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代理集中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十八,二十条规定,将本单位 (项目名称)委托乙方实施采购,乙方根据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编制以及相关报批手续,落实采购资金;

2、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具体的采购需求及有关文件,资料,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条款;

3、出具法人授权代表书,指定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4、配合乙方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遵守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对评标,谈判或询价内容

及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5、确认相关文件及中标(或成交)结果,接受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履行合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如在履约过程中需要对合同进行变动,须报批的应首先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将变动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发布公告、组织预审、编发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

2、在采购过程中鼓励有效竞争,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须由甲方确认的采购文件及时交甲方确认;

4、负责发布采购信息,抽取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协助甲方制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5、项目评审结果经甲方确认后,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6、见证甲方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依据授权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条 甲方如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详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应进行复核,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纠纷,应首先寻求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进行调解。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二篇:空白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代理出口事宜,依据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方式: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出口商品代理商。受托人接受委托并以受托人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出口商品合同。委托人保证按本协议及出口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

二、委托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失效。

三、委托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商品名称

质量标准

规格:

数量:

(2)履行期限:

地点:

(3)价格条件:

币种:

金额:

附带费用:

(4)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四、委托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1. 委托手续费为委托代理签订进出口商品合同的标的总金额的 %。

2. 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或单证。

2.委托人需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商品的品质、数量、交货期限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3.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承担执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商检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及利息等一切费用。

4.委托人保证受托人安全收汇,商品出口后,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增

值税#5@p,专用缴款书等结帐票据。

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应符合委托协议之内容。

2.在执行委托协议时,受托人有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受托人有义务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及时提供各种出口所需单证。

4.受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委托协议的,相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5.受托人收到出口商品的外汇及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5@p、专用缴款书,扣除双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及时将余款支付给委托方。

七.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

八.争议的解决:

1.双方履行本协议及进(出)口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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