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程解除合同协议书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 与乙方 原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划线

甲、乙双方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于已施工的 项目工程内容进行划线,拟定于 年 月 日划线结束。

二、工程资料

乙方按照划线的已完工程内容,完善相应的工程资料,将已完工程完整工程资料经监理单位、 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齐全后于20xx年 月 日前上报甲方相关部门,经甲方相关单位审核同意书面签字后视为资料移交。

三、 工程量确认

1、对于乙方已完工工程内容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及监理、业主单位认可且对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

2、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已完工程量中存在质量等其他方面问题需要修复的内容,乙方应在及甲方验收,在乙方修复后经双方及监理单位认可且对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的工程量,对该工程量予以确认;

3、对于双方划线范围内乙方未完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半成品或已做好相关施工准备工作的内容),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负责完成后续工程施工事宜,乙方应在 天内完成后续工程施工。待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该工程质量等其他方面无异议,甲方对该工程量予以确认;

4、上述乙方完成工程在质保期内(质保期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业主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验收单位认为该工程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内容完成质量修复责任。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进行修复,则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在上述事项完成后乙方一周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上报给甲方,甲方接到结算书后安排工作人员 天内给予审核结束。待双方确认后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该最终结算价款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该项目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驻地建设、前期投入准备工作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款项或责任。

四、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最终结算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结算价款的,于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于 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应付款项 %

金额的合规#5@p,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债务承担

乙方承建该项目欠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自己名义或者乙方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所发生工程分包款项、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租赁费用、地方债务等所有款项),乙方都应予以承担,并确保甲方接收该工程后顺利进场,同时保证无第三人就乙方承建期间债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项目移交

1、乙方承接该项目遗留的各类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沙石、钢模、机械设备等)甲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在本协议附件材料接收单的明细表中予以确认,甲方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在 天内全部撤场;

2、乙方承接该项目所承建的基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预制场地、拌合站、活动板房等项目甲方同意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价格后在本协议附件基础项目接收单明细表中予以确认;

3、乙方应在月日内完成所有撤场工作,乙方撤场前应将工程垃圾等杂物清理出场,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乙方撤场结束时,双方办理接交手续。如乙方未按约定撤场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1、2、3、5款、第六条

所约定的事项完成后,解除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陆份,双方各收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双方代表: 或双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合同解除、招标

施工合同解除后 是否需要备案?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2014-09-23 03:39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 | 我有话说( 207 人参与) |

[摘要]

通过分析得知,施工合同解除后,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并由通过招标程序所选定的新施工方继续施工。而在申请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前,必须先持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裁决书等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咨询问题】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承包了我公司开发的北京别墅项目施工任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请问施工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要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律师解答】

中标合同备案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要求,备案制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凡发生变更或解除时,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10天内,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登记表,按其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备案制度的肯定。

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该重新招标,《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但是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仍然应该通过招标确定新的施工队伍。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得知,施工合同解除后,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并由通过招标程序所选定的新施工方继续施工。而在申请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前,必须先持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裁决书等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

原施工合同解除后,招标人是否需要通过招标确定

新的施工单位续建?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问题:一个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之后,尚未修建的工程(超过2000万)是否需要通过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施工单位续建?如果原招标时有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其为续建工程的承包人?

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所有投标人(包括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已到期,该阶段的招标已经结束,其招标项目就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如果该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续工程如何进行?正确的做法如下:

(1)续建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时,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应依据剩余工程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重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再重新公开招标。

(2)不能采用从原招标时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承包人。其原因是:

①原招标已经结束,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已经失效。由于该工程项目

已经进行一部分,因此原项目的投标报价条件已经变化(工程规模、工期、施工条件等都变化了),市场物价也在变化,这个项目不经招标,

如何签订新合同?

②原承包人已经实施的部分工程,已近1000万元。好做的部分都做了,剩余工程是比较难做的,如果我是第二中标候选人,这样的项目我是不愿做的。如果重新定价,发包人是要多花钱的。

③由于原投标文件均已经失效,你将工程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其他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有异议投诉时,招标人是理亏的,也确实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只有重新招标才能解决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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