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作协议书1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无线信息服务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开展企信通业务达成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利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合作建立无线信息服务系统。

2.无线信息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无线信息服务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

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提供一个特定的服务代码_________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无限信息服务。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2.乙方允许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上进行短消息信息服务,并在项目运营期内负责提供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短消息流量控制。乙方有权根据短消息中心容量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

3.乙方有权制定有关集团短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4.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甲方使用短消息端口的信息流量统计,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短消息通信费的核算依据。

5.乙方短消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乙方负责投入。

6.乙方配合甲方连通短消息网关至甲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

7.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放其短消息网关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8.乙方负责包括短消息平台在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大批量短消息,乙方保留限制其传送的权利。

9.乙方有权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引起发送中断,但在中断前应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

10.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乙方应尽早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作为企信通业务中间代理商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2.甲方必须在自己的短信业务平台具备安全过滤机制,确保提供的信

息服务内容不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利用乙方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一)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必须负责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甲方网站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信息。未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短消息端口向中国移动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如有违反,甲方将承担所造成的后果,乙方对以防所发送的短信息进行1-100/条元处罚。

4.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5.甲方要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鉴权,并在用户发送短信时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有匿名或仅显示昵称的短信息直接发送至其他用户手机 。

6.甲方负责严格限制其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短消息群发功能,保证一次最多只能发送1-2个主叫号码。

7.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利用各种渠道,在各种业务层面上使乙方移动数据应用业务与第三方进行互联互通。甲方必须为乙方的移动客户(135—139)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与第三方的用户数据库分开。

8.甲方负责提供系统日志记录功能,保存至少一个月历史数据。

9.甲方必须通过指定的服务代码向其用户发送短消息。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端口向未在其信息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使用其无线信息服务的乙方移动电话用户发送短消息,也不得利用该端口向其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短消息或开发本协议规定之外的业务。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

议。

10.甲方负责承担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甲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1.甲方自行负责其“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12.由甲方负责甲方系统与乙方短消息网关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维护等费用。

13.甲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及开通工作不影响乙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对由此引起的乙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

14.甲方在合作期内服从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短消息服务正常稳定而对短消息发布量的调整安排。

15.甲方在向乙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保证不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超负荷流量。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1.甲方负担企信通业务前置机,乙方短消息资讯平台机房到甲方主机房的数据通讯专线以及通讯设备的初装及日常运行费用。

2.乙方自该业务正式开通之日对甲方使用的每个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收取端口租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月。

3.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小于_________条,除缴纳端口

租用费外不须再缴纳其他费用;甲方通过其端口每月下发的短消息若大于_________条,按_________元/条计收。

4.以上端口流量统计以乙方计费系统统计为准,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5.移动电话用户在使用甲方的无线信息服务时,原则上甲方不得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如甲方有向用户收费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为甲方代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2.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2.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乙方有权追究

甲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2.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3.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石家庄地区开展无线信息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双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若使用到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等信息,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5.双方认可的企信通技术方案和业务推广方案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或修改

1.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为集团短信业务制定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客户服

务管理规定如有更改,并与本协议的条款有相冲突的。甲乙双方同意可就冲突条款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其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由于协议终止带来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本协议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6.本协议及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深圳通”业务合作协议书1

“深圳通”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43号邮政大厦A座13楼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邮政局与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通”合作协议书》,深圳市邮政局委托深圳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局(甲方)负责“深圳通”相关业务,甲乙双方就开展“深圳通”卡销售、充值、消费业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运营服务

第一章 协议期限及双方的合作内容

1、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名词释义

(1)“深圳通”是深圳市政府授权深圳市深圳通公司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深圳市电子交易收费系统(“深圳通”卡),包括智能IC卡(用于公共大巴、公共小巴、出租小汽车、地铁、轻轨、轮渡等公共交通智能IC卡以及用于便利店、餐饮等消费行业的小额消费智能IC卡)的开发、制作、销售、充值;电子交易收费系统相关配套设备的技术开发;电子交易收费系统运营技术开发、管理,信息咨询;广告业务。

(2)“灰交易” 是目前非接触式智能IC卡产生的特殊交易。深圳通设备改写深圳通卡电子钱包信息后,卡片未返回是否写卡成功的电子信号,则系统认定本次交易为灰交易。灰交易是否为有效交易须在持卡人再次交易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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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授权乙方为“深圳通”特约商户,允许乙方在其经营网点开通以下“深圳通”业务(在选择开通的业务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 销售深圳通卡 □ 深圳通刷卡消费 □ 深圳通卡充值

4、 在开展充值业务、消费业务时,乙方应具备访问互联网的条件。

第二章 “深圳通”设备使用

1、 深圳通设备使用有三种方式(在选择的方式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设备试用:由甲方提供深圳通设备,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台的押金, 乙方可免费试用 个月,损坏、遗失设备按甲方向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价赔偿。

乙方须保证每台设备每月的交易笔数在30笔以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设备。 □设备自购:由乙方自行向设备供应商购买深圳通设备。

□设备租赁:由甲方提供深圳通设备,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缴纳租金及押金,乙方损坏、遗失设备按采购价赔偿。租金采用预先缴纳方式。

深圳通业务合作协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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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以试用或租赁方式提供的设备由甲方负责维护,乙方自行向设备供

应商购买深圳通设备的则由乙方与供应商约定维护方式。

3、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在收回

设备之日起,甲方凭设备押金收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

第三章 “深圳通”卡

1、 乙方向甲方订购“深圳通”卡时需提交书面订货单,与甲方确定订货种

类、数量并详细填写购卡单位全称、地址、电话、经办人完整签名并加盖公章。

2、 深圳通卡退换货规定以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3、 经甲方确认订单,乙方将全额货款转账到甲方指定账号后,甲方再发货

