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模板

融入区域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总 则

1.1 合作的原则与宗旨

为了推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发展,以传统市场创新为动力,以实体商户入驻并深化电子商务应用为重点,不断提高市场活力、线上交易和资源配置能力,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传统商业、市场转型升级的战略性作用,努力营造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电子商务运营虽已有一定的普及和认知,但电子商务的技术与运营结合、模式与体系整合、互联网化与传统商业对接等,都给传统市场电商化带来了商机和挑战。面对电子商务全渠道开拓和革新传统领域的机会,市场上迫切需要一个面向市场(商户)的跨界强、功能市场化、软支撑体系强,能够运筹资源、人才、技术、运营、市场于一体的市场驱动型电商连接平台,即基于传统市场的区域电子商务平台。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调研和分析,通过整合各自资源,决定合作建立基于大市场的“产供销配服”于一体的区域电子商务平台(简称“本平台或本项目”),实现区域电商助推实体市场发展的新定位:

(1)建立本土网批虚拟平台,将批发商与零售商对接,实现智能OPL订购、客户跟踪全覆盖、大数据指导商品市场导向、动态低耦合库存控制等电商化采购新模式;

(2)建立批转零直销区域电商平台,市场商户对应实体建立网上商城(包括APP),有效匹配并服务于本地消费者,缩短供应链环节,有效控制商品价格,提升商家的市场收益;

(3)建立标准化作业的供应链服务体系,为商户提供了易用性强的电商服务、集中管理调度的仓储物流(含冷链物流)支撑系统、商家诚信与消费者保障

体系;

(4)建立以民生消费为重心的线上交易支付平台,对接银行、运营商、金融机构,有利于平台增值业务的拓展和服务。

1.2 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利用自身优势为市场内商户和本地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服务,通过技术平台搭建、业务合作、营销与服务,加强本平台的复制性、抗风险与运营能力,实现商户、用户与市场的高粘合对接,突显出传统市场在区域电商发展的重要性与平衡性;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战略合作关系确立之日。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标,甲乙双方秉承诚信合作、共赢发展的宗旨,共同推进本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具体合作要点如下:

2.1甲乙双方结合各自资源优势与运营能力,有效利用甲方的实体市场资源,建设、运营以市场商户为主导的融入乙方区域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开放平台,为市场内商户实现快速触网、拓展渠道、扩大市场覆盖率和社会影响力,提升自身竞争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2.2 甲乙双方从不同切入点推进本平台的建设与运营,其中:甲方主要负责市场资源的落实、商户的引导和入驻、电商扶持政策落地等,乙方主要负责本平台研发构建、技术化运营、实体供应链体系建设、客户保障、渠道营销,为市场内商户提供快速低成本电商化的公共平台与应用系统,包括不限于平台调研、设计、建设、实施与服务等;

2.3 本平台由甲乙双方共同筹措资金建设,甲方资金主要用于商家入驻扶持、优惠券等促销营销、商家交易成果奖励、部分二次研发、宣传推广等,乙方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完善、功能性研发、供应链完善型建设、营销推广、日常运营和客户保障,保证本平台的正常运行;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平台的落地、上线与推广工作,自身资源与渠道免费为乙方提供支持;

2.4 项目合作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市场内商户的电商化及商业渠道

拓展转型的需要,与不少于90%的商户签约入驻,并协助建设、运营;

2.5 甲乙双方针对市场及商户电商化的深度合作方式进一步探讨与实施。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市场内外商户、商业、供销社等各类资源的落实、对接,推进资源方与本平台的深入合作;

(2)负责对接部、省、市各级政府的地方政策、扶持资金与税收优惠,推动本平台的政策导向性支持;

(3)负责将本平台扩大影响,与总社或兄弟平台进行战略合作,同时也推进平台与资本的对接,落实项目融资;

(4)积极制定各阶段的平台扶持政策,落实出资扶持资金,有利推动商户电商化平台服务的落地、运营与升级;

(5)推动本平台的推广与对外交流,努力引进各类商业资源(主要指厂家、商户)入驻市场及本平台,开展业务,努力为乙方引进技术、人才、资金、国内外合作等。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公司化经营,合法、高效的推动本平台的建设、升级与运营工作,降低平台的不可抗风险,合理保障甲方的权利;

(2)乙方在本平台的建设与运营方面,应注重针对实体市场的商业,将传统商业公共服务与市场渠道拓展性相结合,完善平台必需的市场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3)本平台由乙方出资负责初建、实施与运营,由此产生的无形资产归乙方所有;

(4)对平台获得的扶持资金作资金归集,建立商户电商档案,有针对重点、严格审核,保障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精准到位及增效价值最大化;

