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作框架协议模板

              

建设工程施工合作

意向书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二〇##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框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中冷库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办公楼3500平方米、培训中心6500平方米,以及其它附属用房(传达室、变配电用房、污水处理、锅炉房等)单项工程组成,具体规模及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

1.4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1.5资金来源:自筹。

2.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图及其修改文件中明确的除本合同第2.1.1款规定工程外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及水电、暖通、安装工程,其中2.1.1款所列项目的孔洞预留、管道预埋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

2.1.1下列工程不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

(1)本项目化粪池、雨、污水检查井的池井及室外出水口之后的室外管网工程;

(3)二次装修的工程;

(4)小区内道路、室外管网、景观、绿化、院内路灯以及其他单独设计的室外附属工程;

(5)电梯安装工程及其设备采购工程(电梯预留预埋除外);;

(5)室内外天燃气管道工程,水电一户一表工程(其施工预留孔洞除外);

(6)厂区内电子监控、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系统;

(7)外电工程;

(8)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

2.1.2下列工程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由发包人自行选择分包商,其分包合同价款由发包人确定,下列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配套费为分包工程价格的3%:

(1)基坑土钉支护及护壁桩工程,桩基工程(凿桩头除外);

(2)消防工程(强电管线预埋及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工程除外,防火门除外);

(3)电视、电话、单元可视对讲及智能化管理系统等弱电工程(其施工预留及管道预埋除外);

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方式。

3. 合同工期

3.1本项目发包人将分二期分批组织建设,其中:一期工程的合同总工期为   日历天,计划于20##年      日开工;二期工程的合同总工期为   日历天,计划于20##年      日开工。各期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延误的顺延办法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超过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4. 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4.2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同标准之间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时,以最新标准为准。本工程所有管线预埋、设备安装预埋件及预留洞口发包人均将组织交接验收,承包人必须确保其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合同价款

5.1本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第5.2款约定原则和计价标准确定。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除本合同第5.4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合同价款均不调整,其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或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本合同第5.4款中约定可调者除外)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依据的调整;

(2)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承包人合同签订前错算、漏算、少算所导致的风险;

(3)现场的综合情况(如工地现场条件、材料运距、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

(6)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7)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中发生的各类检验实验费(桩基检测费、环境检测费除外)。

(8)场地清理费及建筑垃圾外运费用。

5.2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本项目的实际合同价款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5.2.1执行定额:

(1)本项目的土建工程执行一九九九《甘肃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其配套解释。其中现浇阳台套用有梁板定额子目;外墙梁面的现浇外挑线条套用现浇零星构件定额子目,带有外挑件的梁,其外挑部分以外的工程量视同无外挑件另根据九九定额相关规定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其中本合同附件1所列分项工程不套用上述定额,直接按市场税前综合单价(即通常所说的独立费)计算,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在确定固定合同总价时,承包人统一按发包人核定的税前市场综合单价计价,若承包人在确定合同固定总价时不接收发包人核定的某分项工程的税前市场综合单价,发包人有权自行选定分包商,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总包责任,并不得收取分包商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等费用(建安税除外)。

(2)本项目的安装工程执行20##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及其配套解释汇编。

(3)本项目的技术措施费中仅单独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脚手架搭拆费(含安全网),其他技术措施费均已在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其他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已在本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5.2.2取费标准:根据湘建价(2002)578号文及湘建价(2006)330号文、湘建价(2009)406号文之规定,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综合措施费(含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规费(劳保基金除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工伤保险费、不可竞争费的费率合并为一个综合费率计算。其中:

(1)一般土建工程(含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全文均同)的综合费率为18%(以依据本合同第5.2.1款约定计算出的定额估价表费用为计费基数,其中人工费按22元/工日作为计费基数);

(2)安装工程的综合费率为80%(以定额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人工费按22元/工日作为计费基数);

