费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一个月结算一次。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5@p。

4、甲方账户: 。 甲方开户行: 。 乙方账户: 。 乙方开户行: 。

六、旅游事故和游客投诉处理规程

1、安全或其他旅游事故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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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其他旅游事故,甲、乙双方和带团领队或全陪应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的要求妥善处理。

(2)在执行合同行程时如果发生涉及游客的安全或其他旅游事故,甲方和带团领队或全陪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乙方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将处理措施的细节和结果随时通报乙方。

(3)在安全或其他旅游事故处理过程中,甲方或带团领队或全陪首先应制止事态恶化和采取防止游客损失扩大的措施,其次应防止甲、乙双方的损失进一步加重。

(4)旅游事故处理的过程、措施和结果应由带团领队或领队如实填写《旅游事故和投诉处理报告书》,并由当事游客或游客同行亲友对有关处理内容签字确认,同时对《旅游事故和投诉处理报告书》的相关内容,恳请了解情况的其他游客签字以示见证。

在一方处理旅游事故的过程中,如需要另一方协助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同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使事态恶化或扩大另一方责任和损失的行为。

2、游客投诉处理规程

(1)无论何种原因游客发生投诉时,带团领队或全陪首先应采取有效措施安抚游客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全力保障旅游行程正常执行。

(2)如确属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在外地投诉的,带团领队或全陪应立即采取补救或补偿措施,安抚游客情绪,防止投诉升级;无论引起游客投诉的责任归属于哪一方,投诉的主要处理原则是不使游客的投诉行为延续至国内或出发地。

3、处理善后和损失赔偿

(1)当事游客签字确认的《旅游事故和投诉处理报告书》是处理完结的书面 共12页之第9页

证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2)如因其中一方的过错引起的事故和投诉,造成了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过错方应负责赔偿;如甲、乙双方均有过错,则因根据过错程度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3)在处理旅游事故和投诉过程中,如因其中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另一方损失的扩大,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扩大部分的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擅自借用甲方名义销售非双方合作产品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由乙方负责赔偿。

3、在甲方未做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乙方私自向游客做出超出或有别于双方合作产品“示范文本”内容的承诺,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未按与甲方约定的时限和内容提供游客真实报名资料(或签证资料)的,或因付款不及时而影响甲方正常操作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甲方过错,未按合作产品“示范文本”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向乙方签约游客提供服务,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若甲方发布的合作产品内容超出或违背国家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产生后果由甲方负责。

7、若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义务、职责、业务规程等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全额赔偿。

8、因乙方游客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游客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 共12页之第10页

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游客自行承担,甲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乙方或在乙方授权下直接退还游客本人。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可向当事游客追偿。

9、由于游客自身过错、第三方侵害、不可抗力或非旅行社责任的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乙其中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对游客赔偿的责任,如果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该同时承担对受损一方的赔偿责任。

10、对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甲方有权自尚未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八、不可抗力及非旅行社责任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2、非旅行社责任的意外事件:是指协议双方故意或过失原因以外的偶然因素引起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九、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自日起生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共12页之第11页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往来的业务文件,包括书面原件、有发送方身份证明信息的传真件、以及附有接收方确认收到相关文件的电子邮件,均系能够证明双方业务合作事实的法律文件,均为本协议或协议附件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公正的态度协商解决。

4、任何一方均保证其在本协议中列明的联系地址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按该地址邮寄或送达的邮件或物品均能送达本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送达本方。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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