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合作协议书

代理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委托方):上海启示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迅速推动[代理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代理经销乙方产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内容

在乙方指定区域内,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经销乙方拥有版权的或在乙方权利范围内开发或经营的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代理产品”)。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代理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及市场策划;乙方专注于产品设计、开发。

二、地域限制

本协议只在 地区有效(以下简称“本地”)。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与其他地区代理商协商进行地域限制以外的销售活动。

三、费用与分成

1.代理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代理费 元(RMB)划入乙方帐户;乙方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银行帐号。

2.销售分成:定价的代理产品,销售额的85%受益归乙方,其余15%归甲方应得分成,每月 日前结算一次,一个月为一结帐周期。

3.特价的代理产品或促销产品的销售分成,不适用前述之规定,具体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定期报告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报告,说明甲方在上一结帐周期中的产品出售数量、概况、总销售额、用户信息等资料,并列明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另外,所有的促消活动均须通知乙方。

五、分销

1

甲方可在协议限制的地域内设置分销商。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代理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有可能将代理产品当作促销赠品,以配合其搭售活动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及贸易商等。

六、双方的权责

1.甲方同意并确认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与权利:

a. 甲方有遵守和维护代理产品市场价格的义务,必须保证该产品的零售价格不低于双方协

议的价格。

b. 甲方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使用乙方网站的产品或图案。

c. 甲方不得有损乙方的形象及声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形象或声誉损害的,乙方有权终止

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d.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代理产品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披露,并可根据

乙方的授权,代表乙方追究侵权方的责任,或按乙方的要求,防范类似行为的发生。 e. 甲方不得擅自复制或修改乙方产品。因此而造成乙方版权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2.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a. 乙方拥有所提供的代理产品的版权和所有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内容的版权合法

性,保证内容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b. 乙方作为代理产品的版权人和所有权人,在甲方与其它代理商发生版权纠纷时,乙方应

提供给甲方涉及解决该版权纠纷所需之帮助。

c. 乙方有权审核宣传方案。

d. 乙方有权监督产品的销售,并要求甲方予以改进,甲方须配合解决问题。

e. 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价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f.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推动代理产品的销售资料以及信息,协助甲方获得必要的产

品说明,免费提供给甲方宣传品。

3.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与义务:

a. 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工作进度表,并有为对方保守技术、信息等秘密的义务。 2

b. 均有义务对所得的与双方本次合作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不能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七、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解决的技术原因及其它意外情形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a.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b.无法预料或即使预料也不能避免的;c.于本协议签订日期后出现的;d.妨碍任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2.对履行义务的影响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的,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告及减轻其影响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八、版权

甲方承认与该产品相关联的版权价值,确认这一版权的相关权力及利益只属于乙方,甲方不得未经乙方许可直接或间接利用乙方版权从事任何活动。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使用了乙方版权并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视为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协议有效期限和终止

1.从协议签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期满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则自动续约;续约有效期仍为1年,按本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在对方发出违约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改正的,非违约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合作资格,并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如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需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解除协议的原因,获得对方批准后,本协议终止。

3

十、其它

1.本协议是在双方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有充裕的时间对协议的内容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已向法律专业人士作出详细的咨询,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另立补充协议。

3.如就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本协议涉及事宜的执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其它通讯来往,须以书面文字为准,可采用多种通讯方式,如书信、传真、电传、电报等。

5.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法律解释。

6.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第二篇:代理商合作协议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人:

本代理协议(“协议”)于            月    日,由下述双方签定:

委托人

名称: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双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组建的独立法人企业。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行使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一  协议范围

1.1     任命

委托人兹任命代理人,代理人兹接受该任命,作为委托     地区奥思玛电梯销售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报价及本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奥思玛电梯的销售、安装、售后。

1.2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地位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是互相独立的缔约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人的报价及本协议规定条件进行奥思玛电梯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活动。

本协议不得被解释为:

(1)赋予任何一方指示及控制另一方日常活动的权利;

(2)使双方成为合伙人 、合资人、共同所有人或某一连带或共同义务的承担人;

(3)使代理人及其代表、雇员或分包人成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员,或者赋予他们出于任何目的,代表委托人行事、管束、创设或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  代理

2.1     一般义务及权利

代理人

代理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征揽客户,促销产品。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尽职诚信的行事;反之,委托人对代理人亦然;代理人尤其应当。

