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建工程承包合同范本20x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时间:(土建工程) &&&&&&&&&&工程 &&&&&&&&&&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家九部委制定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及条款内容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局2007 年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1.2发包人: &&&&&&&&&&有限公司 。

1.1.1.3承包人: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1.4监理人: &&&&&&&&&&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1.1.1.5委托审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1.1.1.6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1.1.1.7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2工程和设备

1.1.2.2永久工程: &&&&&&&&&&工程 。

1.1.2.3临时工程: 无 。

1.1.2.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2.10永久占地: 平方米 。

1.1.2.11临时占地: 无 。

1.2日期

1.2.1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月。

1.2.2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1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3.1其他

1.3.1.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3.2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

1.3.3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

(5)通用合同条款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行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个区段最新版本

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套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局部设计变更要求的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实施变更前7日内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一式三份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日内审定、批复 。

(5)其他约定:如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局部设计变更要求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理由并附局部设计变更的合理方案,并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报审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公司企管部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代表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办公室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代表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期前 两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2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3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位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1)变更合同的范围;(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4)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5)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6)按第15.3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7)其余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为准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2监理人员

3.2.1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监理人的指示

3.3.1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特殊情况除外。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2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承包人所属员工的食宿安排、施工范围内的警示标语、防盗措施并负有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2双方其他约定

双方应履行合同的约定如下:

4.2.1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结算时按实结算。

4.2.2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委托跟踪审计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审减效益费按以下比例分担:乙方送审金额超过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结算金额3%以内时,审减效益费用由甲方承担;送审金额超过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结算金额3%以外(含3%),审减效益费用由乙方承担。审减效益费为工程结算审减额的3%。

4.2.3材料调差:材料调差按市场价(经甲方、乙方、监理和审计共同审定签认后)进行调差。材料价款每季度初报审一次,作为该季度材料调差的依据,需调差的材料按渝南矿司发[200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2.4人工单价:《》号文规定人工费率调整的50%执行。

4.2.5工伤保险费由承包方自行办理,且已包含在工程总费用内,不再另行计算。

4.2.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部署安排。乙方负责协调与当地周边农民关系,甲方协助,因乙方协调不到位造成的工程工期延后、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3分包

4.3.1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额约定为: 50000 元/人。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骨干。若擅自更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 20000 元/人。

4.6承包人派遣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___工程师___ 注册资格证书编号:_ __证书编号: 注册编号:_ _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证号:

施工员姓名: 职称:工程师,上岗证书号:_ _

造价员姓名: 职称:_工程师,造价员证书号:

质检员姓名: 职称:_工程师_ _上岗证书号:__

安全员姓名: 职称:__工程师__,上岗证书号:_ _

材料员姓名: 职称:__工程师__,上岗证书号:_

4.7不利物质条件

4.7.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时,不包括气候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往施工场地14日前,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14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6.1.2条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发生时另行商定并承担费用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约定为: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

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他约定: 1. 水、电安表计量;水电使用量在工程定额消耗量内时,发包方按定额价计取收费;水电使用量超过工程定额消耗量时,定额消耗部分按定额价计取收费,超过定额消耗部分按实际成本价计取收费。供水加压由承包方方自行解决。

6.3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3.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按通用合同条款7.1条执行 。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按通用合同条款7.2.1条执行。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按通用合同条款7.4条执行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5日内提供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精度满足测设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开工后3日内报送监理人审批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与施工方案说明同步报送 。

9.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 无 。

9.2治安保卫

9.2.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2.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冶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 。

9.3环境保护

9.3.1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与施工方案说明同步报送 。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按投标时的总进度计划关健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分阶段或分项施工即将实施前28天。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无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当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且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竣工时,申请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批复申请报告后7日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的工程工期相应顺延,除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外,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1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为依据 。 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6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天数×6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30% 。

11.4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质量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3、拒绝监理人管理;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5、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7、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8、转包工程;9、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1、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等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合同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约定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含人工费;周转材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等)及合理利润。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日内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日内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工程质量报表在施工前7日内提供,材料、设备质量报表在使用前7日内提供。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同时提交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应提交材料设备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报表资料后7日内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按通用条款13.4条执行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8小时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超过8小时监理人未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并进行隐蔽,发包人和监理人需无条件认可隐蔽部

位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 。

14.变更

14.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不变更将导致工程无法施工;2.不变更将导致建筑物有严重安全隐患;3.不变更将导致其他有碍工程进度的其他原因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4.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2.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

