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定做合同样本

加工定作合同

 

第二篇: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序号:HSH-FHF(2011)

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

承揽方: 合同编号 :FHF2011 合同签订地 :河南 华斯豪 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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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FHF2011___

定 做 方:

承 揽 方: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河南 华斯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程序,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依照履行。

第一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三、工程范围:

12、工作内容:详见报价清单和图纸要求钢结构制作安装部分。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和混凝土),详见

第一条相关的内容和最终报价书的报价范围。

二、钢结构厂房的整体设计、原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揽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按国家规定计算规则作为计算依据,如有变动按实结算。

四、本工程运输由 承揽方 负责,运费_含_在本合同造价内。

第三条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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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总造价: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元。

二、本工程#5@p开据:制作加工票 万元;安装#5@p 万元。

第四条 工程设计

一、定作方责任

1、由定作方负责本工程基础土建的设计和施工。

2、定作方委托承揽方承担土建及钢结构部分的时间,定作方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工艺条件及技术条件(详见第一条工程技术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提供全部相关的技术条件和工艺条件,以供承揽方进行设计(图纸定作方设计)。

二、承揽方责任

1、承揽方必须按现行国家钢结构相关规范和定作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定作方的超规范要求必须在10日内书面告知,承揽方在国家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倾向量。

2、在合同生效、定作方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及技术条件后7天内,定作方向施工方提供纸质图纸贰份及图纸电子版。

3、承揽方代表不经书面有效授权无权设立、变更、终止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所发出的要约与承诺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条款,凡有冲突者,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五条 工地代表责任

一、定作方驻工地代表

1、定作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由具体管理人员担任,并代表定作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一经该代表签署的所有单据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签单无效,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若定作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五天书面通知承揽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定作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指令、联系单、通知、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承揽方代表,承揽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时间后方生效。 3

3、定作方驻工地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___人,姓名__________。

4、实行监理公司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授权范围:_对工程质量监督_____________,

授权时间: 本工程开工至工程 结束权限: 工程质量监理 。

二、承揽方驻工地代表

1、承揽方任命委派的驻工地现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代表承揽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该代表经授权后行使承揽方进入现场后的权力,所签署的联系单、通知、验收单具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签单无效,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若承揽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五天书面通知定作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工程竣工时,代表的权力终止。

2、承揽方代表的联系单、验收单、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定作方代表,定作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3、承揽方驻工地总代表:姓名_____

第六条 施工准备

一、承揽方

1、由承揽方提供设计时,本合同生效并收到定作方完整准确及有效的设计条件后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已被确认。

2、本合同生效后_织设计会审和施工图交底会议,会后_3_日内,由定作方书面提出会审纪要和修改决定,交承揽方修改设计,如有设计变更的,则工期视变更情况作相应调整,增减的工程量按定额计算作相应调整并另签补充合同。

3、组织原材料采购制造加工,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用水、 4

用电计划)送定作方。

二、定作方

1、合同约定委托承揽方设计的,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由定作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资料及技术条件,供承揽方设计,在设计完成后有义务书面确认设计。

2、在承揽方进场前做好本工程符合钢结构安装要求的混凝土基础及预埋螺栓并验收合格,同时提供全套土建交工资料及定作方验收数据和结论。如无条件先做混凝土地坪的必须做好石块地坪,以保证承揽方的安装机械能随意移动。

3、在承揽方进场前,保证本工程施工所需各类车辆进出道路的畅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和施工作业为最低标准;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配电板、电表),并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并负责维修。做到道路畅通,地坪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为准,拆迁障碍物等符合满足钢结构安装的条件。

4、开工前_关责任和一切费用由定作方承担。

第七条 工 程 期 限

一、本工程钢结构安装工期日完成。

二、定作方基础工程完工后要求承揽方进场前_3_天,定作方应向承揽方交付土建验收资料,承揽方确认施工现场符合施工要求后,定作方发出进场通知书,进场安装时间以承揽方收到进场通知书后第_3_天起计算,总工期按有效工期予以调整。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工期顺延:

(一) 开工日期顺延至下款情形消除时止

由定作方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条件、验收文件不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

(二) 下列情况作总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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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设计变更,定作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的,自提出变更日起到变更项目完成止,作工期顺延;

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时;

因现场代表或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自未签证起,到影响消除止,作顺延;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法规并强制性技术规程,要求必须停止作业或停工的,自应停工或停止作业起,到应复工之日止,工期顺延。