2.1.1 在本协议1.1条规定的代理区域内只能销售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其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

2.1.2 为“奥思玛”电梯产品的营销建立相应的营销组织、管理机构,开展相关的广告宣传活动。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努力促销产品。

2.1.3 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一年内,代理人销售“奥思玛”电梯产品应达到最低     台之数量.第二年销售“奥思玛”电梯产品应达到最低       台,第三年销售“奥思玛”电梯产品应达到最低       台,内部低价的70%结算,即让利30%

销售任务的计算及奖励范围:

⑴ 分部辖区内下级代理公司销售数量视为分部的销售成绩,计算任务时有效。

⑵ 跨区销售电梯计算在电梯所在辖区的分部名下。

⑶ 分部辖区内下级代理公司不直接享受总部的超额销售奖励。

2.1.4  向委托人提供可能对产品销售有用的任何信息。

2.1.5    指2.1.6    定专人或建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与委托人代表进行联系.

2.1.7    最大程度地与委托人在执行委托人的项目、政策、要求和指示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2.1.8    遵守委托人的销售守则,按照委托人制定的各项品质规范进行营销、安装、维保等各项服务。

2.1.9    销售

代理人应严格遵照本协议1.1条规定的区域征揽电梯设备的销售、安装和维保。特殊情况下且代理人有充分的理由、经委托人同意,可跨区域销售。

跨越区域的项目,其电梯安装、维保工作及相应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的代理人负责。

2.1.10  安装

                   电梯的安装由当地代理人负责。同时代理人应派出工程人员由委托人负责培训,由委托人提供培训人员在当地的住宿,随队现场实习亦由委托人安排。

2.1.11  维保  

维保由当地代理人负责,向用户提供免费维保及有偿维保服务.

免费维保期间的维修部件由委托人免费提供。(除人为造成部件损坏的)

免费维保期后的一般维保,维修部件由委托人按出厂价向代理人提供.免维保期后的全保服务,委托人应以成本价提供配件,并须派员进行紧急事故的处理.

委托人同样应当:

2.1.12 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权书.

2.1.13 向代理人提供产品价目表.

2.1.14 获取并向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信息,特别应该在接到代理人获得的交易通知后尽快向代理人发出予以承诺、拒绝或不进行该交易的通知.

2.1.15 向代理人免费提供推销产品及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资料(如产品目录.技术图册.以及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的介绍公司等的各类相关软件         等).

2.1.16 向代理人免费提供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培训。

2.1.17 履行本协议第二条2.1.3项中的各项义务.

2.1.18 在代理人遵循第二条2.1项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向代理人反馈其区域内全部商情及工程信息。本代理区域内任何向委托人电梯之询价,必须经由代理人负责统一报价.

2.1.19  定期派员前往代理区域进行市场调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代理人提出任何销售建议及工程建议,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并积极贯彻。

2.1.20  .委托人在本协议期间,不可不经代理人直接与任何个人或公司,在本代理区域销售奥思玛品牌电梯,或授权其使用奥思玛之商标。

2.2    产品

   代理人不得将产品是用于供货合同中约定之外的地址.

2.3    人事及需要的许可证

2.3.1  代理人应当雇佣或聘任受过良好培训和适任的人员以便有效的履行其义务。

2.3.2 代理人特别声明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颁发之全部有关经营、销售及其他许可证和批准文书,从而有能力从事本协议规定之经营活动及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三  定货单或发约的征揽和承诺

3.1  代理人的全部征揽活动均应按照委托人不时指定的程序、价格、条款、及条件进行。一切产品的报价及定货单均须按照委托人的销售条款及条件发出,所采用的形式由委托人随时提供给代理人。

          3.2  承诺

3.2.1 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交关于产品的询价及定货单,委托人将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在委托人专门采取书面形式接受此类定单之前,代理人提交给委托人的任何定货单不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3.2.2 对每一有效承诺,应最终以代理人与委托人二者之间签署正式书面供货合同为依据.如果委托人不愿与该潜在的客户签定销售合同(理由充足),则代理人不能就该次被拒绝的销售获得代理佣金。

第四  报酬

4.1  佣金(代理费)

4.1.1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代理人有权在本协议期间对每一单成功的交易获取报酬.如有代理人同用户独立签定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则代理人可获取委托人事先给出底价与该买卖合同价之间的差价,委托人毋需另行支付佣金给代理人.如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同用户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则代理人可获取的佣金为底价与代理人同用户成交价的价差扣除20%增值税后的余额,代理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提交该佣金全额发票。

4.1.2  佣金只有在委托人销售本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工程产品以及代理人直接并实质地参与该销售的定单征揽及接受时才予以支付。

4.2 报酬的支付

        4.2.1 以代理人的名义征揽的订货单,代理人的报酬通过履行其与用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与委托人签订的供货合同之约定而获取.

