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建筑工程内部合伙协议的效力(参考) 案件简述: 问题: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几乎已成共识,那么,如果以约定个人挂靠施工企业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内部合伙合同效力如何呢?本人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理的一案可作一借鉴。
个人承包建筑工程内部合伙协议的效力
问题: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几乎已成共识,那么,如果以约定个人挂靠施工企业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内部合伙合同效力如何呢?本人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理的一案可作一借鉴。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月18日,原告张××与被告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股承包义乌外商俱乐部工程。原告占25%的股份,出资50万元,被告占75%股份,出资其余部分(即15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1月18日和1月19日先后两次收取了原告入股金15万元。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15万元资金后,并没有让原告参与管理,原告因此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拒不理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工程必须有相关建筑资质,原被告个人承接工程,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股承包经营协议无效;
2、被告退还入股金人民币1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599元(按股金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至20xx年6月14日),并赔偿损失人民币7354.50元,合计人民币161953.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8日,原告张××与被告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共同合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管理施工义乌外商俱乐部工程,由乙方出资50万元人民币,分阶段投入项目的施工建设中,乙方占整个工程项目的25%的股份。2、义乌外商俱乐部工程施工所需的其余资金由甲方负责,甲方占有整个项目的75%的股份……5、项目部的资金有余额时,应按照甲乙双方股份比例归还甲乙双方所投入的资金。最后竣工时的盈利及工程所有盈利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项目部购买的机械以资金形式分配给甲方。6、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分配完所有利润后自动解除。签订协议当日,被告收到原告义乌外商俱乐部工程施工入股金人民币50000元。次日,被告又收到原告第二笔义乌外商俱乐部工程施工入股金人民币100000元。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合计金额人民币7354.50元,证明原告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
另查明,原告和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在深圳市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成,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法院观点:
本案系合伙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原、被告系个人,双方关于共同承包建设义乌 1
外商俱乐部工程的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诉请返还入股金人民币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明知自己及被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与被告签订协议,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对利息及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20xx年8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股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李×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49元,由原告张××负担人民币351元,被告李×负担人民币4398元(此款原告已预缴,不退,被告负担之数应于上述付款期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四、律师分析:
1、本案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约定“应在深圳市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由于深圳有两个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因而仲裁约定无效。
其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约定“仲裁不成,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反了仲裁法的或仲或裁制度,同样属于仲裁条款无效。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由于本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协议管辖法院。而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诉讼管辖条款的效力,由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该协议管辖的约定并不违反民诉法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3、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被告为承接某工程而挂靠在浙江省义乌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下,并签署了这份内部合伙协议。
但是根据《建筑法》条26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 2
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筑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简而言之,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是合法资质的建筑单位,不能个人挂靠单位,更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包,否则应认定无效。
而原被告双方既不是建筑单位,更不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单位,而只是公民个人,不具备依法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反《建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同时,协议约定的工程并未施工,双方《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缴纳了15万元,被告不仅不让原告参与前期管理,且未能缴纳任何出资,同时,该工程项目也因故未能实际履行,即双方《协议书》也未实际履行,双方约定的承包经营义乌外商俱乐部工程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可见,双方《协议书》的效力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任何现实履行意义,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的欠款利息、交通费等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由于双方《协议书》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的15万入股金,根据“过错相抵”原则,被告不应承担利息、交通费等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969元利息及车旅费7354.50元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个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股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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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
协议双方:
XXX(以下简称甲方)
对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有意合伙开一饰品店,经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投资人民币X万元(占总投资的一半),乙方投资人民币X万元(占总投资的一半),作为合伙经营的启动资金;
二、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日常经营业务,重要经营事项由双方共同决定;
三、双方协商聘请财务人员按月进行经营核算,公开账目;
四、对经营所获利润,每季度末进行平均分配;
五、合作时间暂定X年,自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X日。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日
【个人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书
来源: 作者: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简称甲方]
合伙人: [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合伙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和预防朋友之间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系朋友关系,因共同看好某某项目,双方共同同意合伙经营该项目,该项目经营最坏的结果是成本亏损并连带清偿债务,若出现最坏的情况,双方不相互埋怨。
二、双方经营项目的行为,界定为合伙关系,双方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该合伙行为受合伙法律规范调整。
三、根据合伙项目的情况,合伙期限为 年。
四、该项目需投资20万元,双方各投资10万元。
双方应在签订合伙协议的次日,将合伙投资注入投资账户。
如一方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出资,合伙关系自行解除。因未出资的一方给出资的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五、该项目预计盈利20万元,盈利由双方平分;假设该项目经营亏损,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
六、在该项目的经营过程中,由甲方负责对外等事务;财务由一方负责,财务支出由双方共同签字才能作为入账凭证,擅自决定支出,对方可不予认可。
七、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退伙,但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并进行清算,擅自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经营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以接纳新的合伙人。
八、合伙事业结束后,双方应进行清算,执行约定的盈亏规定。
九、履行该合伙协议若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即可。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书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 ;
经营场所地址: ;
第二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合伙人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年。
第四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第五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万元人民币 (货币) 万元人民币 (货币)
各合伙人应在本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付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亏损分担: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或债务,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二选其一)
(一)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
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入伙与退伙:
入 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 伙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
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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