四、承揽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定作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定作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应予签收并在14天内予以答复,不予签收的,承揽方将以邮电形式予告之,告之后逾期不予答复,承揽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和延期要求均被确认。

第八条 工 程 质 量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二、承揽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定作方要求精心设计,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说明文件进行施工,按受监理工程师及定作方派驻代表的技术监督,如果施工与图纸不符的,定作方应自发生当天发出书面停工指令,并即时与设计单位书面联系。

三、承揽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揽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定作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也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3、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用于工程。

4、主钢构工程必须经定作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围护系统 6

的安装。

5、承揽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送定作方。

6、验收合格后,承揽方开始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时间为国家规定的保修年限。

第九条 钢结构材料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定作方供应或承揽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的一方承担。

二、材料须代用的,定作方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可以代用,承揽方要求材料代用的,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在两天内给予允许或不允许的答复,两天内不答复的,视为允许代用,承揽方将代用的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代用后的费用函告定作方。

三、(1)如遇金融风波影响、市场价格变化,国家货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材料差价超过5%时,材料差价依实调增。

(2)如在承揽方开始制作钢架时钢材价格下浮,幅度超过5%时,则按相应下浮价格作为优惠部分降低工程款。

第十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工程报批后,合同签订 3日内,定作方应支付完毕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计人民币元,工程款到帐后,承揽方开始设计。

二、本工程钢柱进场 3 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

三、本工程维护材料进场后 3 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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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装竣工通知发出后的 7 日内,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7 %,总计 万元,余款 3 %计人民币 元作为质保金留滞,质保期为一年,待质保期满后14日内付清全部质保金。

如因定作方原因造成难以支付的情况发生,即逾期三天仍不付款,难以支付的情况发生,承揽方将限期定作方提供有效经济担保,若定作方不能在承揽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承揽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承揽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

确因定作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揽方的停工、窝工损失的,应由定作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对延期工期作双倍延长。

定作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且又不能在承揽方限定时间内提供承揽方认可的经济担保时,承揽方有权停工并将限定合理时间内由定作方将工程抵押给承揽方,不办理抵押或不按时办理的,承揽方将申请人民法院对在建工程强制留置拍卖并在拍卖后取得优先受偿,受偿全部工程款后,承揽方恢复施工。期间定作方不得转包未完工程,如转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合同结算方式:银行即期汇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应汇入承揽方书面出具的指定银行帐户,否则视为无效。如需收取现金必须有公司书面授权书和法人代表亲笔签署文件后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定作方应承担由此造成工程款流失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第十一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开工前由定作方履行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纪要的义务,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定作方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的错误或严重不合格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揽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 8

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修改变更期间工期中断。

三、承揽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定作方技术要求及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优化设计、修改工艺、其节约的价值归承揽方,而由此发生的科技开发费用及其它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四、定作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界时,工期中断,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和工期时,必须另行协商,承揽方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揽方工期继续才予实施。

第十二条 工 程 验 收

一、混凝土基础工程由定作方验收或监理验收合格后在定作方发出《进场开工通知》前交承揽方复验。

二、钢结构工程验收: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标准和依据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应在竣工通知发出后五天内开始,工期自验收通知发出后中断。逾期不进行中间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三、定作方应对整体完工工程作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应在收到整体竣工通知7天内开始,逾期不验收的,不影响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定作方方可使用。如未经验收,定作方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五、在规定的保修期一年内,凡因承揽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由承揽方无偿保修,屋面保修三年。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定作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不合理使用以及超设计规范的自然力破坏造成构件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损坏和渗漏,其费用由定作方承担。

第十三条 奖励及违约责任

承揽方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承揽方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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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开竣工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承揽方的实际停工损失每日的机械租赁费及全体工人的工资并材料库存费。

二、由于定作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设计而造成的停工、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如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三、因定做方过错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四、工程未经验收,定作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即丧失对本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依法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依法视为验收合格。

承揽方和定作方共同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此合同,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安全

一、承揽方在工程施工至交付之前的过程中,定作方人员除驻工地代表外未经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造成其人身安全或引起其他安全事故均由定作方负责。

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揽方违章施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安全或在建工程损坏,其责任由承揽方承担。

三、承揽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示牌或安全公告栏。

第十五条 特殊约定

其它特殊约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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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肆_份,合同附件_肆_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工程合同所属合同条款、协议条款、方案图纸、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联系单、指令单、会议纪要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合同具有最高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收到定金后合同工期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字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与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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