本项目税金的税率均按3.461%计算。实际中发生的湘建价(2001)第21号文有关条款所列的检验、检测、实验费以及实际中需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特殊保健费、远地施工增加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副食品价格基金等均在前述综合费率中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算。本项目的劳保基金不计算,劳保基金由发包人负责缴纳。

5.2.3人工工资单价: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以及计日工工资单价均为90元/工日。

5.2.4材料价格:

(1)在确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时,本项目的钢材、水泥、商品砼、墙体砌块均按发包人确定的计划合同签订之日的一个月前株洲市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最新一期的《株洲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简称“计价文件”,全文均同)中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施工过程中,株洲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指各期价格的加权价格)相对于确定合同固定总价时所依据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5%,则只调整±5%以外部分的价差(例如某材料涨幅为8%,则只调增3%,下跌时,调减原理类同)。

有关施工期内钢材、水泥、商品砼、墙体砌块的材料预算价格,由发、承包人分别根据株洲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计价文件中的各期材料预算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其中各期计价文件中相应价格所占的权数,以承包人在开工后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编制、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核定的各月材料用量计划表来确定,例如:材料用量计划表中20##年1、2月份的现浇砼的工程量占本合同工程现浇砼工程总量的20%,则20##年1、2月份的相应商品砼价格的权数为20%。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核定同意顺延的,则按经发、承包人及监理人共同修订的新的材料各月用量计划表进行相应调整。作为调整材料价差之用的材料用量,则以各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定额材料消耗量作为材料调价时的消耗量。

(2)在确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时,本项目的装饰装修饰面材料、保温材料、水电安装材料均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暂定价格计算。其实际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据实核定,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实际核定价格与确定合同固定总价时的价差按实调整,价差调整额只计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税费。发包人在核定材料价格时,材料或设备的价格按其现金购买时的实际到达工地现场的落地价(即送达工地的含税供货价格)另加采保费计算确定,其中采保费按落地价的1.25%综合计算。在核定其价格时,发包人将不考虑承包人因采购该材料而获得任何价差利益,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拒绝承担该材料的采购义务,否则发包人有权按该材料总价的20%课以承包人履约违约金。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发包人确定的计划合同签订之日的一个月前株洲市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最新一期的《株洲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以下简称“计价文件”)中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此部分材料的价格为固定单价,在竣工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其材料价差。

5.2.5机械费调整:不调整。

5.2.6根据前述5.2.1~5.2.5项规定,本项目合同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土建工程工程造价=[定额估价表费用×(1+12%)+定额人工工日数量×(54-22)+材料价差+独立费项目]×(1+3.461%税金);

(2)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定额基价表费用+主材费或设备费+定额人工工日数量×22元/工日×80%+定额人工工日数量×(54-22)+独立费项目]×(1+3.461%税金)。

5.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签证费用(指签证时已核定其全费用总价或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项目或计日工项目,亦称“独立费项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本款中所指全费用总价或单价是指包含除税金外的成本、间接费、利润、规费以及与之相关所有费用的价格。

5.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述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

(1)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在确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时已考虑的工程变更不再计算),工程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5.2款约定进行增减调整,具体调整细则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2)因发包人暂定主材价与实际核定价出现差异,则按发生本合同第5.2.4.(2)项相关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5.5承包人为承接本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招投标费用、招标交易费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风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就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5.6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完整的施工图纸后,应在45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根据本合同第5.2款所确定计价原则及标准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书的纸质文件(两套)及电子文件。预算书包括所有必要的预算表、工程量计算式、钢筋计算式,其中工程量应采用手工计算,钢筋采用神机妙算软件计算,所有套价均采用智多星计价软件。

5.7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或其委托人中介机构核对好预算并确定好合同固定总价。

6.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1承包人按有关标准、规范及政策性文件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场内施工道路、临时围墙的修建、维修、养护以及竣工交付前的拆除和场地清理及建筑垃圾外运等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维护、安全保卫、施工照明、环卫、环境保护、消防工作,上述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已在本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

