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押担保协议书

财产(项目)抵押协议书

抵押权人: (以下称甲方)抵 押 人: (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项目)作抵押为其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项目)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抵押标的(物):乙方以其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设定抵押(附抵押物明细)。

第二条、抵押范围:主合同中甲方为乙方办理质押贷款。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抵押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履行完毕主

合同中乙方的义务或实现全部债权止。

第四条、乙方保证对抵押物或项目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抵押物或擅自转让项目,不得重复设臵抵押,如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乙方应当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甲方债权未得到清偿前,发生抵押物毁 1

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企业资料及抵押物或项目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保证不向甲方做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甲方一旦发现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可随时终止主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设定抵押的一切财产(项目)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臵权。如乙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或接管、转让抵押项目的经营权益并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乙方应恪守信用,如乙方在贷款期限届满市仍没有履行债务,甲方同意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

第七条、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2

 

第二篇: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抵字第 0300101

注:03为贷款社机构号

                               001为顺序号

                               01为担保类型代码,01表示抵押

一笔借款有多份抵押合同的后两

                               位数字按01、02、03‥‥‥排列

抵 押 人 陈XX                 

抵押权人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抵字第8888

               

抵押人 陈XX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8   

电话: 8888         传真:               

抵押权人88888888888888             

住所: 88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     

电话: 8888888        传真:               

抵押人应 张XX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8888888881 号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抵押人已审阅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      元整,(小写)500000.00       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0 1 31 日起至2012 1 30 日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人民币1023000.00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和保证

1、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置抵押担保物权。

3、抵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如抵押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抵押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抵押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之债权债务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有关变更自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告知抵押人之时起对抵押人具有约束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受让相应的抵押权。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抵押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七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三个月。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亦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如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条第5款约定处理。

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时,在所得价款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5、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主合同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4)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抵押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债权,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6)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抵押权人解除主合同的;

(8)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2、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2)清偿债务人及抵押人应给付抵押权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

(3)清偿债务人所欠抵押权人债务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4)清偿债务人所欠抵押权人债务本金;

(5)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权人应按抵押人的要求予以返还。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公证、保险、评估、登记、鉴定、运输及保管、维修、提存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登记及注销

1、以抵押物设置抵押权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备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及在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亲自或委托抵押权人指定的人士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持有。

2、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权自动撤销,抵押权人同意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等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的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如抵押权人与债务人解除主合同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3、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已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若因抵押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所记载的抵押物价值限额内,对本合同所述担保范围内的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清偿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之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抵押人声明:

    (1)抵押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及抵押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如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抵押人执份,抵押权人执份,其余份暂由抵押权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抵押人:                        抵押权人(公章):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20## 1 31

                            签约地点:  XX信用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