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房管局版)

房地产抵押合同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为确保 年 月 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台同。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用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地址 路 街(巷) 号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 。

第三条甲乙双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第四条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妥善保管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第七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出租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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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将抵押物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要求债务人清偿乙方的债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

(二)甲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第十条有本合同第九条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主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的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主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乙方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甲方。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够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乙方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份。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 2

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存案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3 日 日

 

第二篇:房管局

我局研究制定的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目标绩效管理工作,促进全局干部职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全力打造良好发展和服务环境,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局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和房产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局党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全市住房保障及房产管理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依照局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能和工作责任,对其实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和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纳入局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激励创优。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局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安宝忠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局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计划, 确定年度工作任务。

(二)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审定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四)组织开展年度绩效管理、考核评比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绩效办”),局绩效办由局办公室、党办室、人事科、审计科、政策法规科、监察室、信访办和机关党总支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局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汇总、评审绩效计划制定及协调各绩效责任单位做好绩效管理和考核各项基础工作,积极完成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绩效指标的制定、下达和调整

第六条 绩效管理指标重点围绕履职目标、管理效能、公众评价、创新创优和安全稳定等5个方面制定。

(一)履职目标:主要是以履行职能职责为重点,以完成市委、市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为主要内容的目标和我局根据履职要求而制订的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职责任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分重点目标和解决突出问题目标两大类。

1、重点目标:是指为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厅)部署及局党委安排的重点工作、以及履行核心职能职责而制订的目标。

2、解决突出问题目标:是指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解决与职工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制约

房产事业发展的机制、体制性障碍问题,以及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等制订的目标。

(二)管理效能:主要是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效能建设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行政、政风和效能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三)公众评价:主要是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公众评价、协调配合等情况。

(四)安全稳定:主要是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保稳定、促和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信访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公共卫生工作、社会公共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五)创新创优:主要是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开展工作创新和创优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重大工作创新成果、重要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七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的制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科学论证、民主集中的办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绩效管理指标的拟定。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局绩效管理指标内容和年度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突出单位主要职能,结合本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管理指标计划及落实措施草案。

(二)指标和指标值的审核。局绩效办根据各绩效责任管理责任单位上报的绩效管理指标草案,局绩效办进行具体

综合汇总和评审,报请局分管领导审阅后,形成年度绩效管理指标预案。

(三)指标和指标值的确定。年度绩效管理指标预案提交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分管领导与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定《局绩效管理指标责任书》。

第八条 指标和指标值的下达。《局绩效管理指标责任书》签定后,以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汇编后予以下达。

第九条 绩效管理指标的调整。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绩效管理指标确需调整的,依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指标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 作调整的,由绩效管理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部门以及市局提出的新增绩效管理指标,由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下达。

第三章 绩效指标的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是绩效指标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分解落实局下达给本单位的各项绩效指标任务。

(二)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绩效管理责任制,并明确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三)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签订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指标责任书》,制定本单位绩效指标分解落实、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定期及时、如实,以书面形式向局绩效办反馈绩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局绩效办负责对全局绩效指标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绩效指标的监管主要采取日常跟踪、专项检查、半年抽查等方式,以日常跟踪为主。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局绩效办对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以 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工作协调会制度。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及时对指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凡绩效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单位(科室)的,由主办单位(科室)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主办单位(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计分

第十四条 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的考核。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年底前对照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送局绩效办。自查报告应包括年度绩效管理指标执行情况、主要特点和做法等内容。在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31日之前,由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绩效责任单位绩效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评。

第十六条 对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形式予以评价。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最终得分为绩效管理指标得分、第三方评估、领导评分、受奖加分和减分的总和。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指标共计90分

(一)职能目标(20分)。其中:履行职能(5分)、重点工作(5)、专项工作(5分)、解决突出问题(5分)。由局绩效办组织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职责落实和承担局重点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目标及承担的局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其目标完成情况评出分数。