6.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相关保险费用已在本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

6.3承包人应积极指导和配合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好本小区系统工程,如负责提供电梯安装时的脚手架等,积极完成本项目所有土建范围内后续工作,相关费用已在本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

7. 安全施工

7.1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按相关文件的规定足额计取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2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7.3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 工程款支付

8.1本项目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预付款。

8.2工程款(进度款)按各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分次支付,其中第一笔工程款待地下室的主体工程完成50%时再予支付,以后的工程款按月进行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均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定后1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定案金额的95%,余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全部结清,余款具体的支付批次和比例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

8.3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定详见本合同第5.4条。

9. 材料和工程设备

9.1本项目材料设备除发包人要求采取调拨供应的外,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属于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指定品牌采购。

10.    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属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审核时限相应顺延;此时间不包括结算核对时间)审核完毕并确定最终结算价款。

11.    争议

11.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则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

13.1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由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在正式施工合同中协商确定,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13.2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意向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包人按本合同第12条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以履约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    20##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1:        按税前市场综合单价计价的分项工程清单

(此部分分项工程不套定额,直接按发包人确定的税前综合单价计价)

 

第二篇:通信工程施工(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通信工程施工(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网盈分公司

为规范通信工程施工合作事项,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xx年度通信工程 ]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 表述为准。

1.1“项目”:指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项目。

1.2“建设单位”:是指向甲方发包并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1.3“项目经理”:指一方指定履行本协议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1.4“初验”:指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

1.5“终验”:指通过试运行期后,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

1.6“有效#5@p”: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甲方合理财务要求的商业#5@p。

1.7“工期”:指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休息日、节假日)计算的项目实施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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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作概况

2.1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施工供应商,在[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的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项目合同/委托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2.2 就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要求,与甲方另行签订《施工合作简式合同》(“具体合同”)或《[ ]施工合作委托单》(“分包委托单”)。

2.3 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建设工作时,应当同时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委托单。其中:

2.3.1 就具体项目的工期、进度、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以具体合同/委托单约定为准。

2.3.2 就具体项目价款、支付方式条款,如具体合同/委托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委托单为准。

2.3.3 就其他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具体合同/委托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4 双方同意,未经建设单位及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具体合同/委托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5 如采取“委托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工程建设施工事宜,则甲方与乙方应按第2.5.1 条约定的方式对委托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该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且乙方应将委托单原件在[5]日内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在委托单发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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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后仍未回传委托单或者对委托单进行了任何修改,则视为乙方拒绝接受委托单。

2.5.1 委托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1]种方式:

(1)甲方与乙方的有效签字盖章。

(2)其他方式:[无]。

2.5.2 确认的委托单一经传回,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对所传回委托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2.6 乙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2.6.1 乙方擅自将本协议或具体合同/委托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的。

2.6.2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完成的工程验收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2.6.3 乙方严重违约或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导致具体项目建设单位或甲方重大损失的。

2.6.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7 本协议第2.1 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甲方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后,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再与乙方开展新的具体项目的工程施工合作,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和具体合同/委托单的约定继续履行已经签署而未终止的具体合同/委托单。具体合同/委托单终止、解除的,不直接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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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乙方在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各项实施工作进行管理,确保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3.1.2 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

3.1.3 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在开工前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3.1.4 负责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项目实施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改进措施、复工申请等项目实施相关的材料。

3.1.5 及时协助解决乙方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

3.1.6 按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时间,将应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供应到指定地点。

3.1.7 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以及本协议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工作的乙方派驻的各类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调离。

3.1.8 负责组织或协调项目初验、终验及签证工作。

3.1.9 负责及时办理项目价款的结算工作。

3.1.10 负责对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制定考核方式和要求;考核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检查标准和检查评分表格。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必须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施工,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高满意度工程,乙方应和甲方共同维护甲方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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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交底,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改进措施、复工申请等项目实施相关的材料并提交甲方审核。

