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转让协议书(模板)

干股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为 (以下简称:“ ”)的原始股东和控制人,甲方自愿将部分股东权利以干股形式转让于乙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公司系经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甲方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二条 干股定义

本协议所指干股,又称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拥有者不是公司在 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不享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

第三条 转让干股及比例

甲方将其持有的2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以干股形式),即让渡20%的 利润分配权于乙方。

第四条 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一致,上述20%干股的转让价格为 0 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1 日内支付给甲方。乙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即享有上述20%的干股权利。

第五条 协议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年终分红

6.1分红前提:乙方按所持干股比例享受分红的前提是公司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公司年终亏损的,乙方不承担亏损,也不享有红利分配。本条所称可分配的净利润是指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6.2分红数额:乙方每年分红金额为公司年终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干股分红比例(20%)。

6.3分红的结算:乙方按年享受分红,每年阳历年年末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核算公司年终可分配利润并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甲方于收到公司分配的红利后将属于乙方的红利支付给乙方。上述乙方获得的红利为扣除税费后的数额。

第七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20%的干股转让给乙方,并将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力转让给乙方。

7.2乙方自付清转让价款后获得干股,即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利。但乙方不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建议权,不享有公司注册股东依《公司法》和章程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亦无需承担公司的亏损。

7.3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的干股(虚拟股)同时,不影响其享有在公司的其他利益(如乙方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依照劳动合同获得报酬和奖金)。

7.4乙方享有的干股股权由乙方本人专属享有,该股权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借贷给第三人,乙方独享干股分红带来的收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5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虽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但仍应当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恶意损害甲方或者公司利益。

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8.1协议的解除: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上述20%的干股权力:

8.1.1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8.1.2未经甲方同意,将上述干股权力转让给第三人的;

8.1.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1.4丧失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上述情形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归还于乙方(无息),同时,若乙方给甲方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应归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8.2协议的终止与续订: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自动终止,但甲乙双方可协商

续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公司20%的利润分配权利,甲方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同时,若乙方获得的红利数额总额少于股权转让价款在协议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两者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1.1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备份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干股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你所说的权利也不从谈起,当然这是从法律角度说的。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或那老板答应送股,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你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主张权利的股份。如果没有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干股的概念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干股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干股是股份的一种。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

二、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三、干股成立的要件

由于干股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赠与,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也就是说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否则,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和人合性所带来的对股东进入公司的限制,和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干股就无法成立。因此,股份赠与必须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干股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附条件的在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如果不予在章程上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干股取得的几种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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