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字002)合同管理规定

1.0目的

对物流服务、物资经销和经营场地租赁等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和履行过程进行管理,确保公司有能力满足客户的要求,并按要求履行合同条款,降低责任风险。

2.0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各种销售合同的评审、协调、履行、监督和修订管理。

3.0职责

3.1公司物流管理部负责制定《合同管理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公司贸易管理部负责对物资经销合同评审与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开展经销业务的各单位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3.3事业部负责对所辖各单位合同管理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4各单位分管经理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3.5各单位业务部门、设备部门、运输部门、安全部门、法律部门、财务部门等参与相关业务合同的管理工作。

4.0工作过程描述

 


4.1合同分类

4.1.1常规合同。针对本公司现提供的以下服务项目所订的合同。

4.1.1.1仓储保管业务;

4.1.1.2配送、运输业务;

4.1.1.3经营场所租赁业务;

4.1.1.4集装箱业务;

4.1.1.5物资经销业务。

4.1.2特殊合同。常规合同外的合同均视为特殊合同,包括针对新的服务项目或对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等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所订的合同。

4.2合同起草

4.2.1合同签订部门应明确客户要求,根据客户要求起草合同,并将合同主要内容记录到《合同评审表》中,以便于评审时使用。

4.2.2合同的内容应符合1999年10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

4.2.3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签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可采用公司的标准合同范本或各单位自定的文本或使用客户提供的文本。合同条款应填写完整,用词准确,意思表示详尽,必要时增加补充条款加以约定。

4.2.4仓储保管合同必须在合同中规定预留提货凭证样本,详细要求见《仓储业务管理规定》。样本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交仓储部门管理使用(仓储部门要签收),合同管理部门留复印件存档。也可将扫描文件交给仓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留原件存档。

4.3合同评审   

4.3.1合同评审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明确性,以及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一致,本单位有能力满足合同要求。

4.3.2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合同评审制度,按合同标的金额和合同性质规定审批权限。

4.3.3经销业务中签订独立书面合同(非其他单据代合同的)时须填写《合同评审表》,除此外的合同评审方式由各经销单位自行制定,但必须受控、有效。

4.3.4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填写《合同评审表》中相关内容(包括客户的潜在要求)后,交参与评审的部门进行评审

4.3.4.1仓储部门负责评审货场、仓库条件能否满足要求;

4.3.4.2配送运输部门负责评审配送、运输能力,交付时间能否满足要求,并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破损、不短缺;

4.3.4.3 设备保障部门负责评审设备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4.3.4.4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评审货物的防火等级和本单位防火、防盗条件能否满足要求,对货物安全性的评价执行《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4.3.4.5经销业务部门负责评审所提供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能否满足客户要求;

4.3.4.6贸易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此笔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可行;

4.3.4.7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对合同中有关内容和要求提出疑问或修改意见时,由合同签订部门与客户联系。合同修改后必须重新评审。

4.4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4.4.1合同签定的授权

4.4.1.1各分公司的物流业务合同和租赁经营业务合同签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定,各分公司总经理可以转授权。根据各分公司总经理的任期,公司法定代表人每三年向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发一次授权书。分公司总经理职务发生变更时,原授权书自动失效,由公司根据新的任命重新进行授权。

4.4.1.2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4.4.2经办人员在外地参加订货会或商谈业务需要签订合同时,可在授权范围内预签合同,但须回本企业后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完备各项手续。

4.4.3不方便当面签订合同时,可以以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传真合同上必须有双方印鉴。

4.4.4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签订部门将合同及附件的复印件交给合同履行部门,确保合同执行部门了解合同内容。

4.4.5合同的履行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必要时通过合同签订部门及时与客户沟通。

4.4.6各单位质管办、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为是否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新签订的合同应在合同履行一个月内进行检查,其它合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

4.5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4.5.1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任何修改,都必须重新进行评审和审批,并在《合同评审表》中具体注明,同时及时发放到相关部门。

4.5.2客户提出修改合同时,要有客户的书面请求;我方提出修改合同时,要经过客户同意。

4.5.3如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经调查核实后我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变更或终止原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此对企业造成损失,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可免除责任外,应要求对方负责赔偿。

4.5.4不允许签订显失公平和无法履行的合同。如发现此类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因不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手续而发生经济纠纷,并给本企业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6合同的管理

4.6.1应建立合同台帐,实行档案化管理。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洽谈纪要、数据电文、电报信函、电话记录、对方资信材料和各类凭证、单据等。合同档案和评审记录由各单位办公室(总经办)或指定相应部门负责分类、编号、归档、保管,并填写《业务合同目录》。

4.6.2应指定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制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规定。因合同专用章管理不严和使用不当,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6.3应加强合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5.0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发布)

5.2《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管字013)

5.3《仓储业务管理规定》(管字007)

6.0质量记录

6.1《合同评审表》管字002-01,合同终止后保存三年;

6.2《业务合同目录》管字002-02,随合同保存。

 

第二篇:青建管字[20xx]5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5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钢管扣件 安全 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2月27日印发

青建管字20xx5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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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 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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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

(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 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 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第八条 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 3

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第三章 购置租赁管理

第九条 钢管扣件的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钢管扣件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可以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产权单位实行安全资信等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4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钢管扣件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

第十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他资料。

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当将技术管理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 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和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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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扣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当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6

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对施工现场返还的产品应当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标明检查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产品及时做报废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钢管扣件进行维修保养,包括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淘汰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

(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的;

(四)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

(五)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5mm,变形大于1mm的;

(六)可调托撑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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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各项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应当引导钢管扣件行业规范,开展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评定,促进钢管扣件租赁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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