给乙方。

4、 深圳通卡供货价及零售价以深圳市邮政局正式批文为准。

第四章 “深圳通”充值业务

1、 甲乙双方之间资金的结算分三种方式,分别是实时扣款、预付款、其他

约定方式(在选择的结算方式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 实时扣款。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开设账户,每充值一笔甲

方即从账户扣取相应金额。乙方应保证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以确保充值交易正

常进行。

□ 预付款。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 万

元(大写: )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根据预付

款额度为乙方设置等额授权充值额度,当乙方额度不足时,乙方须重新将预付款

汇入甲方账户,甲方在确认金额后为乙方设置等额授权充值额度。在本协议终止

或解除之日起,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充值预付款无息转账退还给乙方。

□ 其他约定方式:

2、 充值业务的代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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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业务合作协议书1

乙方为“深圳通”卡充值,甲方按照“深圳通”卡充值额的 %向乙方支付充值代理费。

3、 甲乙双方按自然月结算充值代理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5@p后,每月10日至20日向乙方转账支付充值代理费。

第五章 “深圳通”小额支付业务

1、 消费业务代理费率:

深圳通卡持卡人使用深圳通卡在乙方网点刷卡消费,乙方按深圳通卡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比例标准如下:

深圳通业务合作协议书1

第一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消费代理费率为 。

第二年起消费代理费率根据上年实际开办时间的月均消费额每年调整一次,甲方将于每年一月份书面通知乙方,新的消费代理费率生效时间为二月份。

其他双方约定条款:

2、 甲乙双方对消费资金的结算周期为 (T特指乙方消费终端已上传至深圳通公司服务器的交易数据的时点),支付方式有三种(在选择的支付方式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甲方将消费金额扣除消费代理费后付给乙方。

□甲方将消费金额按照结算周期全额付给乙方,乙方每月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消费代理费正式#5@p后于每月的10日至2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消费金额满 元结算一次,如该自然月未达此消费额,甲方将在次月10日前将消费金额扣除消费代理费后付给乙方。

3、甲方通过银行后台转账方式支付小额消费结算款给乙方,并在深圳市邮政局深圳通小额支付平台系统中提供交易明细给乙方,如乙方对银行交易数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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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正式向甲方提出对账申请。

第六章 “深圳通”对账

1、 双方清分结算以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交易数据为准。

2、 双方结算金额四舍五入到0.01元。

3、 双方每日根据深圳通交易数据进行对账,灰交易记录待深圳通公司核实结果后一周内进行处理。

4、 乙方应根据甲方公司规定配合甲方完成数据核查和账务清算。

5、 如乙方多划给甲方“深圳通”卡交易款项时,乙方保留随时更正的权利。乙方将更正理由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均进行更正。

第七章 银行账号

1、 甲方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

户 名:深圳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局

帐 号:100471165350010001

2、 乙方账户:

1) 乙方账户一:

账户用途: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2) 乙方账户二:

账户用途: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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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制定完善的“深圳通”业务规程,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培训。

2、 负责成立深圳通售后服务组,对外公布客户服务热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 负责“深圳通”消费业务运营策划和市场推广。

4、 负责向乙方提供深圳通项目的宣传品。

5、 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深圳通公司规定完成数据核查和财务清算。

6、 在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不定期对乙方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检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应在网点设置规范、明显的“深圳通”卡使用标识。乙方在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需配合甲方进行“深圳通”卡业务的宣传推广活动。

2、 乙方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负责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如因上述原因致使甲方划拨交易款错误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各项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有效的“深圳通”卡,不得擅自向持卡人加收任何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售卡加收手续费、充值加收手续费、变相设置开展售卡服务、充值服务的附加条件等。

4、 因乙方原因产生灰交易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5、 协议终止后,在差错及争议处理有效期限内,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未偿债务责任。

6、 乙方应在5天内完成深圳通终端数据的上传工作,超过5天后上传则视为无效交易数据。

7、 有权在自身网点开通深圳通业务。

8、 有权向甲方购买深圳通卡。

9、 有权向甲方申请深圳通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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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其他约定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解除和终止

1、 未经合作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告知对方,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2) 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 违约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合同一方破产、解散、资不抵债或已进入清算阶段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甲、乙任何一方因停止营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必须在终止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终止协议。因此造成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一方承担。

第十章 违约及责任

1、 甲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乙方视甲方为违约,并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 恶意截留、篡改、删除“深圳通”数据的。

2) 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应得款项时。

3) 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2、 乙方门店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甲方视乙方为违约,并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 不按规范使用“深圳通”有关设备和设施的。

2) 不如实上传和接收“深圳通”数据的,恶意截留或篡改“深圳通”数据的。

3) 回款不及时或数额不正确的。

4) 未经甲方允许,私自低于或高于零售价向终端客户销售深圳通卡,将被视为有意破坏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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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3、 由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划款延迟或少划款项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自应到款之日计,每逾期一日支付该款项的万分之四,但总额不超过交易额的10%。

4、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将来可预期的经济损失。

5、 违约方违反协议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仍然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6、 如乙方违反深圳通相关业务规定,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作,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干预、罢工、暴乱、禁运和其它不可预见或避免的意外事件。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按时执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0天内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如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对事件承受方极为不公平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如何延期执行或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

第十二章 协议生效与其他

1、 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本合同;本合同所列的附件、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具的经双方签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任何口头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内的、或未依据本合同制定的书面文件,均不对双方发生拘束力。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作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双方应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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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订补充协议。

2、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深圳市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条例、行业规范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条例、行业规范为准。

3、 双方约定的条款如下:

4、 本协议及附件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共同遵守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深圳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9

深圳通产品采购订单

订单编号: 送货地点:

单位:元

订货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通业务合作协议书1

订货人: 市场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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