3.2.3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现场管理,按进度计划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交项目相关报表(如工程进度报表、月度施工统计表、工程质量事故及存在问题报告等)。

3.2.4 负责工程用材料设备的接收、分运、保管。

3.2.5 负责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的记录,确保项目质量,按期竣工;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制度,须事先通知,经建设单位或甲方验收并由现场代表在隐蔽和中间验收记录资料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若因项目质量、进度等乙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扣罚本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

3.2.6 遵守和执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交通、治安、噪音、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施工管理的规定,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缴纳罚款、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处理行政处罚和民 事索赔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此造成建设单位或甲方商誉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2.7 负责妥善保管和厉行节约地使用由建设单位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项目工程有拆旧材料或工程余料的,负责集中运送到建设单位或甲方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工作,签署交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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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认真配合甲方或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初验和终验,并在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9 负责项目竣工后但未交付建设单位之前的现场保护工作(包括设备、材料、设施及工程成品等);若在保护期间发生工程成品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延期竣工或交付的违约责任;发生设备、材料和设施遗失或损坏的,乙方据实赔偿。

3.2.10 负责编制预结算表,送甲方审核后进行项目结算;结算时,乙方需开具乙方所得价款的等额#5@p给甲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分担项目结算的资金风险。

3.2.11 接受建设单位或甲方对本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的评估考核。

3.2.12 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项目合作价款。

第四条 承诺和保证

4.1 乙方保证为本合作项目提供服务和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免受第三方的追索。如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成果或资料侵犯其合法权益,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甲方免受其影响并赔偿甲方因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裁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4.2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

第6页 共35页

/分包给第三方,不存在挂靠行为或将项目交挂靠施工队实施。

4.3 乙方保证,将协议总价款中包含的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4.4 乙方保证,对其从事合作项目的派出人员(下称乙方项目人员),按照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涉及特殊高危岗位的,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对应保障险种并将所有参加项目合作的人员名单交甲方一份。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和在甲方备案人员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更换现场人员,并自觉接受甲方处罚。乙方与其自有施工人员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妥善处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垫付费用的,乙方承诺全额赔偿甲方。

4.5 乙方保证不拖欠乙方项目人员的工资。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期如数支付乙方项目人员工资,若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在向乙方人员支付工资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拒付、迟付、克扣工资等),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1)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所有款项;(2)从4.7 款约定的资金中,直接发薪给被欠薪乙方项目人员;(3)在乙方应得价款的范围内,甲方有权扣留与乙方拖欠工资款及依照规定乙方应付赔偿责任等额的款项,由甲方直接发放给被欠薪施工人员,款项从乙方应得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4.6 乙方承诺,按实申报工程结算费用。若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查,审减额为乙方送审总额[10]%(含本数)

第7页 共35页

-[15]%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价款中扣减审减额作为违约金;审减额超过[15]%(含本数)的,则甲方有权扣减双倍审减额作为违约金。

4.7 履约保证金

乙方承诺按甲方履约保证金管理要求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偷盗材料、未退回多领材料、以甲方名义非法承揽项目致建设单位扣除甲方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情况或其他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额。甲方有权优先从乙方的工程款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按甲方履约保证金管理要求执行。

4.8 乙方承诺乙方股东及管理人员和甲方在职员工无亲属关系及利益关系。乙方若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和乙方的合作,并按乙方已完成工程款的10%予以处罚。

4.9 乙方向甲方承诺服从并执行甲方企业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材料(物资)管理、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评定标准、本协议有关廉洁协议等规章制度。乙方若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和服从甲方的处理决定和处罚。

第五条 质量条款

5.1 合作项目的质量保证标准应当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以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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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项目经理依据本协议发出的合理指令实施项目,随时接受甲方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3 甲方项目经理一经发现项目质量存在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项目经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整改或返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4 合作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自终验签字并交付建设单位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项目质量问题而造成返修,其所有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负责。