4.2.2 以委托人名义征揽的订货单,委托人在其收到货款后十五天(15)天内向代理人同比例支付佣金。如果客户按照协议分期偿付买价,佣金亦将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佣金将在委托人收到客户支付的分期货款后十五(15)天内付清相对比例数额之佣金.如果合同要求质保金,则委托人将暂留50%质保金数额的佣金于质保金收回后十五天(15)天内向代理人支付。

4.2.3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发出到期佣金明细表。该明细表应被视为最终决定性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代理人在收到该明细表后十五(15)天内发出书面的异议通知。

佣金应以客户付款的币种计算、支付。

4.3  开支

委托人按上述条款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是代理人在本协议下有权获得的全部补偿。代理人应当承担本协议要求的履行义务的部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代表的工资、佣金、差旅、交通、办公花费、委托人只负责接待客户的车辆、过路费及一些必要的饮食费用。

代理人佣金的营业税、其他税费或开支将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并不得向委托人追索。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收款方均应当予从付款方收取款项前三(3)天,向付款方出具中国税务机关可接受的服务行业发票或通用发票。

第五   知识产权和文件

5.1  委托人递交代理人的资料

委托人据本协议递交给代理人的一切图纸、规格、数据汇编、使用手册、广告资料及其他文件,代理人应用于履行其协议下的任务。

5.2  委托人商标的使用

委托人兹授予代理人特定区域的、非可转让的权利及许可,允许其在本协议期间,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在进行本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产品推销及广告活动时,使用“奥思玛”商标,但代理人无权许可任何其他人使用该商标。代理人除有上述有限许可外,不得要求“奥思玛”商标中的其他权利、权益或利益,代理人也不得使用任何与“奥思玛”商标或委托人的其他商标相混淆的类似商标、文字或符号,代理人同意其对“奥思玛”商标的一切使用均将符合委托人之利益。

一旦本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代理人将停止并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奥思玛”商标。.

5.3 反向工程

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分解、拆分或对任何产品或其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也不得试图获得有关产品的原程序、内部逻辑或类似信息。

5.4  合作与责任

代理人一旦获悉委托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被侵权,应立即通知委托人。代理人应当采取委托人合理要求的一切措施协助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费用在委托人的同意下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  保密

各方保证,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其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且不使用对另一方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信息,如技术信息和数据、商业信息和专有技术、价格结构、成本、管理和经营信息。每一方均应采取一切措施有效的确保上述信息的保密性。双方应允许获得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且只能将上述资料披露及分发给需要获得这些资料的职员及雇员,并保证被披露这些信息的职员及雇员履行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委托人只向代理人委派人员为指定询价人员,其他人询价一律无效。

本协议终止后,每一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仍然有效。

第七  期限及协议的终止

            7.1 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自                 日起至                日止。双方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就其续签与否达成一致,否则本协议自然终止.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第1.1条规定的工程谈判和/或工程产

品交付及服务提供期间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有效性.

            7.2  本协议终止

            7.2.1 本协议在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签意向时自然终止.

            7.2.2 本协议在任何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7.2.3 如发生下列情况,任何一方可以在后任何期间届满之前,毋须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2)          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丧失行使本协议下的承担义务的能力.

(3)          一方因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而丧失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          一方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或与债券人和解,或者另一方为其几乎全部财产指定受托人或接管人,或者另一方因债务而采取类似的行动。

(5)          一方出现下列变动导致双方最初达成本协议的磋商基础不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变动、经营权变动、实际管理控制权的变动,而无论改变动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4 如发生下列情况,代理人或委托方可以在任何期间届满之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          一方严重违约,且违约方未能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内纠正.

(2)          代理人在约定区域内虽经大量工作,终不能产生业绩;或代理人在该区域内停止工作一年以上(因受委托方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除外).