(二)管理效能(30分)。其中:领导班子建设(5分)、思想政治工作(5分)、依法行政工作(5分)、政风和效能建设(5分)、干部职工队伍建设(5分)、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5分)。由人事科局牵头,会同局办公室、党办室、政策法规科、 监察室对效能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三)公众评价(10分)。其中:服务效果(5分)、办事效能(5分)。由局绩效办通过对居民、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调查,测评公众对效能管理责任单位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的感知和满意度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安全稳定(15分)。其中:信访工作(5分)、安全生产工作(5分)、公共安全工作(5分)。由局信访办牵头,会同局办公室等单位对效能管理责任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创新创优(5分)。由局绩效办负责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重大工作创新措施、成果及争创佳绩情况进行评定加分。

(六)第三方评估(10分)。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之间相互评分,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的得分为各单位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得出的平均分。具体工作由局绩效办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领导评价(10分)

局领导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档。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计10分,被评为良好的单位计8分,被评为合格的单位计6分,被评为较差的单位计2分。局领导评估工作由局绩效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受奖加分标准

(一)凡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综合工作和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不包含技术表彰,下同),分别加3分、1分,同项分别受到各级表彰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一次(下同);凡绩效责任单位综合工作和单项工作受到国家各部委办、省委省政府或省住房保障和建设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0.3分、0.2分、0.1分,其中单项工作受到国家各部委办、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国家级除外)。关于综合与单项奖励的区别,由局绩效办会同有关单位认定。

(二)局机关受到上级或相关部门单项表彰,根据表彰内容,对应的主要职能科室和单位可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为(一)中相应等次的50%。

(三)表彰结果适用于当年度加分。如获表彰时间晚于当年绩效管理评比表彰时间的,可顺延一年使用。

(四)年终考评所有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含顺延在内)。

(五)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在报送绩效目标自查报告时,将年度受奖情况一并送局绩效办,经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后,予以加分。

(六)局对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的绩效表彰不作为绩效责任单位加分依据。

(七)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在报送绩效目标自查报告时,将年度受奖情况一并送局绩效办,经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后,予以加分。

第二十条 减分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行政问责的,应在本年度绩效管理中予以减分(出现一项扣5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违反法律和党风廉政规定,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方式责任追究的;

(二)未完目标任务影响全局任务完成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规定,造 成不良后果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市效能办口头告诫、责成 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的;

(五)收到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或收到上级交办件不及时 认真查处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对其它严重损害房产局整体形象需要减分的,由局绩效办提出并报请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年终评比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的评比和奖惩,按年度考核分值、分类、分级依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按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按分类评出全局绩效管理优秀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3个等次。

(一)优秀单位: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授予“政绩突出单位”称号,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比例评出绩效管理优秀单位。

(二)合格单位:除考核等次为“优秀”和“不合格”单位以外,其余列为合格单位。

(三)不合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1、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以市、区检察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2、年内发生火灾、交通、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安全责任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实属经济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以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

3、领导班子或成员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部门立案查处,并被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的(以市纪委、市监察局及市公、检、察、法司法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4、对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局领导的重要批示等未落实或贯彻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

5、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被查处,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6、年内本单位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以上情况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局监察室负责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绩效管理先进个人由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推荐产生。

(一)评选名额。局机关为10名;其他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编制数在50人以下的评2名,51-100人的评4名,101以上人的评6名。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先进个人指标。

(二)先进个人中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领导干部的评选。被评为优秀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的先进个人;被评为优秀的绩效管理责任科室,可评选1名科级领导干部为先进个人;被评为合格及不合格级别的单位,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四)推荐的先进个人,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领导干部须送局监察室、人事科审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和局监察室、人事科审核的意见,由局绩效办提出被定为三类等级的单位和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及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经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局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经局党委会审定的先进和合格等级单位名单,在局域网站上公示。对各方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局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凡情况属实的,经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取消相关责任管理单位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定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局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对绩效管理先进个人,由局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局属单位由局里出台相关

政策,单位兑现奖励。年度考评结果有局人事科提交备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科级领导干部履职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局纪委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局属单位和科室主要负责人实行离岗培训,对其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或对其正职和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局属单位内部实行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绩效管理指标责任书》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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