5.5 合作项目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的初验、试运行和终验。建设单位在施工工程中,有权对工程的质量、服务和安全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条 工期及进度

6.1 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出具的分包委托单要求,将项目实施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项目经理,由甲方项目经理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6.2 乙方必须按甲方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并接受甲方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时,乙方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实施。

6.3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建设单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因建设单位或甲方原因,包括工程变更、拨款延期、暂停施工、报建报批延误、图纸交付延误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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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的,工期顺延,乙方不得据此向建设单位或甲方索赔。

6.4 甲方认为项目确有必要暂停实施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实施项目,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书面要求停止实施项目,并妥善保护已完成部分。

6.5 乙方执行甲方提出的书面管理意见而暂停实施项目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申请,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复工申请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6.6 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暂停实施的,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6.7 若建设单位要求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完工,乙方应予以配合。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商定提前完工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设备材料管理

7.1 具体合作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由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委托单约定。

7.2 由乙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工具、材料,必须保证其规格、数量及质量满足项目要求,所有材料均需具有相关质量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资料;乙方须保证其用于项目施工的所有设备、工具、材料、构件符合国家规定,使用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因乙方自备施工设备及工器具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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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7.3 乙方应妥善保管设备和材料,如在项目实施中发生设备或材料毁坏或在项目竣工前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或材料毁坏以及丢失、被盗,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应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和材料,做到严格按质量要求和材料配比实施;因乙方在项目实施中用料浪费,造成不合理超出设备和材料的限额部分,由乙方负责。

7.5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相关设备或材料的使用都有单可查;项目结束后,乙方应及时清点剩余设备和材料,做好交接工作并将设备和材料清单书面送回甲方;因乙方原因缺少相关单据或未完成交接工作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乙方项目款项。

第八条 安全生产

8.1 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告知》中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和注意事项。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8.2 乙方负责项目实施现场的安全工作,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

8.3 乙方有责任教育项目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施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乙方应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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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控。

8.4 乙方从事如登高等特种作业的员工应持国家认可的特种工上岗证;乙方应给项目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乙方项目人员的健康、人身和财物安全与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由乙方负责。

8.5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项目费用含安全生产费用,乙方必须将该部分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8.6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罚款、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影响工期。

8.7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施;甲方项目经理对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核,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8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项目经理;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对事故及时进行处理,最终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九条 项目价款及结算方式

9.1 具体合作项目的价款及结算方式由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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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约定。

9.2 鉴于工程施工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签订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委托单的预算总价款仅作为合同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款的支付依据。最终结算款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并由甲方核实后的工作量乘以协议/委托单价为准。

9.3 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委托单中如未作特别说明的,其价款已包括各项规费、措施费、安全生产费、税金、辅材费等,以及乙方为其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费用。

9.4 乙方指定以下与其法定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作为支付结算账户: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油运大厦分理处

户名: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网盈分公司

账号:4301030719000004403

9.5 税费的缴纳:结算时,乙方需提供具有税务专用章的正式#5@p,乙方以其所得缴纳税费,甲方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乙方款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缴纳税费。

9.6 乙方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认识其全部项目合作收益来源并依赖于建设单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担相应项目的资金结算风险,乙方前期发生的施工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特别承诺:若甲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等相应款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主张任何款项。进度结算款按建设单位实际到甲方账户的比例计算,最终分包结算款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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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收到建设单位付款后三个月内支付。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0.1 若由于乙方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具体合同/委托单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10.1.1 不按期施工;

10.1.2 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经建设单位或甲方要求整改但未能及时改进;

10.1.3 逾期竣工超过[5]天或总工期的[10]%;

10.1.4 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及时整改;

10.1.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10.1.6 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导致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具体合同/委托单: 10.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具体合同/委托单无法履行;

10.2.2 因一方违约致使具体合同/委托单无法履行。

10.3 任何一方根据上述1、2 条款要求解除具体合同/委托单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具体合同/委托单解除。