(5)定期制定(月度、季度)本平台营销方案、扶持资金使用需求,公平公开公正的实现平台有效用户数的快速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20%)。

3.3 其他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如各自组织内部或

政策发生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会直接或潜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发生改变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2)在甲乙双方保密条款约束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对本平台建设需求向对方提供相应详细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工作,同时有效落实、跟进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合作周期与协议终止

4.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止;

4.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本协议;

4.3不可抗力,如遇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决定协议的暂缓或终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该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相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但该解除协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与与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与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项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履行。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本协议所指之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对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一切技术与经营信息,双方对其所知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只能用于本项目之唯一目的;

7.2如果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资料涉及本协议规定的商业机密,则提供方应在该等资料上注明“保密”字样,且接受方应向提供方出具书面接收文件;

7.3甲乙双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其所有权由提供方拥有,接受方对提供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提供方书面许可,不得:

(1)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使用提供方的商业秘密用于自身的盈利;

(3)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商业秘密。

7.4商业机密合法公开后相应的保密义务解除。

第八条其他

8.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或相关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8.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第二篇:合同模板--电梯战略合作协议

有机房电梯战略合作协议

编号:VKCGXY2006-18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集团)代表需方通过对供应商的筛选,确定乙方为万科集团有机房电梯战略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万科集团有机房电梯集中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供方是指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或经过乙方授权的代理商。

2. 需方是指万科集团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

3. 甲方指定乙方为有机房电梯的战略供应商,由乙方负责需方在建工程有机房电梯的供货与安装。

4. 需方在建工程有机房电梯采购范围仅限于附件1所列产品,需方已经以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除外,本协议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

5. 本协议附件1中未包含的乙方产品,或供方产品不能满足需方所开发项目的要求,需方有权选购市场上其他公司的产品。

第二条 产品价格

1. 产品价格详见本协议附件1,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的定价依据;

2.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为其在中国国内市场上的最低销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返还差价,或者要求乙方按最低销售价格继续履行。

3. 协议签定日期后满半年,双方对电梯市场价格进行回顾,乙方提交原材料及电梯市场价

- 1 -

格走势分析报告,双方协商根据市场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 供货地点

1. 在合作期内,双方在万科集团投资开发的以下城市万科项目若有采购需求时进行合作:

深圳区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中山、珠海、厦门、长沙

上海区域:上海、南京、无锡、南昌、苏州、镇江、杭州、宁波

北京区域:北京、天津、沈阳、大连、长春、鞍山、青岛

其它地区:成都、武汉等需方指定的地点。

2. 供货地点为以上城市万科项目所在工地现场。

3. 对于甲方在其它城市新开发的项目有采购需求时,甲方有权将其纳入合作范围。

第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方式

供方与需方必须遵照本协议确定的产品价格,并遵照协议附件2《电梯采购合同》样本、协议附件3《电梯安装合同》样本签订采购合同、安装合同,不得提出与合同样本内容相抵触的条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 需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与乙方、供方联系,确定电梯型号、数量后,需方向甲方提

交相关参数要求(按采购合同附件《电梯产品技术参数规格》格式填写)、待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

2. 需方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供方就待签合同进行确认,双方均无异议后,

经审核通过,由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甲方保证在由需方直接采购的工程项目中

就本协议书规定的产品仅以乙方、供方为供应商,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需方已定标的工程除外,本协议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

2. 如需方需要采购的相关产品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书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

有权利视乙方报价决定是否采用乙方产品;

3.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需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

4. 甲方有义务监督需方合同的执行情况;

5. 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必要的项目状况;

6. 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供方进行考察或飞行检查;

7.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需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 2 -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需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需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

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书及附件规定供货、安装及保修期内保修的义务;

2. 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根据市场情况,至少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供电梯价格市场变动情况;

3. 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

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对于需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4. 乙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向需方提供乙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性能介绍、检验报告、

图片资料等;

5. 乙方有义务提供施工的现场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保证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一定能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

6. 乙方有义务约束供方行为,确保供方按照本协议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

7. 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下交货期:电梯运行速度≤120m/min时为90天,电梯运行速度≥

150m/min时为120天,即自采购合同签订、技术图纸、参数完备之日起,供方能够在90天(或120天)内按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8. 乙方有义务保证的安装工期(不含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时间):层数≤18层的安装工期为

45天/批,18<层数≤30层时的安装工程60天/批,即自甲方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井道之日起,乙方在45天(或60天)/批内按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完成电梯设备的安装;

9. 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

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10.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人员的参观考察和飞行检查;

11. 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推荐乙方的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甲方对产品的选用,经甲方确认

后,可纳入战略采购范围;