14.3暂估价

14.3.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15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拦标价的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15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15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15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发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

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构成,招标人评标代表可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派。

(4)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拦标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拦标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5)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15 天,应当将准备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15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15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同时,还应将合同报有管辖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核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价格按照下列约定: 以发包人核准为最终依据 。

16.价格调整

按发包方核价程序,按实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10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不执行 (执行/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目总价子目的计量。

17.2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执行 。

进度款支付方法: 按审核进度工程造价的85%进行支付 。

17.3.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甲方累计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人逾期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按同期银行利率计取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同期银行利率计取乘以天数 。

(2)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无 。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合同条款第16 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为止。

17.5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根据甲乙双方签证,甲方认可的竣工图按实结算。

下浮比例:税前总价下浮 8 %;

计价原则:执行《&&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甲方有关文件规定。

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的一月内,乙方提供&&省属地有效#5@p后甲方累计支付给乙方工程按实结算总价款的95%,保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人工调差:按黔建施通[2008]297号文规定人工费率调整的50%执行。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式三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 。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式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14日内 。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关有关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省档案局及发包人档案室规定整理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一式三份及电子光盘一张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8.3验收

18.3.1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最后有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18.4施工期运行

18.4.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无 。

18.5试运行

18.5.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运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6竣工清场

18.6.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7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

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18.8条执行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本合同工程范围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以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至合格。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本工程的保险由承包方自行办理。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无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以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正常进行或继续进行工程费用过高为标准,按通用合同条款21.1.1和21.1.2条执行 。

21.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2.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双方均无过错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损失。有过错一方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责任。

22. 争议的解决

22.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省&&县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省&&市&&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合同附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省&&市&&县

承包人(全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工程 (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省&&市&&县&&&&

工程内容:&&&&&&工程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结构类型: 层框架结构

工程立项批准号文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2 年 6 月 2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3 年 2 月 28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书面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暂定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 万元

其中:暂列金额: /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元

专业工程设备暂估价: /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

注册建造师执证书编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 式 陆 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13 年 月 日 2013 年 月 日

附件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有限公司

承包人: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工程范围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以上以外保修期为2年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如经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取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工程名称:&&&&&&&&&&工程

发 包 人:&&&&&&&&&&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可行、加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生命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和安全生产目标

1、双方必须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保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安全生产目标: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中,死亡为零,重伤为零。杜绝坍塌滑坡事故、坠落事故、洪水灾害事故、爆破作业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电气事故等发生。

二、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设计等技术资料。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承包方安全生产投入。

2、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有权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有权责令承包方及时整改。如果承包方安全意识淡薄,情节严重,整改不力,不听劝阻,发包方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承包方清退出场,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4、有权审查承包方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的资质和资格。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员工。

5、有权对承包方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其人数、工种和进场的设备、仪器仪表等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进场的各类材料必须合格,并满足设计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认真落实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要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排除安全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承包方服从发包方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按时参加发包方组织召开

的会议和安全检查,及时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和不合格品。

5、承包方工程施工前,按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地质条件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的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审审批后报送发包方审核备案。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签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承包方工程项目部的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审审批后报送发包方审核备案。

7、承包方在施工场区(包括临时住宅区),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炸药雷管库房、材料库房、变电所、交通要道及危险处等重工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8、在施工中对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暂停施工,排除隐患;情况危急的,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经甲方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恢复正常施工。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在情况严重,情况危急时不停止施工,不撤出人员,不进行处理,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9、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邻近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在人、财、物、设备、车辆等方面支援事故单位,并服从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调度,先救灾、后算账。抢险救灾和对伤员(包括友邻单位在抢险救灾中的伤员)治疗、善后处理等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单位赔偿发包方。

10、在施工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向发包方汇报。

11、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及时缴纳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的安全处罚款项。

1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一切处罚,由承包方负责,造成停工整改的,不顺延合同工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赔偿发包方。

四、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设计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采用先进、科学、可靠、合理的技术装备和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按质按量、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力争提前安全地完成承包的工程。

五、因承包方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方负责。

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七、本协议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发包方法定代表签字: 承包方法定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四: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工程

发 包 人:&&&&&&&&&&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建、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签订本廉政责任书。

一、 双方的责任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双方利益。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方的责任

发包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感谢费。

2、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承包方或承包方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为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承包方的责任

应与发包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有关工作人员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感谢费。

2、不准在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发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为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1、发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方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2、承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给发包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结束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发包方法定代表签字: 承包方法定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版权所有:徐顺静。

联系QQ:304811329/1902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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