10.4 具体合同/委托单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内容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材料、工具和人员撤出项目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项目已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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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相应款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已经订货的设备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因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具体合同/订单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5 具体合同/委托单的自然终止:

10.5.1 工程类: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具体合同/委托单的全部义务,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结束并完成项目所有价款的结算,具体合同/委托单即告终止;

10.5.2 维护类:项目建设单位与甲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承接合同到期,具体合同/委托单也随之终止。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框架协议即行终止,并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或追究甲方责任:

10.6.1 因甲方资质、主体等变更或建设单位的原因使甲方不具备施工资质;

10.6.2 在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建设单位不认可本框架协议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或其他原因解除与甲方的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组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到施工现场。对框架协议中的项目乙方不得拒单,否则甲方有权按2000元/次收取违约金。

11.2 在具体合同/委托单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具体合同/委托单,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不支付合作费;乙方已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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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双方根据乙方已开展的实际工作量协商解决。

11.3 在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委托单约定义务条件下,甲方应按具体合同/委托单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1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或存在挂靠行为或将项目交挂靠施工队实施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具体合同/委托单,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且支付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1.5 乙方负责的工程未按工期规定竣工的(含乙方原因返工造成的延误),乙方应按具体合同/委托单总价款每天[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时间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具体合同/委托单,要求乙方支付具体合同/委托单总价款[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无权就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6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返工修理直至通过验收或达到约定质量标准,返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发生一次验收不通过,乙方应按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按照逾期天数每天[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若乙方拒绝返工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返工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需要返工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施工,相应的施工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甲方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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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框架合同内的应得款项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因乙方拖延返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11.7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若遇建设单位要求与施工规范不符时,乙方须通知甲方,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备忘录上说明建设单位要求,由乙方与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设备发货及设备问题,有义务及时反馈给甲方。否则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11.8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甲方抽检或抽查发现乙方违反施工规范,第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第二次,

[2000]元,第三次,[5000]元;超过三次(不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取消乙方的合作方资格,乙方应按本框架协议项下已收到甲方支付的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无权就违反规范项目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9 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新闻媒体报道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取消乙方的合作方资格,乙方应按本框架协议项下已收到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无权就被报道工程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

11.10 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乙方擅自处理拆旧材料和工程余料的,应向拆旧材料和工程余料的所有方或甲方据实赔偿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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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乙方项目人员盗打电话或出现其他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应向用户赔偿4倍话费和书面道歉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因乙方工程割接施工失误造成错号,引起用户话费纠纷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

11.12 乙方项目人员不听指令、强行施工造成省际、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框架协议,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

11.13 乙方施工组织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省际、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框架协议,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

11.14 由于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省际、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

11.15 发生责任事故乙方隐瞒不报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框架协议,由乙方承担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应的处罚。

1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建设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导致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违约,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1.17 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电信/广电运营商等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18 本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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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密

12.1 本协议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 (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12.2 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12.3 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2.4 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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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5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或解除后[3]年内有效。

12.6 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3.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3.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3.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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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3.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

(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4.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4.4 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4.3 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4.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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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4.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

电话:025-58804153

传真:025-58804153

邮政编码:210012

如致乙方: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网盈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

电话:025-52408567

传真:025-52408567

邮政编码:210012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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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16.1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化石或者其他有考古或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或甲方与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工期在经过建设单位或甲方签证后顺延。如乙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当造成文物等被哄抢、破坏的,由乙方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2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及时报告甲方项目经理并同时提出解决方案,经甲方或建设单位签证或书面同意后再行施工。如乙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当影响施工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7.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7.3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任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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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7.4 本框架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本框架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均应本着长期合作、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并妥善处理。本框架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达成前本框架协议继续有效。

17.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作完成且各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7.6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7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

1.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告知;

2. 廉政协议;