7.2.5 双方联合声明,下列事件(但不仅限于此)将被作为严重违反本协议,从而构成终止的原因:

(1)    未能遵守其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义务;

(2)    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

(3)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试图转让本协议。

7.3  终止的效力

一旦本协议因任何原因到期或终止时:

(1)    本协议的第六条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2)    双方应停止涉及对方,代理人应停止涉及到委托人的任何产品或商标;

(3)    代理人应归还委托人一切文件,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或代理人以任何其他方式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料及其副本;并且,

(4)    代理人应立即在本协议及与本协议存续、代理人的权利有关的文件可能注册的一切地方,并将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7..4 赔偿

如果本协议因所规定的任何原因而终止,并且根据上述第7.4条的规定,双方兹同意放弃任何因此种终止而产生的赔偿或类似支付,包括对损失的业务、损失的利润、进行的投资或用于促进经营而产生的开支和费用。本条并不影响双方对违反本协议而可以采取的救济。

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仍享有损害赔偿权.

       第八  仲裁

8.1 仲裁

本协议履行中的任何请求或者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应将争议提交给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8.2 通知

任何要求发出或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按照下述地址和传真号码,或者根据一方以书面告之另一方的传真号码或地址通过传真以及寄发文件原件的挂号信的方式发出:

委托人: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代理人:

地  址: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按上述规定发出的通知,应被认为于寄送时发出并收到,或至迟于目的地的正常营业时间的开始时发出并收到。

8.3 转让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

8.4 完整协议

本协议是双方就本协议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一切以往的协商、谅解书、声明和协议(如有的话),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有经双方合法授权的代表人签署书面文件,才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如果附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由双方合法授权的代表人于前述日期签署为证。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委托人名称: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人名称:

委托人代表:                                代理人代表:

日     期:                                 日      期:

售后服务承诺

一、在产品质保期内电梯运行维护

客户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即进入我公司为期12个月的产品质保期。

1、在产品质保服务期中,我们将对客户电梯进行全天候值班服务。

2、在客户电梯使用时,将有经过奥思玛电梯专业培训的维修保养人员为客户电梯进行巡回维护保养(节、假日采取值班式服务)。

3、每台电梯的维护周期根据情况可缩短。

4、维修保养人员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交一份有关电梯维修保养情况的报告。

5、对客户某些在运行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在维护时间上,我公司将充分考虑客户的安排。

6、在产品质保期结束前我公司将为客户电梯免费进行一次综合的检查和试验,并无偿校正发现的问题。

二、与我公司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后电梯运行维护

1、在客户与我公司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后,我公司将对客户电梯进行全天候值班服务。

2、在客户电梯使用现场,每一个月二次将由奥思玛电梯专业培训的维修保养人员为客户电梯进行巡回维护保养(节、假日采取值班式服务)。

3、对客户24小时电梯紧急维修服务。

4、维修保养人员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交一份有关电梯维修保养情况的报告。

5、对客户某些在运行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在维护时间上,我公司将充分考虑客户的安排。

6、每年免费一次“年度安全检查”,每五年一次“负荷调整试验”。

我们将以专业的技术、细心的呵护来保证奥思玛电梯连续安全的高质量运行。

三、在产品质保期内

1、对客户的电梯,我公司将免费提供机油、棉纱等维修、保养用辅料,免费更换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电梯零部件。

2、我们在全国大中城市分支机构的备件库中单独为客户的每一种类型的电梯随时准备着电梯控制板和足够数量的易损件。

3、在电梯使用现场我们还将准备一部分常用易损件,做到随用随有。

四、在产品质保期后零配件的供应

1、超出产品质保期后的备件供应,在有良好付款信誉的前提下,以“先供应,后付款”为原则,确保电梯连续安全高质量运行。

2、如客户与我公司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我们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分支机构的备件库中采取冗余措施,单独为客户的每一种类型的电梯随时准备着二套电梯控制板和足够数量的易损件。

3、在签定维修保养合同后,对客户的电梯,我公司将免费提供机油、棉纱等保养用辅料,免费更换正常情况下损坏的电梯零部件。

4、在签定维修保养合同后,在电梯使用现场我们还将准备一部分零部件(免费提供的零部件根据签定的保养合同方式而定),做到随用随有。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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