12. 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其它相关条件配合甲方指定分包的电梯装修工程,并在电

梯装修完毕后,负责将电梯调试完毕;

13. 乙方应保证供方提供的电梯正常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14.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供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15. 乙方对供方的一切行为均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3 -

1.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甲方及需方造

成的全部损失:

1) 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

2) 甲方收到需方对供方产品或服务的投诉达到3次并经调查属实的,或者乙方或供方有

本条特别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违反本协议书与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达3次的;

2.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

1) 供方不具有按本合同规定对需方开发项目供货的能力;

2) 甲乙双方对新增加的需方开发项目所在地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协商一致的;

3) 因供方因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需方根据采购合作的规定单方解除或终止某一个或几

个项目的采购合同的。

3. 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

终止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所在的需方或供方的损失)。

4.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或法院判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

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全部损失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截止于20xx年3月31日。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

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但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战略合作的义务;本协议对上述约定截止日供需方之间已生效未履行完毕的具体采购/施工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具体采购/施工合同履行完毕。

2. 本协议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

对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采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 4 -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协议附件包括:

协议附件1:电梯价格清单

协议附件2:电梯采购合同

协议附件3:电梯安装合同

协议附件4:供需双方联系方式

协议附件5:授权委托书

协议附件6:产品技术规格说明书

协议附件7:电梯与对讲机联动IC卡系统

协议附件8:电梯选型流程

甲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人:

签订日期:

协议附件1:价格清单 乙方: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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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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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 项目电梯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有机房电梯战略合作协议》编号:VKCGXY2006-18,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

1.

2. 设备单价含设备本身价格及运输费; 部件规格、产地及备件详见附件。

第二条 合同价格

设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货物总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就单位产品和所有产品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二次装卸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第三条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上述交货地点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第四条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产品质量要求

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产品应有明显的标识;

2. 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

必须满足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

3. 在工作电源:三相四线380伏,50赫兹,照明电源:单相交流220伏,50赫兹条件下满足

各地供电局对电网设备的质量、技术要求。

4. 产品的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原产地、商标、品种、规格、等级、数量、体积、重量、放置

方向、防潮要求、出厂批号、有关说明、采用标准的编号等。

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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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10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需方,通知准

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

2. 需方应提供货品堆放的场地;

3. 供方必须按需方提供的场地卸货;

4.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5. 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

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若货到8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6. 供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供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施工验收方式

1. 安装调试验收时,供方、需方、监理单位、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

2.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安装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依据。

第八条 货款支付方式

1. 预付款:签定合同,收到供方的付款通知、相应金额的完税#5@p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

设备总价的10%;

2. 发货款:设备出厂前30天,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

付款通知、相应金额的#5@p、货物装箱交运单)后 30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设备总价的45%;

3. 安装验收款:设备安装通过验收并完整移交给需方后,需方收到供方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

料包括:供方的付款通知、相应金额的#5@p、安装验收合格证明),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设备总价的42%。其余3%的设备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4. 质量保证金:一年保修期后,根据供方提供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通知、

需方指定部门出具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扣除供方应付的保修费用之后(见产品保修约定),30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九条 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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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方在书面确认发货日期前通知供方延期交货,供方不得收取因此增加的仓储等费用,但推

迟时间不得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需方应支付60天之后的仓储费用;

2. 供方在需方所订货物投产之前,须书面形式发送《投产确认函》给需方,需方在接到供方

投产通知后,须在5日内给予答复,在书面答复时如需方改变所订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外,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产品保修约定

1. 保修期自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 2 年,但不超过设备货到工地后30个月;

2. 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

费用,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所有零配件与设备;

3. 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设备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上

述要求,须事先征得需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代用品;

4. 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和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

5. 供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

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 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

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2) 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

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需方处理;

3) 当供方未按1)、2)条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需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费

用从供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 当供方质量保修金不能满足3)条需要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

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5) 供方应保证设备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180天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

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保修;

6. 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

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供方不能按以上交货时间交付合格的产品,供方应每天向需方交纳设备总价的万分之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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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约金,如逾期10天(广东省以外15天)仍未交付合格的产品,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供方须向需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供方的违约行为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签字认可后,违约金可从最近一次应付款中扣除,若供方借故拖延或拒交违约金,需方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回;

3.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

付利息;

4.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等可归结与供方的原因致使验收日期拖后或未通过验收,供方须赔偿因

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

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 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

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

地震、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需方或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需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有机房电梯战略合作协议》(编号:

VKCGXY2006-18)。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双方应遵守《有机房电梯战略合作协议》关于供方和需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有机房电梯战略合作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内容,以《有机房电梯战略合作协议》为准;

2.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3.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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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 供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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