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

(  )电力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安全协议

B12-火电工程-机械租赁

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 甲方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

2、    工程地址:

3、    租赁机械名称型号:

4、    租赁合同编号:

5、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协议内容

1、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    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3)    不发生因租赁机械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4)    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    本租赁项目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建设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6)    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7)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

10)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2)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3)  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4)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3、    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和甲方(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    双方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提前进场及作业。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4)    双方应相互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责任处理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作以及安全问题、事件,应认真组织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5)    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阻止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6)    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    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按照规定在现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

2)    负责对乙方的机械租赁资质核查;进场机械的安装或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    对进场的租赁机械进行资质核查,检查其制造许可证、监督检查证书、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等各项证书和技术资料是否与实物相符。

4)    组织对租赁机械的安装拆除方案的审查,并对乙方的较低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5)    负责对入场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证件的核查,对入场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机人员、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核查;并对入场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

6)    根据合同约定,督促相关责任方负责现场道路、基础平整和承压复核起重机械作业的要求。

7)    将租赁机械纳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按照现场机械管理制度加强对租赁机械的监督、检查。

8)    对使用租赁机械进行作业前,编著相应的起重施工方案,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9)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采取安全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10)  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5、    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2)    按规定提供租赁机械的制造许可证、监督检查证书、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等各项证书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负责制定租赁机械的保养、使用、维修管理制度以及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    按约定由乙方操作租赁机械的,指派有证书的操作人员,定人、定机进行操作。

5)    按约定由甲方操作租赁机械的,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指导。

6)    负责租赁机械的进场运输安全。

7)    提供租赁机械基本尺寸以及额定工况起重量表和载荷曲线图等相关技术参数。

8)    负责编制租赁机械的安装和拆除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措施,经本方技术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甲方审批后,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方可组织安装或拆除(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9)    参加安装或拆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操作证;安装或拆除前,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或拆除方案和安全操作技术的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10)  租赁机械安装或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序、工艺要求进行控制,高空作业要采取防止高处坠落、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

11)  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租赁机械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向甲方提供具备相应检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证和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12)  确保租赁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对租赁机械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确保防雷装置的可靠;按规定在租赁机械明显位置悬挂相关的安全标志。

13)  按约定负责租赁机械在非工作状况下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14)  按约定负责租赁机械的例行保养、检查、维护。

15)  随机配备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

16)  操作人员应服从现场甲方指定的起重指挥。但对不符合安全起吊的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17)  因租赁机械故障等原因,需临时使用替代机械时,应确保替代机械符合本协议要求。

18)  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因设备本身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事故以及吊运设备材料损坏事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

6、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甲方按照分包合同价款,预留5%或     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并在租赁项目结算时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结算。

7、    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三、  附则

1、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协议有效期按照租赁合同期限。租赁期限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    安全保证金的扣款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附录(《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呢》)的规定执行。

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6、    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7、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建立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电力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分管工程和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为该小组工作成员。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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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工程建设部主任为负责人,质量安全处全员为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成立后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日常办公机构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通知所属各网、省公司及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四条各网、省公司及电网建设分公司参照公司本部的模式,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其所属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并将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五条公司所属的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的同时,成立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机构如下:

指挥: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工程项目总监和各施工承包方项目经理担任

成员: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专职安全监督员和兼职安全员公司直接管理的电力建设项目,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工程建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备案,其它项目报各网、省公司及电网建设分公司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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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日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组长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总监理师担任。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在现场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车辆、经培训合格的现场救护人员及其它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就近确定合格的应急救护医院等。

第七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一)公司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负责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灾害,如防汛、抗震救灾、预防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等的组织领导,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所属工程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向上级部门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二)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门的领导;指挥本工程项目的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

3—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上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三)工程项目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结合各电力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预案的演习训练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和及时处理,处理的事故范围有: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设备事故和因工程建设而引发的电网停电事故等。

第八条重大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一)公司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迅速派主要领导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二)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地方人民政府,并视情况请求上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4—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九条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从工程建设进点开始,组织参建各单位做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策划、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危险点预测和预控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按规定进行紧急救援演习,做到安全生产措施与预案与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落实,依法进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处理的全过程,结合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制定并落实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工程建设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要对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使用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重大或危险施工作业等危险环境,制定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危险源隔离、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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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有效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除防洪、防火、防触电等专项事故预防措施外,各电力建设工程还需根据工程现场的具体情况,对以下危险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预案:

电网建设方面主要有:组塔、架线、高坡施工、变电设备吊装、变电高空作业等。

水电建设方面主要有:洞挖及塌方、山体滑坡、高边坡落物、爆破及火工器材管理、施工区内运输等。

火电建设方面主要有:大件吊装、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公司参与事故调查,或接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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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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