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

X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被委托人:XXX,性别, 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骨折。

委托鉴定事项:

一、 伤残等级;

二、 误工期限;

三、 护理期限及人数;

四、 营养期限;

五、 后续治疗费数额。

事故经过: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XXX驾驶XXXX号小型轿车沿XXX道由南向北行驶,致事发地从左侧超越同方向在前的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时与沿XX道由北向南X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XXX及XXX受伤住院。XXX经XX县人民医院、XXX医院检查全身多发性骨折。

委托单位: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联 系 人: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第二篇:鉴定书

鉴定书正文第 1 页 共 3 页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1]文字第211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1)文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送检材料:

检材:

标注日期为“20xx年8月27日”、“甲方”署名为“雷朝秀”、“乙方”署名为“岑娅”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1份1页,协议内容中除“岑娅”签名外的其他手写字迹下成为检材字迹。

样本:

1.标注日期为“20xx年12月20日”、“被解人”署名为“刘兴模”的《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食品经营站关于解除劳动用工关系的通知》原件1份1页,下称为样本1,其被解人签名处“刘兴模”签名字迹下称样本字迹1。

2.刘兴模个人档案材料一本。其中《自传》和《总结》材料上的手写字迹下称样本字迹2。

3.刘兴模为本次鉴定书写的实验样本原件3份共3页,其上刘兴模的手写字迹下称为样本字迹3。

受理日期:20xx年10月13日

鉴定事项:检材字迹是否刘兴模书写。

鉴定日期:20xx年10月13日至20xx年3月26日

鉴定书

鉴定书正文第 2 页 共 3 页

鉴定地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检案摘要

委托人在审理“雷朝秀诉岑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查明案情需要,依法决定并委托我中心对上述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经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为黑色签字笔书写形成,书写运笔自然正常、笔画基本清晰,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字迹数量充分,特征总体稳定,但由于样本字迹1与检材字迹无比较条件,样本字迹2与检材字迹时间间隔较长,且样本字迹3为实验样本,书写速度较慢,书写形式规范,因此,样本字迹总体比对条件一般。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检见二者字体、字形等一般特征基本相同;部分相同单字的运笔、连笔方式及形态、笔画间和结构间的搭配位置与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相同,如“方”字点画的运笔特征、“间”“整”“办”字笔画间和结构间的搭配位置比例特征、“款”字“欠”部的连笔方式与基本形态特征、“柒”字的错字特征等(详见特征比对表)。

四、分析说明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一般特征及多数细节特征基本相同,相同特征质量较高,基本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五、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样本材料,倾向认定送检房屋买卖协议中除“岑娅”签名外的其他手写字迹与刘兴模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王 勇(副教授)

鉴定书正文第 3 页 共 3 页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500005001011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马 兵(副教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500005001838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朱 兰(副教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500005001019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注:本鉴定参照“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进行。

鉴定书副本无附件。

附件:

1.特征比对表;

2.检材及样本复印件;

3.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影印件。 授权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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