3. 确认书。

甲方: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网

盈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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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甲方: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网盈分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电信设施、设备安全畅通和施工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土建、消防系统建设、安装、改选、改造工程;通信管道、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第三条 甲方有权(而非义务或责任,下同)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甲方代表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乙方应当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 施工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 施工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 施工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 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必须安装警示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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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通信机房内施工,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 必须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 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立即搬离现场。

3. 施工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

4. 施工期间确须进入通信系统,应办理借用口令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 施工期间布放线缆,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线缆完毕后,应立即重新封堵。

6. 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法定代表人应指定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因乙方施工及施工管理原因造成通信设备、设施损坏、通信阻断、人员伤亡等,一切责任、后果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特别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九条 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乙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外,施工企业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报告或者谎报。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对建设单位及甲方通信设施、设备应给予保护;

(二)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建设单位及甲方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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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外施工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雨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雨天施工的,乙方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需夜间在公路上施工的,要设立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防护栏;

(五)符合卫生标准;

(六)作业人员应佩戴建设单位或甲方颁布的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七)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应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必须安全;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因施工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

(五)需进入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乙方应到建设单位或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协议书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任一款的,由甲方要求乙方改正,并由乙方支付甲方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屡次违反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参加通信工程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告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作为双方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网

盈分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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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告知

一、高处作业安全须知

1、登高作业人员需有登高证,严禁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和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2、大风天气严禁高处作业,雷雨天气严禁高处作业且不准在杆(塔)下站立。霜冻和雨雪天气后上杆(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并系紧帽绳,扣牢安全带,穿绝缘鞋。严禁用一般绳索或皮带替代安全带。夜间在高处作业应设置照明。

4、上杆前应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断裂痕迹,如存在混凝土脱落、露筋、倾斜或不牢固现象,未加固前禁止攀登。电杆未回填夯实前,严禁上杆作业。

5、高处作业应有专人在地面守护,守护人员应在杆根半径3m 以外;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人员间不准扔抛工具和材料。

6、在杆上交接箱、分线设备上作业前,须仔细检查平台是否牢固安全可靠。

7、梯、凳上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梯、凳,且完好无损;梯子放置角度应正确,上头扎牢,下端防滑,并有人监护;人字梯中间扎牢;禁止多人在一张梯子上操作。

8、屋顶内天花板上作业时必须使用便携灯具,并注意天花板是否牢固可靠。

9、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的地方休息,防止坠落。

二、涉电作业安全须知

1、涉电作业人员应穿着绝缘鞋,配备测电笔。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防触电设施。

2、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的身体(含超出身体以外的金属工具或物件)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1KV-35KV 的线路为2.5m,35KV 以上的线路为4m。

3、上杆作业前应检查架空线缆,确认其不与电力线接触后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对吊线及附属设施进行验电,确认不带电后作业。

4、在高压电力线下方架设线缆,应在高压线与线缆交越间做保护装置,防止敷设线缆或紧线时线缆弹起,触及高压电力线。

5、在地下管道、线缆与电力电缆平时或交叉敷设时,应反复核对位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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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使用的电气工具均应绝缘良好,橡皮线无破损、裸露,插头无破裂,接线板插座完好,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接线盘,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7、严禁电器用具无插头、直接用线头插入电源插座。移动电器工具电源线应一律用规定的橡皮线,严禁用花线或其他不符规定的线代替。

8、在用设备上借电用于临时施工用电,必须征得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许可,选择相应的交流开关;尽可能用墙壁插座电,并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9、带电工作时应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在带电的设备顶上作业,严禁身上带有金属的物体。

三、涉火作业安全须知

1、机房动火作业时应开动火单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内作业,作业时应查看四周情况,做好防护措施,放置灭火器并由持证人员操作。

2、铁件加工,使用切割机,火星喷射方向应远离电气设备,加放防护板,放置灭火机。在机架顶上作业时,对架内设备必须作保护措施。

3、机房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4、封焊线缆使用喷灯应遵守:

①使用前仔细检查,确保不漏气、漏油,加油不得装满,气压不可过高; ②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预热、点燃和修理喷灯;

③燃烧着的喷灯不准加油,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待冷却后才能加油。

四、窨井作业安全须知

1、作业前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下井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通风换气并适时检测分析。

2、安排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井上监护人员,密切监视窨井内的作业状况,防止突发情况的危害。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自救互救方法和能力。

3、下井作业人员必须高度警惕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认真做好个人防护,下井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电信集团《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需要下井抢救人员时,必须系好绳缆,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方可下井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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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并作好警示标志,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误入,造成危害。

5、一旦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要尽快将伤者送到有高压氧仓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6、无论固定还是临时作业必须在窨井周围(四面)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公司将统一制式),并根据政府要求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作业牌,告示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备案审核部门、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有毒有害检测情况、检测人、单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五、其他作业安全须知

见《电信运行业安全生产指南》,ISBN 7-5083-4380-8。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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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廉政合同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廉洁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要求的规定,凡与[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并订立国内经济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作为[20xx年度]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基础合同)的附件,与基础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一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将基础合同总价的[ ]%作为本廉政合同的违约保证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规定,以及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的条款,自觉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4、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与对方工作人员串通,损害单位的利益。

6、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倾向,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7、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指定的监督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收受乙方馈赠的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有责任教育自己的亲属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的上述礼品。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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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提供宴请、联谊活动、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质娱乐场所(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 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场)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为其个人及其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住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费用。

5、乙方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安排和提供第三条(一)至(四)条款所指内容的,甲方应予提醒对方纠正,对无法拒绝的,甲方应向乙方监督部门举报。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也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的亲属赠送上述礼品。

2、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宴请、联谊活动、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质娱乐场所(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 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场)活动。

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住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费用。

5、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要或要求乙方安排和提供第四条(一)至(四)条款所指内容的,乙方应予提醒对方纠正,对方拒绝纠正的,应及时向甲方监督部门举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经双方监督部门认定违约事实,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金由甲方在基础合同总价款中给予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乙方一年到三年不得进入行业市场的处罚,并在三年内不与乙方订立任何项目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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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经双方监督部门认定违约事实,由甲方监督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人员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协助乙方通过民事法律程序向当事人追讨损失。

3、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甲方指定由风险管理部作为甲方执行本合同的监督部门,乙方指定由作为方乙方执行本合同的监督部门。由甲方的监督部门约请乙方的监督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甲方的监督部门受理有关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举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二)本合同如有争议,通过双方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基础合同双方签署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合同共[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交[双方监督部门]各壹份。

甲方签章: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

公司网盈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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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确认书

甲方: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网盈分公司

鉴于:

1. 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通信工程施工(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2. 乙方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

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工程分包给乙方期间,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1、乙方承包甲方工程期间系自主用工,乙方承诺与所有施工工人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在施工期间,若乙方施工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任何劳资纠纷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先行出面赔付的,甲方有权在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相关费用,工程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在施工期间,若乙方或者乙方施工工人造成其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先行出面赔付的,甲方有权在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相关费用,工程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所有应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若由甲方先行出面赔付的,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工程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4、上述条款中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裁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5、乙方在通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以下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除按供方管理规定接受我公司相应处罚外,分包费用将有所下浮。其中以综合工日结算的,该项目分包标准下浮1-3元/综合工日;以其他方式结算的,该项目分包费用下浮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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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问题;

(2)该项目未能一次性验收通过;

(3)该项目出现安全事故;

(4)该项目出现偷盗卖材料事件;

(5)该项目出现业主有理由投诉;

(6)该项目无正当理由工期延误;

(7)该项目竣工资料移交有误或不全;

(8)该项目由乙方非法转包;

(9)该项目乙方有拖欠项目人员工资情况,经查证属实;

(10)该项目乙方虚报工作量,经查证属实。

甲方签章: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

司网盈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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